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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和网络实名制

2010-08-15孔良萍

科技传播 2010年6期
关键词:网络服务实名制隐私权

孔良萍

浙江省新昌县中医院,浙江 新昌 312500

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譬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隐私权,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这也是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我们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直接参照点,也是我们界定侵权案件的直接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活动领域。即个人通信内容、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生活的安宁;2)个人信息;3)已被侵犯的个人隐私。

网络隐私权相较于一般隐私权有几个特点:1)网络隐私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尊严以及人在这个社会所采取的某种生活态度以及价值取向等问题,而这种人格尊严也好,其主体应均为自然人,而非拟制的人。自然人的隐私权主要体现在对自己名誉的重大影响,因此现在对隐私权的救济办法一般就是以侵犯名誉权等其他诉因来请求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领域和个人信息;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经济价值;3)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因其载体是网络是个虚拟社会环境,地域性特点不明显。

因以上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成为越来越遍的信息交流工具,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更加便捷,侵害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高科技化,越来越隐蔽。

鉴于上述,对于网张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现实中也存在诸多的限制,这些都对网络隐私保护产生了影响和限制,因此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也寻求保护的有效途径:1)收集限制原则。即网络服务商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的信息;2)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建立在保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就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没有为隐私权提供独立的保护,而是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因此,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实为在隐私权未被明确确立的法律条件下保护网格隐私权不可或缺的原则;3)限制使用原则。即除非隐私所有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等)不得以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国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开、使用、传播个人隐私等。目前限制使用原则在用户资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声明的条款主要指未经用户明确表示同意,网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网站不应以商业目的与其他组织共享用户的电子邮件与个人化信息;4)公开原则。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应采取公开的政策,使得网络所有权人的隐私处于一种可被监督的状态。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应是适合法律精神内涵的法律保护方式。目前世界存有两种不同的且都较完备的保护模式,一种是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是立法规制模式。在我国,应该借鉴这两种模式来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网络社会国情的体制。而在体制建立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

而相较于对网络隐私权的种种保护措施,网络实名制似乎成了与其相背离的一面。而对于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最大的争议实际就是个人隐私权的安全问题。人们担忧的是一旦真正推进网络实名制,那么个人隐私就会受到危胁,甚至是个人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隐患,当然一些网络的言论诉求也将受到阻碍。毕竟,对于现实社会来说,网络是一个可以匿名的虚拟的社会环境内外,在这里大家相较于现实社会保持着一种安全感、放松感。这些种种担忧也是无可厚非的。纵观国际社会网络环境,实名制在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上是同步的。我们应该正确看待网络实名制。

实名制是网络时代、匿名社会的管理基础,是社会规范得以遵循的依恃。网络既然成了社会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通过网络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就应该服从整个社会活动秩序。实名制限制的是那是那些不负责任网民的自由,对大多数网民来说是更好的保护。

就中国如何发展实名制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分解为几个问题,什么时候需要身份确认,什么时候可以不确认身份,什么时候还需要隐私保护,以及政府政策如何顺利实施实名制等。在参考和借鉴国际社会网络管理方面的一些经验,我国社会应根据自身人文环境、经济环境的特点,摸索出一条适合自己切实可行的办法比较好。

首先,与众多经济活动,特别是经营和交易相关的网络服务,是须要实名制的,有些自建立开始就是实名制,这是诚信网络服务的基础保障。如果有了实名身份确认机制,至于在论坛或留言板上是否显现真实身份可以灵活对待;其次,有些网络服务是不须要强制确认身份的。比如慈善捐助、举报投诉、互助交流、专业网络群组的内部讨论等。

此外,实名制和隐私保护,实名制和积极性保护等问题有时会成为矛盾。比如网络服务方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的泄露和侵犯,实名制给经营个体带来成本升高等问题,这些需要政府在网络服务的更宏观、更基础的机制方面给与重点考虑,来克服实名制带来的“副作用”。比如,由政府建立具有监管体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网络使用者的统一身份认证;在网络使用费用、税收、补贴等方面给予实名制者更多激励措施。

当然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在不断变化,实名制和隐私权其表现方式也在不断变化。简而言之,我们应该找出一条合理的可以维护网络隐私权和实行网络实名制的途径。道德和法律也是不可缺少的介入手段,综合、全面、有效的控制网络侵权行为,切实有效的实行网络实名制,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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