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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状调查及预防对策研究

2010-08-15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三项重点工作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5期
关键词:宜都市农村基层职务犯罪

文◎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三项重点工作”课题组

宜都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状调查及预防对策研究

文◎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三项重点工作”课题组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我国各级组织中最基层的干部,是直接面向群众、面对基层工作的“村官”。他们手中掌握着一些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权力,行使着村基层组织的一些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决定权和支配权。权力虽然有限,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村干部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日趋严重,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令人深思。我们通过调查宜都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宜都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基本情况与原因分析

2001年以来,宜都市检察院按照高检院“依法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发展、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查办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中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查办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共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7件17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6.8%,其中涉案金额在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7件。

(一)村干部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少数村干部文化层次、政治素质偏低。在宜都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的村干部中,大多数文化程度低,公仆意识淡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牢,特别是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私欲膨胀,贪占心理和侥幸心理日益增加。日常生活中,能占则占,能捞则捞。二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部分村干部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加上平时不注重对政策和法律知识的学习研究,仅凭想当然工作,一旦遇到问题,自己就分不清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反政策或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表现在对挪用公款与正常借贷往往划不清界限,把违法犯罪行为当成正常经济往来去处理,从而稀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某村书记曹某某在担任会计期间,挪用征地补偿款给他人做生意,案发后竟对检察院办案人员说:“借点钱给别人怎么就犯罪了?”

(二)村务公开流于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但该法从颁布至今,村务公开仍未落到实处。有的村“犹抱琵琶半遮面”,将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疼不痒的村务,而对反映强烈的村务却巧妙回避,给群众以避重就轻的感觉。如对群众关心的村财务问题只公布几项大的收支项目,具体支出项目群众无法知晓。有的村则只公开成绩,不公开问题,把村务公开栏变成了村干部不廉洁的挡箭牌,弄虚作假的“盖头”。有的村虽然公开了一些村务,但是公开后对群众有何意见,有何反映不及时反馈,没有达到真公开的目的。

(三)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

目前,宜都市在村级财务管理上实行“村帐乡(镇)管”制度,即实行报帐会计,帐和钱均由乡(镇)财政所统管。但从查办的大部分发案村的财务管理情况来看,财务管理制度大多已装框上墙,表面看起来虽然很健全,但大多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讲在会上,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主要表现为:一是乡(镇)财政所对村财务支出缺乏实质审查,对村集体财政违规开支未能做到事前控制,监督效果不理想。如枝城镇某村书记曹某某在担任会计期间,仅凭转帐支款申请即从镇财政所将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且未到帐的征地补偿款23万元预先支取。二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村主要干部为了掌握财经大权,刻意削弱会计的职责,甚至直接兼任会计,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应由会计处理的财务工作,会计却不能做,或根本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的村会计甚至违背自己的意志帮助村主要领导干部弄虚作假;有的财会人员缺乏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和原则性,对村主要干部言听计从,成为村主要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帮手,甚至与村主要干部共同作案。三是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集体资源管理不规范。有些村在集体企业、土地转让、出租、承包以及工程承包时,从不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个别村干部说了算,有的村干部为了个人利益在发包时偏向亲友或搞假承包。如陆城街道办事处某村书记刘某某在帮助他人办理户口迁移和建房手续、工程承包中大肆收受贿赂,村民集体上访,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四)监督制约机制乏力

重使用、轻管理的后果导致村干部素质下降,自律能力降低。对村干部中违法违纪的问题,一些乡镇干部片面理解“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一味强调教育,放弃法纪的惩处作用。有的借爱护之名,行袒护之实,该刑事处罚的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对所谓“能人”、“功臣”的违法乱纪行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村干部逐渐蜕化、腐败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预防对策

现在各地都在搞新农村建设,涉及的物力、财力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地监督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预防他们的职务犯罪,有可能“新农村建起来,村干部倒下去”,给农村发展留下隐患。必须抓好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建设这个关键,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党组织坚强战斗堡垒作用,带领农民群众实现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选用、教育和管理

一是从组织上严把干部质量关,选好用好干部。对农村干部的选用要充分考虑农村不同于城镇的人才资源和其他相对特定的环境、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乡本土中懂得乡规民俗,尤其兼具一定群众基础,能得到当地村民认可、认同的人中选用。另外,还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地选调有涉农专业、专长的“知识分子”到基层当“村官”。二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干部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要真正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必须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三是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通过对村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离任审计制,促使他们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完善和落实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要加强村级组织内部监督,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监督主体作用。对容易发生犯罪的关键环节,适当分解权力,重大的事项由集体决定,不能一人说了算。二是进一步完善“村财务监督小组”参与村级政务、财务监督管理的制度。目前,宜都市各村由村民选举若干人员组成“村财务监督小组”,参与村级政务、财务的监督管理。但是,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小组成员普遍文化水平低、缺乏相应的财务常识等实际问题,削弱了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是村干部犯罪的一个客观因素,需进一步完善。三是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乡镇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完善对村干部的考评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管;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确保村民选举能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乡镇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并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信访部门要及时了解民意,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乡镇党委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让村民真正享有自治权,消除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真空,有效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适当提高村干部福利待遇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都离不开村干部。村干部负责着最基层的工作,不但管行政,还管生产经营;不但管人,还管地。扶贫济困,由他们组织实施;修桥铺路,也由他们统筹规划;甚至红白喜事,也离不开他们的参与。从身份来看,村官既是干部,又是农民。机关干部,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而村干部却没有。做得再好,还是村干部,工资还是那么多。农忙时,他们也要耕作收割。由于这些原因,不少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难以调动,很容易产生“能捞则捞,不捞白不捞”的补偿心理,这也是当前农村基层干部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因此,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提高村干部职务津贴标准,为农村基层干部的生活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

(四)探索建立健全村级纪检组织,改善村干部结构

在农村设立村级纪检小组或者在村党支部设立纪检委员,形成市、乡(镇)、村三级纪检网络。纪检小组或纪检委员每半年以党风廉政建设、村级财务管理等为内容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进行党的纪律与工作作风监管,规范农村党员干部行为,推进基层廉政建设,为新农村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五)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方针,加大打击预防力度

一方面,对农民投诉举报多的村干部,加强重点监督,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通过建立农村巡回检察室,定期到农村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咨询服务巡回接待,并根据村委会的需要,以讲座、座谈、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建议。另一方面,针对新农村建设发展过程中,农民群众反映村干部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现状,在加大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同时,加强与纪检、审计、信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重视农民的举报和上访内容,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一方稳定的大案坚决从快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既要将查办结果向群众说明情况,同时也要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化解干群矛盾,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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