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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0-08-15

科学之友 2010年1期
关键词:入世外商竞争

李 霞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6)

1 加入WTO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1.1 关于投资规模的影响

加入WTO以前,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加入WTO后,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 190亿美元,比入世前增长了34.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38亿美元,比入世前增长23.5%。目前,中国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3.6万家,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已超过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7%;已成为全球最大的FDI流入国之一。

以市场控制为目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产业的发展既有带动和示范的一面,又对其自身和国内产业的成长构成抑制。表现在:国有企业因机制障碍越来越难以适应竞争加剧的形势,国有部门的萎缩引起城市市场的相对萧条,最终又限制了外资的发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及领导盲目追求招商引资的“政绩”,重引资数量而忽视引资质量,相应的代价是,对不能进口或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使我们引进外资战略的可持续性大大减弱。

1.2 关于产业投向上的影响

与全球产业结构演变趋势相适应,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也发生了从第一产业和传统制造业向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转变。第三产业中的一些服务业,如金融、保险、不动产、商业等是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

入世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扩大,给外商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另一方面,这种领域的快速扩大,给中国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其次,开放市场后对人才的竞争加剧,人才价格可能水涨船高,尽管这种变化对人力资源利用和培育可以起到刺激作用,但同时也将提高服务业的成本和价格,使其低成本优势受到削弱。

1.3 关于投资地域的影响

入世前,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地区。加入WTO后我国在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着力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质量的同时,把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相结合,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支持力度,外商直接投资地域向中西部转移。据不完全统计,世界500强中已有80多家企业在我国西部地区投资或设立办事机构,比入世前同期上升了85.3%。

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有利于培育全国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外商加大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使得一些投资项目并不是我国目前所急需引进的项目,同时也与我国的产业结构相违背。使得在我国产业结构中政策中应当优先发展的部门未能得到发展。

1.4 关于投资方式的影响

加入WTO之前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有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投资控股、合作开发等其他方式。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上半期,建立合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最主要形式,自入世后外商的新投资项目中,外商独资项目开始超过中外合资项目,独资形式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重快速上升。独资企业比重快速加大将继续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趋势,并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这样一来,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式更便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控制,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另一方面,独资企业的这种快速发展使原来合资的一方遭受了损失。各企业被外资控股后,我国参与经营的一方失去了管理和控制企业的权利,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控制能力会随之下降,从而可能导致市场控制的失灵并引发经济动荡,造成利润外流。

2 消除外商在华投资对我国产生消极影响的应对措施

加入WTO会对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产生极大的影响,为了充分利用对外开放这一契机,合理引入外商直接投资,以改善我国的产业结构,消除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推动我国经济更加快速发展,我们有必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2.1 制定有力的竞争政策,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与竞争环境

竞争政策包括所有为保护竞争秩序和推动市场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规章条例和设立的监督实施机构的总和,也包括政府对企业的限制和鼓励、扶植等。制定竞争政策的宗旨是打破各种特权秩序,培育和维持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政府应树立“竞争优先”的理念,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竞争政策,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

2.2 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展出自己独立自主的研究与开发体系是开放政策成功的标志,是国家真正具有国际竞争能力、跻身于世界经济强国的基础。中国在开放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上,就不仅要竭力避免单方面被外方所控制或利用,而且要努力避免在“双赢”中的“相对收益”(Relative Gain)上成为受损方。我国企业要想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有自身的行业特点:①建立产品品质优异化,例如日本的汽车制造商;②建立产品创新力的优异化,例如3M、IBM及日本新力公司;③建立产品服务的优异化,例如佐丹奴时装店;④建立购物者省时的优异化,例如7-11便利店及意大利薄饼店;⑤建立产品品牌的优异化,例如可口可乐、麦当劳快餐店及奔驰轿车。

2.3 逐步实现利用外资从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的转变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多以加工型中小企业为主,投资额较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不多,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推动作用十分有限。因此,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规划目标改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我国引进外资的重点应有两类,一类是有长期合作战略计划且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升级具有积极意义的大的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另一类是国外各种基金会,如养老金、社会福利基金会等。这类基金会一般只要求东道国政府担保其投资回报率,如果投资回报率能为我方接受,此类基金会不失为我国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领域利用外资的一个较好来源。同时,要继续进行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

2.4 突出行业优惠,促使外商投资项目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我国应在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中明确外资方向,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用法律的形式对外商投资方向予以明确规定,依据行业、地区交叉的原则对原有一些优惠措施作出相应调整,以便外资投向更符合产业机构调整要求。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清了鼓励、允许、限制及禁止的不同待遇,拉开了档次:明确给予流入我国优先发展地区和“瓶颈”产业项目以最高优惠;对允许类给予一般优惠;对限制类从严审批并加以适当的管制;对禁止则严格杜绝不准举办。以上法律规定,突出了行业优惠,又鼓励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投资符合中国的产业结构政策,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战略。

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壮大,是为了更加自信地实行经济开放,参加国际竞争,实现国家富强。这就要求国家在发展战略、产业方针和制度保障上相互协调,彼此促进,为民族工业的成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入世后,我国还应该灵活地运用关税政策,使之与外资产业政策相配合。用好、用足WTO的例外规定,必要时对一些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以提高产业的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合理的监督,防止外资在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法行为,运用反倾销法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手段,将外商的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以防止外资对国内市场进行垄断等损害我国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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