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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探索和实践

2010-08-15孙军涛闫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9期
关键词:刑罚矫正司法

文◎孙军涛闫 剑

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探索和实践

文◎孙军涛*闫 剑**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实现在惩罚他们的同时,完成对其帮助和矫正的目标,使其能够顺利改造和重归社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未成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大进步。

一、登封市检察院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一是未成年犯罪受案情况。近年来,该市未成年犯人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呈高发态势,据登封市检察院统计,2007年以前,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年受案数为51件83人,2008年的数量为63件98人,而2009年,该院未成年人犯罪数为91件150人,受案人数在两年间分别增长了26%和82%。二是未成年犯罪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下,对未成年犯人的刑罚呈现轻缓趋势,如取保候审、缓刑制度等。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制度不能有效阻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2008、2009年,登封市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属于二次犯罪甚至第三次、第四次犯罪的有39人,占未成年犯总数的17%。可见,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率相当高。三是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为破解上述问题,2008年7月,登封市检察院在全市开展了“助飞关爱行动”,探索解决对取保候审和被判处缓刑期间的未成年犯的监督、教育和矫正问题,认真实践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如该市某中学的16岁高中生郭某,2009年4月因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后,就成为该市检察机关“助飞关爱行动”的对象。按照检察干警的要求,郭某每天都要写日记,每周都要参加社区劳动,擦洗护栏或当交通协管员,还要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课。这使关爱对象感到并没有被社会抛弃,并通过学习、劳动彻底认识和改正了罪过,矫正效果较好。2009年6月,该院“助飞关爱行动”实施一年,就先后救助未成年犯26名,其中正在进行中的11名,已完成的15名,这15人未出现一起再犯罪情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当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是刑罚执行观念陈旧。由于我国刑法长期受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的影响,法律始终是以冷酷的面孔出现,难以使人们将刑罚执行与人文主义精神结合在一起。司法实践中,群众特别是司法人员崇尚重刑、倾向监禁刑的行刑方式,这种观念在我国仍有相当的市场,不少人对社区矫正的行刑效果仍持怀疑态度。正是基于这种思想,有的人在社区矫正的探索方面不热心,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制度的适用,仍然停留在较低的认识水平。二是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由于受到现行刑法的限制,我国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实行“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即由司法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问题在于:会同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不仅容易造成工作中的脱节,还容易造成对人力、物力的浪费。司法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一定问题,(1)街道、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能完全到位;(2)司法所工作人员都身兼数职,不能集中精力投入到社区矫正中去,容易造成对服刑人员的失管、漏管和脱管;(3)基层司法所尚未明确为执法机构,在工作中容易陷入被动。同时,由于居委会的职责较多,但其力量有限,不能很好的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三是监管部门之间配合不力。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对未成年犯的监管实际上难以到位,使得在社区中的未成年罪犯大多处于脱管状态,法院对缓刑的宣告往往也是“一缓了之”。这样既影响了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同时,这也让罪犯感觉参加社区矫正就是放任不管,导致任其恢复“自由”的局面。四是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目前是由“司法牵头、公安配合”,这虽然加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却容易出现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衔接不力、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现行法律虽对某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实际上形同虚设。在当前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普遍存在对失控、脱管服刑人员法律制约不力的现象。刑法虽然规定了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缓刑、假释人员可作出撤销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例少之又少。现行法律没有对罪犯在社区中进行监管的具体规定,以及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改造等矫正措施。现行法律有关非监禁刑的规定是若干年前制定的,已不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从而把社区矫正变成是原有法律基础上的修修补补,导致执法中的任意性,造成社区的不稳定或者侵犯服刑人员权利的后果。

三、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的建议

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职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适当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以及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予以完善。

一是更新观念。当今世界,刑罚及其执行制度产生了许多新变化:刑罚体系整体趋轻;刑罚在国家管理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下降。在这种刑罚变化的趋势下,我国应该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因为单靠严厉的刑罚难以收到威慑犯罪行为的功效。而且,及时按照“恶有恶报”观念将他们送进监狱,他们最终还是要回到社会,仍然需要社会对他们宽容、接纳。因此,我们应当改变以往的刑罚观念,从保护未成年和刑罚社会化、人道化的角度出发,把他们放在社区中进行校正,将会受到更好的效果。二是设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职机构,配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要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就必须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此,笔者建议在司法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的执行也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应由国家公务员负责执行,但由于社区矫正是在社区内执行,必须得到社区内相关人员的支持和帮助。对此,应配备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执行人员。专业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者、离退休人员、大学生等,这些人员应当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热心公益事业,能够胜任这项工作。三是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资源。由于未成年犯在社区内执行刑罚,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应以行政区域内的社会资源为依托,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点,制定专门的教育改造措施:(1)开展法制教育,未成年犯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聘请检察官、法官等法律工作人员为社区的法制宣传员,把法制引入社区,让未成年犯知法、用法、守法:开展思想教育和道德品格教育活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道德、品格教育活动,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导向,引导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其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克服不良的道德品质:开展心理教育活动。不健康的心理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引导其形成健康的心理: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爱好,开展一系列劳动技能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学会一定的职业技能,提高生存能力,使他们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能够自立于社会。四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有各级立法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确定未成年犯的处罚原则,规定具体适用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开来,并设立相关配套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以收到最好的立法和司法效果。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地位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活动。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5247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45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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