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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2010-08-15林志标陈玉章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4期
关键词:魏某彭某全案

文◎林志标 陈玉章

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文◎林志标 陈玉章

[案情]王某与张某因欠款一事引发争执,遭到张某的殴打而怀恨在心。2009年12月3日晚,王某指使刘某、“杨三”等人纠集同乡人员对张某进行报复。刘某即联系“杨三”,分头纠集彭某、魏某、林某等十余人。当晚,在刘某驾一部摩托车带路下,彭某等人雇乘七部二轮摩托车与王某会合,王某即带刘某、彭某、魏某、林某等人窜至某工棚处与由其另行召集来的李某等人会合,期间刘某见同伙缺少报复工具,便持刀到该工棚后将树枝砍成木棍进行分发。当晚10时许,王某、刘某、彭某、魏某、林某等人窜到某村在对张某进行报复时,与该村村民发生冲突,对村民杨某进行围打,致杨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聚众斗殴转化犯。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92条第2款对聚众斗殴罪转化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理解认为,致害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行为人应负全案后果并予以转化之罪定罪,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有否致人重伤、死亡的客观行为及其作用来确定;广义的理解认为,应全案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还有一种更广义上的理解,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仅致害一方应全部转化定罪,另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也均应转化定罪处罚。目前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致伤、致死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共同犯罪理论。因为既然是共同犯罪,则所有的行为均属于共同犯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均与共同犯罪的结果有原因力,每个人的意志均对共同犯罪有支配力,每个人在共同犯意支配下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均属于共同犯罪的结果。正是基于以上特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共同犯罪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最大之处在其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共同的,即每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还应对其它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本案中,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都实施了共同殴打他人行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已构成共同犯罪,故所有的共犯均应转化。笔者认为对刘某、彭某、魏某、林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3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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