APP下载

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确立

2010-08-15叶志敏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诉讼法陈述民事

叶志敏 张 华

(广东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320)

一、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学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否确立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形成两大阵营,一为否定说,一为肯定说。否定说的出发点立足于民事诉讼的自由主义,以司陶丁格、菲里特克等为代表。另有卢森堡等学者认为,诉讼人对法院与对方当事人非诉讼上、公法上、私法上的诚实义务之责任,当事人应守诚实,仅为道德上之义务,此观点也为否定说。否定说学者所持理由主要认为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法官权力滥用;该原则不具有作为基本原则的一般特点;该原则难以在属于公法领域的民事诉讼法中发挥其调整作用。笔者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

(一)法官素质并非为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障碍

法官素质虽为影响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正确适用之主要因素,但不能因此而否认我国民事诉讼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之必要性与可行性。诚实信用原则之确立,不仅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对法官以相应制约。法官素质的提高是一个过程,但这并不能否认其整体素质提高之可能性与必要性。社会的发展促使法官素质的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其独特功能,事实上,其贯穿于民事诉讼之全过程,对法院、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具有约束作用,同时能起到弥补法律空白之功效。它确立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并非简单地从人们内心出发约束人们的行为,而是从行为上进行约束。

(三)西方国家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

198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据以声明所必要之一切情事,须完全真实且正确陈述之。这一规定开创了近代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先河。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虽无直接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或者真实义务之概念,但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禁反言原则以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之确立,有利于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国际接轨。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现实中存在大量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诉讼行为,譬如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这些不良现象泛滥,在我国现有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资源之优化配置。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将司法资源运用至恰当地方,该原则之确立势在必行。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续配套立法建议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确立并非简单给予立法即可,同时必须进行相关配套立法,否则,诚实信用原则将显空洞无实,后续配套立法同样为改革之重中之重,如此,方能保障该原则之贯彻实施。对于基本原则之立法,我国采用“基本原则加具体程序设置”立法方式较为适宜,即诚实信用原则为民事诉讼之基本原则由总则予以规定,其他篇章具体条文的制定则贯彻这一精神。同时,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法律后果,反向保障其实施,加大其实施力度。若单纯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而未规定违反其的后果,该基本原则将形同虚设,毫无实质意义。

(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所谓真实陈述义务,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作陈述必须为真实之义务,反对虚假、隐瞒。

1.关于真实陈述义务之可行性问题。有学者质疑当事人真实陈述之现实可能性,对此笔者不予苟同。笔者认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案件并无法律上之利害关系,通常其没有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之必要,因此,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履行真实陈述义务是可行的。然而,诉讼当事人并非如此,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不排除当事人具有冒险通过虚假陈述而获得胜诉可能性的强烈欲望。当事人进行诉讼终究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自然具有明显的趋利避害的潜意识。因此,正因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着各自利益追求,才更需要真实陈述义务之约束,至于如何保障该义务得到实现,则可通过相关制度设置与法律后果立法保障其实施。

2.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笔者认为,经过当庭质证、认证后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中的相关主张,可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这属于当事人陈述的书面表现形式。另外,在庭审中当事人亲自所作的陈述部分,当然属于证据。特殊情况下,经民事诉讼当事人授权,其代理人所作的陈述也属于证据;代表人未经授权而作陈述的,但当事人在场却不表示异议或者当事人虽然不在场但经当事人事后追认的部分,也属于当事人的陈述。其中当法官讯问之时,只能由当事人亲自回答,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3.判断当事人违反真实陈述义务的标准设置问题。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判断当事人违反真实陈述义务。如此便意味着,即便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极为明显,法官也明知,但对方当事人证据提供不能便不能认定,如此设置判断标准不利于真实陈述义务的贯彻落实,因为通常对方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而当事人冒险做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将大增。若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去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真实陈述义务,又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性过强,同样难以保证真实陈述义务落到实处。综上,当事人是否违反真实陈述义务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官也可依据生活经验、司法经验和逻辑推理作出判断。

4.违反真实陈述义务之法律后果。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或代理人以恶意陈述显然虚伪之事实,或对他所造陈述之事实为显然无理由之争执,提出显然不必要之证据者,法院应科以定额以下罚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39条规定,曾经宣誓之当事人为虚伪陈述时,法院应以裁定五千元以下罚款。我国在规定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同时,也应当设置违反真实陈述义务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可规定法官对其处以定额以下的罚款,并且规定相应的程序性后果与实体性后果;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赋予法官讯问权

为查清案件事实,除设置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外,还应赋予法官以讯问的权力,即当法官认为案件事实不能根据证据予以认定的情形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讯问当事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与法官讯问权相互作用。一方面,法官行使讯问权时,唯有当事人履行真实陈述义务,才能帮助法官正确认定事实;当事人若作虚假陈述,则可能误导法官。另一方面,唯有赋予法官讯问权,才能使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落实得更加彻底。因为通常当事人陈述,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仅就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进行陈述,却避而不谈于己不利的事实,此时,法官行使讯问权,能够使事实更加完整地呈现在当事人面前,如此则更加有利于接近客观真实。

(三)禁止诉讼突袭

在诉讼过程中,赋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提出诉讼资料、进行质证的机会与条件。若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程序而向对方当事人实施诉讼突袭,使对方当事人丧失进行防御之机会而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则该方当事人应当受到诚实信用原则之约束。禁止诉讼突袭,需通过以下两项设置达此目的:

1.确立证据开示制度,防止证据突袭。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证据开示制度,还应进一步规定证据开示程序。建议我国可规定证据开示时间为开庭前20天,地点为法院立案庭,主持主体为预审法官。如此设置,既可保证证据开示制度实施,又可避免庭审法官先定后审。法律还应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开示的具体内容,指导当事人顺利进行证据开示。此外,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违反证据开示的法律后果:禁止未开示的证据在庭审中使用,即证据失权;当事人拒绝不开示的,法官可决定延期审理,对方当事人也可申请延期申请。

2.将答辩确立为被告之义务。民事诉讼法应当将答辩规定为被告之义务。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被告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明确告知被告答辩之期间、形式及后果。若被告在答辩期间未履行答辩义务,即导致答辩失权。

(四)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必须予以必要限制。一方面,明确规定法院援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案依据之条件。建议将法院援用该原则作为判案依据之条件设定为:唯有在法律无明确规定之时,即存有法律漏洞或法律空白之时,不援用该原则作为定案依据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法院才得以援用。该条件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任意扩张。若法官违反以上条件,当事人得以此为理由而上诉。

另一方面,赋予当事人相应的对抗法院的权利。对于法官作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决定,当事人有申请复议之权利,甚至享有上诉权。对于法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享有监督权,可申请复议。

(五)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禁止突袭裁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与程序主体权,若因为法院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突袭裁判而使当事人遭受实体或程序上的不利,该当事人享有就此提出上诉的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仅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还应当包括诉讼代理人、勘验人员等。这些人员虽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其对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影响,因而其行为也应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除产生相应的程序性后果以外,情节严重者,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结语

综上,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必然性。诚实信用原则的总括性立法原则较抽象,亟需一系列的配套规定。唯有在相关配套规定的共同配合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运用才具有真正价值,方能促进民事诉讼之良性发展。

[1]蔡章麟.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A].杨建华.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册)[C].台湾:台湾五南出版公司,1974.

[2]邓辉辉,吴金利.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6,(3).

[3]王福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论[J].法商研究,1999,(4):86-92.

[4]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J].法学研究,1994,(2):22-29.

[5]姜霞.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思与批判[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3).

[6]叶自强.论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J].检察理论研究,(总第20期):59-63.

猜你喜欢

诉讼法陈述民事
Which Is Important?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陈述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苏东坡·和陈述古拒霜花》
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论民事证据中的虚假自认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民事保全:价值回归与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