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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析

2010-08-15黄琴赵隆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管理

黄琴 赵隆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四川乐山614000;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72)

预防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析

黄琴 赵隆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四川乐山614000;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72)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因势利导,兴利除弊,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服务、教育、疏导与管理并重,保护合法、打击犯罪并举,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流动人口犯罪管理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流动人口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针对流动人口预防犯罪问题的研究,事关和谐社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比例逐年上升,且刑事大案、要案不断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危害城市的社会稳定。据公安部统计,2000-2008年间,刑事案件中抢劫、抢夺、盗窃犯罪的发案率占80%以上,而在流动人口多、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侵财型犯罪尤为突出。另据地方公安机关的调查,外来人口犯罪已占到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流动人口治安案件68.7万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12.7%;破获作案成员为流动人口的刑事案件31.5万起,占破案总数的21%;抓获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作案成员60.4万人,占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总数的40%。在一些较大城市和沿海地区,流动人口成为现阶段刑事犯罪案件剧增的主要因素,在上海流动人口占全部犯罪的50%以上,在广州则高达80%,而深圳的流动人口接近一千万,流动人口犯罪占全市的刑事案件95%以上,并且流动人口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出犯罪的团伙性、流窜性、盲目性、凶残性、贪婪性、隐蔽性、低龄化等特点。流动人口犯罪主要是以地缘性为纽带合伙作案,他们以原籍同乡为主的方式形成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人员以文化程度较低的男性农民居多,他们缺少必要的谋生技能的,盲目流入城市,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随着社会防范意识的提高,社会防范措施的加强,一般入户盗窃、抢劫难度加大,暴力财产犯罪将成为财产犯罪的重要形式。调查显示,重、特大案件中流动人口案犯的比例大大超过一般案件,以杀人、诈骗、盗窃、抢劫案为例,重大案件流动人口占12—37%,特大案件流动人口占22—55%,一般案件流动人口占7—37%;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如近年街头盛行的小扒手。

二、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因素

1.文化素质。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员素质要求正在逐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他们择业的选择面非常窄。因此,流动人口的就业选择面将越来越困难,绝大部分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脏、累、差、险”和城市从业人员很少问津的工作,有的甚至无业可就。正是由于其文化水平及自身素质偏低,社会适应能力不强,自我控制能力弱,再加上其法制观念淡薄、是非判断能力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得如何维权,只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心理素质。流动人口从熟悉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到一个全新的环境,会面临很多问题。如工作的不稳定、社会网络和社会支持的缺乏、语言交流障碍、文化差异等,他们很难被世居居民所认同,甚至还会受到一些排斥,这些都可能对流动人口的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指出:歧视的存在,使得社会群体之间人为地多了一种刚性化的隔离亦即“不准进入”或“限制进入”的障碍,这就程度不同地阻塞着社会的流动;其实不但剥夺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机会,使得这部分人处在一种弱势的状态,而且直接地伤害了其尊严。面对繁华富裕的城市生活和自己生活境遇的极大反差,在急欲发财致富思想的支配下,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在社会转型期,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营,一夜暴富,给正试图摆脱贫困而来到城市的农民以强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随而生,从而引起整个流动人口群体普遍存在诸如“仇富”的社会心理,这些都是引起犯罪的心理动因。

3.职业素质。大多数流动人口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缺乏在城市从业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往往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通常从事一些当地人不愿干的苦、脏、重、累而又报酬较低的岗位,与当地居民形成明显的职业岗位、报酬待遇分层落差。再加上一部分流动人员的适应能力差,很难融入当地社会。

(二)社会因素

1.城乡、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过大。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分化、城乡差别、地区经济差距及劳动力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促进了流动人口的形成和数量的不断扩大。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城乡经济差距长期以来客观存在,收入水平悬殊,城乡人均收入差距自80年代以来不断扩大,1978年为2.36:1,已远远超过经济学家提出的30%的收入差距,这一差距在短期内很难缩小。美国著名政治学者萨缪尔·亨廷顿曾说过:“现代性导致稳定,现代化带来动乱。”随着进入社会现代性变迁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群体结构也由相对简单转化为复杂、多样化,利益的分化重组与价值观念的离析及重新定位使得城乡、区域、产业之间以及不同社会人群之间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而流动人口在总体上往往处于贫富分化的底端,是贫富分化感受最强烈的群体。流动人员是否真正地融入当地的生活,最终落到实处就是要在经济利益上平等对待,在经济生活中平起平坐。而对于流动人员的权益保护严重缺位,在目前及短期内难以达到经济利益上的完全平等对待。

2.相关制度不合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平等。流动人口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由流动人口变为事实上的城市常住人口,只不过受目前户籍制度限制而无法获得合法的城市居民身份,成为不流动的“流动人口”。我国的户籍制度将人们划分为身份、地位差异明显的“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实行分别管理、区别对待,限制、阻碍了人口流动。由于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从而阻碍了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不少政策对其进行调整,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户籍制度的全面、根本性改革,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的全面改革还需很长的时间,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制度障碍的消除还需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再加上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完善,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市只能从事城里人不愿从事的“苦、脏、累、毒、危”五类工作。他们干活最苦,收入最低并缺乏劳动保障,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强烈需求与现实生活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往往容易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一)主体预防

有效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是关键。从流动人口本身讲,应努力提高个人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尽快融入流入地的社会。一方面,可通过法制宣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积极参加由原籍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所在的学校或是由就业的企业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学会一两门实用技术,为走向社会提供平台。

(二)条件预防

1.加大宣传力度,转变传统观念,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1)对流动人口管理重新定位,改变政府的传统观念。政府是公共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的实际拥有者,在流动人员社会融入中起到关键作用。然而,个别地方政府仍存在着严重的本位主义,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只对本地户籍人员负责的观念意识很强,而对流动人员负责的意识淡薄,因此,各级政府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对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到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框架,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要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真正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员应增强服务意识,把服务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困难,为流动人员办实事,实行人性化管理,使流动人口能切身感受到第二故乡的温暖。(2)对流动人口强化教育,大力宣传。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方面提供支持外,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比如书报、杂志、电影、电视、广播等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正面宣传,使广大干部及市民认识到流动人员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引导市民正确认识流动人口的整体作用,强化城市居民对流动人口的认同感,消除各种歧视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出有利于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良好氛围,加深他们与社会的融合程度,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流动人口法制宣传周”、“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日”活动,在流动人口聚集量大、流动频繁的地方,建立临时法制宣传教育中心,普及基本法律常识,提高流动人口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其在发生纠纷、矛盾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改革不合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全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善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一环。社会保障制度是集人口、社会、经济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个需要长期规划与发展的制度。必须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方法和制度体系,并从动态发展的视角及时对存在的缺陷予以调整,从而实现效率基础上的相对公平。作为地方政府,在经济生活方面,应放宽视野,不再把社会和医疗保障局限于本地户口,而应平等地对待外来人员,建立健全对外来人员的失业保障制度,给他们提供适当的服务和福利。在政治生活方面,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移民和流动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在教育方面,应重视移民和流动人员子女受教育的问题,尽可能地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使其接受与本地同龄学生一样的教育,积极帮助他们克服学习上的困难。近年来,国家也积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出台了重点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一些流入人口大省,着力解决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住房租购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问题。

3.加强政府监控能力,层层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应建立由各级党政领导牵头,公安部门为主,劳动、城建等部门参加的管理机构。各地公安部门应将人口管理重心由常住人口管理转移到流动人口管理上。一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收集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动态信息,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以实现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全面、及时性管理,实时完成流动人口信息的异动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的“完整、准确、鲜活”;二是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坚持“以房管人,以业控人”的工作机制,严格出租房屋管理措施,大力推广出租房屋旅店式管理模式,在村、社区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实行出租房屋门牌式管理,对出租房屋逐一编号,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三是加强重点场所清查整治。加大对无照经营、非法用工、安全事故频发、治安秩序混乱、刑事案件高发的流动人口聚集区的专项清理整治,减少治安和安全隐患;四是加强高危人员管控,落实双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掌控外流的辖区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社会交往等活动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及时进行接触控制,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劳动部门应加强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公正、公平、公开的劳动立法和劳动力市场规则的建设;二是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官办和民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是逐步将地区性、区域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市场建设成为全国统一市场网络;四是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预告和疏导跨区域农村劳动力的流量、流速、流向,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五是在输出地建立外出劳动力档案,既为劳务输入地提供信息,也为输出地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六是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培训体系,对进城农民进行法律知识、城市社会规范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城建部门应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上把流动人口纳入工作日程,按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市总人口即城市的实际人口来重新规划城市的建设,包括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的医疗体系、教育体系、住房体系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为这些流动人口变成城市居民打下物质基础。

4.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技术预防是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技术手段上的补充和加强,是其它诸种预防手段的重要补充。针对当前人口流动的特点与趋势,技术预防措施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与建设:一是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具有很强的方向性,有流入人口就有流出人口。因此除了传统意义上对流入人员的管理外,同时更应注重对流出人口的登记与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变消极的“静态管理”为主动的“动态管理”。二是安防监控网络系统。安防监控网络系统是对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地域、重点场所以及交通枢纽、交通工具的损失预防与犯罪预防空间监控系统。目前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的一项日常性技术手段。三是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房屋租赁、旅馆登记、用工单位等为主的实现“以房管人”为目标的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不论是合理的人口流动,还是别有用心的“流窜作案”,必然会有落脚居住之地。实践已充分证明“以房管人”是行之有效的人口流动管理途径与方法。四是技术管理标准。技术管理标准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规范统一的技术管理标准,流动人口信息才可能实现全国范围、各个行业的统一管理。真正实现所谓“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全面、动态、共享的有效管理。

随着国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战略的持续推进,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由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向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迁移和流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可以说,对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课题,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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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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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2

A

10.3969/j.issn.1009-6922.2010.05.25

1009-6922(2010)05-79-04

2010-10-09

黄琴(1981-),女,四川眉山人,中共乐山市委党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学;赵隆(1980-)男,重庆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2008级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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