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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

2010-08-15张明楷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1期
关键词:罪刑保护法用语

文◎张明楷

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

文◎张明楷

笔者提倡的实质解释论,主要是针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而言 (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以及与构成要件相关的未遂犯等问题的解释),对其基本内容(或要求)可归纳为如下三点:(一)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换言之,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二)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所以,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易言之,必须将字面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三)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质言之,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从而实现处罚的妥当性。实质解释论同时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既有利于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实现构成要件的机能。

(摘自《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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