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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光处方报损分析及修正(二)

2010-08-15杨晓军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0年3期
关键词:验光师配镜视物

杨晓军/文

病例2:验光处方应恪守职业操守,避免盲从于顾客个人意愿

1 病例资料

男,42岁,无戴镜史,因陪孩子验光配镜而来店。验光师主动了解到其爱好钓鱼,且看鱼漂不清楚。视光学检查发现其屈光状态为:O D-0.25=-3.25×90=1.0,O S-0.50=-3.25×90=1.0。给予其O U-3.00×90体验性试戴,感觉“非常好、很清楚”,遂决定也配镜矫正,以看清楚鱼漂。考虑到其无戴镜史,建议低矫。但少量低矫、试戴后对清晰度不满意,反复沟通、解释仍坚持要“清楚的”,表示“只在钓鱼时用一下”。无奈给处方O D-3.00×90=0.8+,O S-3.00×90=0.8。取镜20天后回店复诊,诉佩戴头晕和视物变形,无法耐受,要求降低度数。

2 处方修正

重新检查两眼屈光状态,仍为O D-0.25=-3.25×90=1.0,O S-0.50=-1.25×90=1.0;眼位正常。修正处方为O D-2.25×90=0.6,O S-2.25×90=0.6-;试戴半小时诉头晕不明显、视物变形显著改善,且完全能耐受。配镜后半个月电话回访,反映既能看清鱼漂,不适症状也已不明显,顾客非常满意。

3 报损分析

该病例中,患者本无配镜意愿,是验光师的主动工作促成了他的“意外消费”。验光师这种主动为患者服务的精神值得肯定,经济收益是次要的,关键是验光师的工作使患者无意之中发现了自身的屈光缺陷,明白了通过配镜矫正“鱼漂本来是可以看清楚的”。

可惜的是,对这类高度散光,且无戴镜史顾客的戴镜耐受力,主诊验光师虽有考虑,也做了沟通和解释,但仍显“定力不足”,未能坚持处方原则,屈从于顾客本人的意愿。验光师开具处方时,虽不能像临床医生那样说一不二,但“处方权自己掌控”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如果病人指名什么药,医生就开什么药,甚至明知“超过极量”也敢处方,“过量中毒”恐很难避免。处理这类问题的关键是解释和沟通要耐心、细致,可通过已有的报损案例增加说服性。对明知失败概率极高,顾客又坚持个人意愿的情况,宁可少一些经济收益,也应坚持处方原则。秉持职业操守,避免盲从于患者个人意愿,是对患者负责的科学态度,也是专业第一的理念在更高层级的体现。

病例3:要时刻警惕因操作不规范而引导出“虚假视力”

1 病例资料

28岁,女性,因原镜损坏重新验光配镜。视光学检查:O D-6.25-0.50×70=1.0,O S-7.25=1.0。按O D-6.00=0.8,O S-6.75=0.7,试戴满意并处方配镜。取镜时感觉右眼视物模糊,配适检测:矫正视力右=0.6-,左=0.8。主诊验光师分析原因为:①顾客总爱“斜着头看视标”;②试镜架变形(右眼近,左眼远);③顾客从事计算机工作,视力不稳定、常有视疲劳症状。

2 处方修正

复方托吡卡胺散瞳验光:O D-7.00=1.2,O S-7.25=1.2;5 m眼位e x o 6△,33 c m眼位e x o 6△;“遮盖——去遮盖”检查:右眼间歇性外斜视。修正右眼处方为-6.50=0.7,顾客感觉良好。

3 报损分析

本病例虽有“右眼间歇性外斜视”存在,但右眼视力明显低于左眼,是患者的唯一症状和不满意因素。检测视力时未注意患者头位特点,而引导出虚假矫正视力,是造成报损的主要原因。视力检测是最基础、最简单的操作技能,但如果责任心不强,“小环节”也能引出“大失败”,马虎大意必然导致处方报损。歪头、眯眼、皱眉等非正常视物状态,很容易因裂隙成像或小孔成像原理,使物像聚焦点移近视网膜,从而引导出虚假视力或虚假矫正视力。尤其是高度屈光不正患者,习惯性眯眼、歪头等动作往往是无意识的、经常性的。检测视力应时刻注意观察患者的头位、眼睑睁启等情况,保持整个检测过程的头位端正和眼睛自然睁启。因此,该病例的报损主要还是责任心和认真度问题。切不可因技能比较熟练而麻痹大意,更不可因经验比较丰富而犯经验性错误。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始终是决定事业成败的首要条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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