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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0-08-15张卫东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21期
关键词:标底招标人投标人

张卫东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贵州 贵阳 550004)

1 前言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起,逐步建立了招投标的专门场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使建筑市场从无形到有形,并在2002年前后实现了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的职能分离。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特别是监察部门的支持及帮助下,招投标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招投标工作日趋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也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

2 当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现状

招投标制度的产生是源自于18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政府为了规范政府的公开采购行为,保证其采购行为的合理、有效、公开、透明地进行而采用的一种方式。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实行得比较晚,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部门、公有制企业以及其他公共部门的基本建设任务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下达给建筑施工单位,改革开放以来,国实行政企分离,开始引进市场机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开始在我国萌芽。1984年11月20日由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是我国实行招投标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3 我国现行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招标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投标制度三方面。

3.1 招标人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查处的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违法违纪案件来看,主要表现在:

3.1.1 以垫资为据,指定施工队伍。例如,一些业主以建设资金不足须由施工单位垫资为由,不搞招标。哪个建筑公司能垫得起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此项工程就发包给哪个公司承建。

3.1.2 以工程建设需早竣工,要抢时间、赶工期为由,而“省略”法定的招投标程序。

3.1.3 肢解工程,以假乱真。一些业主将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依法应当作为一项整体工程招投标的工程肢解为几个较小的工程,或以资金不足为由,将一项工程分成若干期解工程,制造工程很小的假象,以此规避定金以上必须施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堂而皇之”地不实施招标而擅定施工队伍,剥夺合法投标人应有的投标竞争权。

3.2 投标人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

3.2.1 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投标。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是靠实力、信誉取胜,而是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惜代价私下串通一些建筑企业为其陪标,达到使自己“ 合法中标”的目的。

3.2.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一些投标人事先拉拢或买通了有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许诺(明示或暗示)给予其相当的回扣或好处,条件是将工程承包给该投标人。到正式招标时,以形式上的招投标作掩护,在暗地里双方相互“配合”,或以泄露标底,或有意设定有利于该投标人的中标条件等种种方式,达到使该投标人获取中标权的目的。

3.2.3 投标人买通评委。有的投标人为了确保其中标,采用种种手段买通评委,要求其在评标时能给予倾向或偏袒于自己的高分,而使自己中标。

3.3 我国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

3.3.1 不能体现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同的招标人,编制出来的标底是不一样的,不一样的标底就会产生不同的中标结果;同样的,有渠道打探到标底的投标人要比那些没有办法打探标底而又认真编制投标书的投标单位中标的概率要大得多。

3.3.2 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标底是按照招标文件套用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定额、费用标准和调整文件所计算出来的,是很有计划性的政府定价行为。用标底去衡量投标报价就是用计划价格去衡量市场价格,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3.3.3 容易产生腐败的现象。在招标的过程中,标底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投标单位要想中标,其报价一定要接近标底,而标底的保密性要求开标之后才能公布标底,所以在开标之前投标单位就想尽办法打探标底。

4 规范工程建设投标的措施

4.1 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

控制建筑企业的总量,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建筑业的合理利润,避免建筑业恶性价格竞争,从而保护建筑行业中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运营方等各方的利益。我们提倡采用低价中标法中标,最终目标是为了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促使建筑企业降低成本,加强管理,改进和完善技术,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并不希望由此造成建筑企业利益大幅下降,尽快打破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建筑行业实行动态资源管理,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生存空间,让中小施工企业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行业的合理利润。

4.2 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市场确定价格的一个规则,实行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即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有了工程量清单报价这个基础,最低价中标法就可以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即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工程结算时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外,不再调整工程结算量;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分别按工民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类别编制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4.3 完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减少和防止低价中标后的违规行为。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要求投标方缴付相应的押金。如交纳不低于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投标担保才可以投标,中标后再提供一定履约担保才可以授予合同。完善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保障,因为违约者必须在低价中标前先考虑高昂的违约成本,如果缺失这项措施,就很难对一些违规企业进行有效的约束。

4.4 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必须配合严格的资质预先审查措施,除企业等级以外,还要以企业的自有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因为它是施工企业的支付和赔偿能力的体现。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从业主方面来说,无论是企业自有资金还是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的保函,都可以保证企业实际的还债能力,这样就省去很多的担心和麻烦,而且对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好处,可有效防止企业因盲目扩张而引起的市场过度竞争,企业就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自然就减少了随意抢标的现象。

4.5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一个项目只有一次建设机会,而一个没有信用的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信用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所以一些信用极低的企业依然能够在建筑市场苟延残喘下去.为此我国应该尽快的建立起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系统,并将各省、各行业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共享。总之,针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标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完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完善信用体系五个方面着手解决这种不合理现象,才能为我国建筑企业的招投标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5 结束语

招投标制度是建筑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规范化的操作还远远不够。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其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招投标的作用于实效已引起越来越多的质疑,许多普通老百姓提起招投标,已经用异样的眼光对待,的确到了招投标工作者拿出真才实干,想出得力有效的办法,干出真正实绩的时候了,只有这样,才能给社会各界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1]董立立,孙成.招标投标工程中价格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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