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审查起诉中因果关系的把握与判断

2010-08-15金小琴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4期
关键词:赵四区分因果关系

文◎金小琴

审查起诉中因果关系的把握与判断

文◎金小琴*

案名:赵三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09年8月27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三和其叔父赵四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赵三将赵四头上捣了几拳后离开,后相互不断辱骂、滋事,都被双方家人劝阻,随后赵三出去放牛,赵四因气愤将赵三追到通往村外的小路上,将赵三的衣服抓住论理,赵四在拉扯赵三的过程中晕倒,将其抬回家后死亡。2009年9月22日,经榆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四系外伤因素及打斗瞬间体力过度消耗,加速了机体的耗氧量,因而加剧了自身低钾血症的程度,进而致呼吸肌麻痹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对一个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是由案件事实和法律因素决定的。作为公诉机关,不仅要认真审阅案卷,严格审查证据,把握案件性质,最关键的是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上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一、认真审阅案卷,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在案件的审查中,检察官认真阅卷,仔细询问,准确把握了案件性质。此案属于罪与非罪难以界定的情况,需要办案人员认真审阅案卷,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关键点。据此,下文先就罪与非罪的区分方法做简单的论述。

(一)从犯罪的定义上进行区分

关于犯罪的定义对于划分罪与非罪有着极大的作用,通常认为犯罪有三大特征:(1)刑事违法性;(2)应受刑罚处罚性;(3)严重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体现于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应从此去理解。学术界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有四种:一是社会危害程度标准说,二是刑事违法性标准说,三是不同犯罪不同标准说,四是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说。然而,第一种观点抓住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但有失全面。因为非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违法,但不成罪;二是行为根本不违法。诚然,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区分第一种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但对于第二种非罪行为却无能为力。第二种观点仅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区分罪与非罪,也不能将二者完全区分开来,比如一般贪污行为与贪污罪的区分,以此便不行。第三种观点完全否定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这本身就有待商榷。因为犯罪存在着固有的本质特征,具备一般犯罪构成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是说必然存在着一个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统一标准。总的来说,第四种观点尚为可取。该观点既体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又适应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二)根据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区分

具体分析如下:(1)行为主观上是否基于罪过而实施。因为传统刑法认为只有犯罪符合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才应认定为犯罪。这是因为主观的罪过是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而应承担刑事责任又是犯罪的本质要件。所以,罪过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不言自明。(2)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从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一犯罪本质特征对罪与非罪的区分。因为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法;只有刑事责任存在才能适用刑罚。而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是个人的智力、知识因素,二是精神因素。具体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严重缺陷等。(3)是否属于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正当行为虽刑事违法,但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故而排除了犯罪性,当然为非罪行为。这类行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基于权利人自愿或承诺的损害和法令行为等。

(三)根据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区分具体罪的罪与非罪

分则对其所规定的犯罪,大都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符合则为罪,否则为非罪。但解析开来,分则规定的某一要件对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也非常重大。具体来说,首先看行为是否违反某种法规或规章制度。其次看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这是从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途径区分了罪与非罪。刑法理论中,情节犯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为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有严重情节则为罪,无则非罪。这一区分标准主要运用于行为没有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后果过于抽象,无法具体测定的非物质性后果情形。第三是后果是否严重。广义讲,它还包括数额是否较大的情形。它的意义更多在于区分结果犯的罪与非罪。第四是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特定的犯罪,对于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故意,有的要求过失。主观方面便成了特定罪名成立与否,有时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了。另外,主观上是否明知特定事实是否具有特定目的,也是罪与非罪的标准。如窝藏、销售赃物罪便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最后是看客观上是否使用法定方法、是否在法定地点、时间实施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使用暴力的方法,非法狩猎罪则对时间或方法作了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案卷材料与办案实践,办案检察官仔细阅卷、询问,慢慢深入案情,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斟酌每一个细节,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严格审查证据,抓住案件的关键点

公诉活动的核心是审查,而审查的核心又是案件事实本身。因此,在审查中必须抓住案件关键点进行审查。本案初步审核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嫌疑人所为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办案检察官严格审查核实案件的证据,针对该案的情况特殊,在周围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社会舆论压力较大,群众们很难接受对犯罪嫌疑人无罪处理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案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分析、判断,特别注意排除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点与疑点,适时有效的排查出案件中容易被忽略的瑕疵,找出案件中影响定罪定性的关键点,最后经检委会讨论认定赵三的行为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赵四的死亡即属于意外事件:

首先,从客观上来讲,赵三的行为导致赵四情绪激动,加剧了其自身低钾血症的程度,进而使呼吸肌麻痹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但赵三的行为并不是赵四死亡的直接原因,低钾血症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次,从主观上讲,赵三不具备伤害的故意,他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赵四伤害结果的发生,从两次尸体检验来看,赵四头面部、颈部及四肢的损伤属皮肤擦挫伤,范围局限,程度轻微,表明赵三两三拳的力度较小,殴打的也并非要害部位,且当赵四追至路口撕扯赵三时,赵三始终未动手。

第三,从客观事实上看,赵三与赵四发生争执,撕打后被双方家人拉开,但赵四因气愤在家中辱骂,并持菜刀欲外出,被家人夺下,而后又追赶赵三,整个过程都存在体力消耗,加速了机体的耗氧量。

第四,赵三在主观上也不属于疏忽大意,因为赵四所患的低钾血症外表并为明显反应,其本人及家人事先并不知道,赵三更不可能预见到赵四的疾患。

三、从严把握因果关系,仔细分析直接因果与间接因果

(一)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其复杂性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行为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首先,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其次,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再次,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最后,因果关系也有其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一因一果,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

(二)实践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应用应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把刑法因果关系同刑事责任等同起来,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在研究和应用刑法因果关系时,应当特别注意。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要与行为的主观方面的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联系起来分析才能确定。

2.在处理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的具体案件时,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作为判断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标准,而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原则,才能正确认定和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中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管人们是否预见,都客观地存在着。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任何情况下并不是都能预见到的,如意外事件,但其存在是客观的;同样,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预见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利用偶然因果关系犯罪的人存在。

3.在刑法中区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偶然因果关系存在的案件中,行为人一定要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这问题也要具体分析。在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按故意犯罪论处;如果存在过失,应当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也应考虑到,在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完全一样,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偶然结果不易预见,对此,在定罪量刑时应谨慎从事。

本案中赵四系因外伤因素及打斗瞬间体力过度消耗,加速了机体的耗氧量,加剧了自身低钾血症的程度,进而使呼吸肌麻痹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赵三的行为并不是赵四死亡的直接原因,低钾血症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赵四死亡是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赵三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赵三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

本案由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11月23日移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做绝对不起诉处理。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730100]

猜你喜欢

赵四区分因果关系
区分“旁”“榜”“傍”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帮助犯因果关系刍议
开心一刻
开心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