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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作社理论的再思考

2010-08-15孔德春

中国合作经济 2010年12期
关键词:抗衡禀赋规制

文/孔德春

能够组织小生产对接大市场是合作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理论。但用此理论去阐释那些地广人稀,已经摆脱传统意义上的小生产模式,早已集约化经营步入现代农业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什么合作社制度仍然富有生机?就显得说服力不强。因此,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有必要跳出传统的合作社理论探求深层次原因。

交易费用理论是合作社制度的理论根基

新制度经济学所追求的核心问题都是永无止境地谋求节约成本,追求效用、利润最大化,改善资源配置状况,使之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交易费用理论,它是衡量一种制度效率高低的主要指标,是衡量制度优劣的标准,是用来分析一切制度和组织选择的依据。一个社会之所以选择这种经济组织制度而放弃另一种制度,是由这种制度的交易费用高低所带来的社会效能决定的。

交易费用理论是合作社制度的理论根基。传统经济学认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制方式是市场和企业,即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和通过企业内部自给方式配置资源。但这两种方式不是万能的,客观上存在着有的产业选择市场或选择企业配置方式交易成本都高,需要寻找更经济的配置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选择的依据仍然是交易费用的高低。由此可以推断:合作社制度作为一种独立于市场和企业制度之外的资源配置方式存在,原因应该在于客观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或企业失灵现象,单靠市场规制或企业规制配置资源不经济,要有效解决小生产对接大市场和特定领域的大生产对接大市场以及政府失灵问题,应该寻找具有交易成本更低,经济效能更高,与垄断势力有抗衡能力的合作社等联合组织。交易费用理论应该是合作社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根基。

合作社制度是特殊禀赋产业的必然选择

特殊禀赋产业是生产经营所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不呈同方向变化,选择单一的市场体制配置资源或企业体制配置资源交易成本都高,经济效能都低的产业或行业统称为特殊禀赋产业。如受制于自然规律约束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具有这些特点,是特殊禀赋产业。特殊禀赋产业让市场规制和企业规制双失灵,要校正失灵需要寻找第三方或多方规制。

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研究指出:当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较低时(三低),市场是有效的调节手段;当这三个变量较高时(三高),企业就会出现,就会寻求企业内部配制资源要求。同属特殊禀赋产业的农业和手工业,与上述两种资源配置方式能否对应呢?

(1)农业产业的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高,交易频率低(两高一低),三者不呈同向变化,单一的市场机制或企业机制都不适应。农业产业无论是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生产经营,还是美、加、澳等国的规模化大生产,都具有“两高一低”的特点。主要原因是:第一,受资源禀赋、政策及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首先从特殊禀赋产业的产业组织形式来看,它们基本是分散生产经营,产业自然组织集约化程度不高,市场谈判要价能力不足;单体生产经营者获取市场信息信号失真、时间迟滞极为普遍,难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稳健掌控生产经营规模和结构,产业稳定性很差。因信息不对称,生产经营者不会及时提价或将价格提高到市场出清能获取边际收益的程度;其次从特殊禀赋产业的市场结构来看,如果市场规制不灵,用企业规制获得对称信息就得让千家万户分散作业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多边谈判和交易去实现,不仅要付出昂贵的谈判和交易成本,而且由于单体分散弱小的经营者没有规模经济优势,难以形成市场势力。第二,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农事产业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自然因素影响,即使包括美、日等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人们对自然因素的预控也是有限的,受自然因素影响导致的市场及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是很高的。

(2) 手工业的不确定性高、资产专用性低,交易频率高(高低高),三者也不同向变化,靠单一的市场或企业机制配置资源也不经济。手工业一般是单位产品价值不大,工艺简单,生产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智力科技含量不高,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产业。但这一产业受纷繁的市场变化影响,不确定性并不低,分散弱小的生产经营方式,导致单靠市场机制多边谈判获取信息,不仅信息成本和签约成本高,而且谈判要价的能力低;单靠企业机制规模不经济,物流交易和维权的成本高。因此,单一的市场或企业机制也不是理想的资源配置方式。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特殊禀赋产业选择资源配置方式处于两难境地,市场机制难以万能,企业机制不是无瑕。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在研究了上述现象后给出了答案:“而客观上还存在着中间状态,在中间状态下单边的市场或企业都难以解决交易成本优化问题,应出现处于两者之间的双边、多边和杂交的中间边际组织,即三方规制”。也就是说:在特殊禀赋领域,必须有一个政府或组织化的中间组织,即“三方”规制充当市场转发器的作用,进行信息接发和扩大,让生产经营者获得对称信息,降低交易成本,谋求组织运营效能的最大化。合作社就能集合这种优势,发挥这种功能。这就是合作经济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存在的理论根基,也是中间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抗衡力量理论是合作社制度的理论柱石

交易费用理论阐明了合作社制度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为合作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根基。如果再深入学习剖析抗衡力量理论,发现人类社会对抗衡力量的召唤,为各类消费合作社和住宅合作社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抗衡力量理论是合作社制度的理论柱石。

抗衡力量理论的基本内涵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处于竞争弱势的一方,为了抵制另一方的垄断强势,自愿组织联合起来壮大市场势力,与强势一方抗衡,以提高自身的谈判和要价能力,分享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抗衡力量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来源于处于市场同一方面的其他厂商,如占据市场份额很小的卖主联合起来,牵制少数具有垄断能力的卖主;另一个来自于市场的对立方,即买主联合体,如住宅合作社、生产消费合作社、工会组织等。

抗衡力量为什么能够产生?一个社会的健康运行,需要人类社会价值的广泛认同和尊重。人类社会价值包含经济价值和人的平等、尊严、社会和谐公正等文化价值,仅仅关注经济价值一个方面是不够的。因此,由这些机理促生的抗衡力量是客观必然的,当市场竞争形成或将要形成垄断,威胁由于自然禀赋等多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利益时,这股力量出于求生本能和免遭盘剥的愿望,就会自发的联合组织起来与之抗衡,消解对手的市场力量或权力,以争取更多的垄断利润。

合作社制度作为有力的抗衡力量应运而生

合作社制度很好的诠释了这种抗衡力量理论,具有广阔的作为空间。通过抗衡力量理论得知合作社制度之所有产生并具有生命力,原因在于这种应对垄断的抗衡力量,它是实现人类目标,完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它适合发挥作用的领域充分发挥这种制度优势。如巴基斯坦通过住宅合作社建设的住宅占房地产市场开发总量的40%,售价低于市场价格30-50%,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再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型消费和生活型消费合作社,如农资或手工业原料消费合作社、社区消费合作社等。通过联合壮大买方能力,改变分散弱小的不利地位,增加与强大卖方索价的筹码,以节约生产和生活支出,提升生活品质。

本文通过学习探讨合作社理论,使广大经济和社会管理工作者,更加自觉主动地利用合作社制度工具,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制度结构,充分释放合作社制度效能,完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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