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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民投资预期分析

2010-08-13娄锡辉黄建伟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6期
关键词:使用权经营者现代农业

□文/娄锡辉 黄建伟

一、前言

2008年10月19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政府想通过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而实现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装备、现代管理方法以及现代经营理念为支撑,通过市场机制把产供销与工农贸相结合,由现代知识性农民和现代企业家共同经营的一体化、多功能产业。因此,要实现现代农业,需要有大规模的投资和土地规模经营,而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又影响着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前提。

现代农业要求土地的最适规模,与实际的劳动投入、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等因素相适应。随着劳动、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的增加,最适的土地规模也随之增大。因此,只有达到现代农业所要求的最低临界规模以上,才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前提。我国只有将土地使用权集中流转,才能达到现代农业要求的最小临界规模。

在我国,由于农民与土地有着特殊的关系,使得土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影响到农业投资的规模,进而影响到现代农业的快速实现。

二、土地流转与农民投资规模分析

(一)土地流转规模对农民投资的影响。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速度快,并且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年龄普遍较早,这使得农村劳动力的供给数量过于庞大;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份公布的数字:我国现有农村人口为7.73亿,农村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约为0.18公顷,按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可以推断出我国农村存在大量的隐性失业劳动力。

假定预期收入增加是农民向城市迁移的唯一原因。农村土地在流转后有两种情况:一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少,土地流转的总体规模较小,或者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但土地分散流转到其他农民手中;二是农村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且土地集中流转到少数的农民手中。

1、当第一种情况出现时,对于土地经营者来说,经营土地的规模较以前有一定的扩大,但对于农业的生产仅是外延上的扩大,生产方式不会有质的提升。由于农村中存在大量隐性失业劳动力,农民外出务工所减少的劳动力,并不会影响到现行耕种水平下农业要求劳动力的数量,所以土地经营者无需对单位土地增加投资,也能保证单位土地产出不变,由于土地流转过于分散,达不到现代农业要求土地的最小临界规模,土地经营者不愿追加投资,导致农业投资不足,现代农业所要求具备的基础设施得不到实现,农业的生产方式得不到根本的转变,现代化生产难以实现。这种情况下,农村收入增加的部分,完全来自于外出务工者的兼业收入所得。

图1中:L表示农村从事非农劳动的人口,Y表示收入,Y1为农业收入,Y2为非农劳动收入,TY为总收入。图1中Y1是一条水平直线,代表农民外出打工并没有影响到农业的产出,Y2是一条以非农劳动收入为斜率的直线,TY为Y1、Y2之和。从图1中可以看出,农民收入的提高仅来自非农收入,而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投资几乎没有增加土地的单位产出,农产品的产量、质量、结构没有任何改观。(图1)

图1

2、当第二种情况出现时,土地大规模流转并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规模达到现代农业要求的最小临界值。此时,这些土地经营者一般都是有资金、懂技术和具有现代经营意识的人,大规模经营农业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而由于单位土地投入劳动力的减少,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要求的劳动力大于从事农业经营者的数量,土地经营者必须对农业进行投资,以投资替代劳动力,以更现代的方法对农业进行生产管理,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农业的投资量得到了根本的提升,从而农业的生产结构、机械化和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现代农业的优势得以发挥,土地的单位面积收入提高。此时,土地经营者的农业总收入也得到很大的提高。

如图2所示,随着农村劳动力的不断外流,按照传统生产方式生产条件下,农村中隐性失业劳动力不断转移,直到所有隐形失业劳动力转移完毕,O1点表示按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隐形失业劳动力转移完毕点;此时,Y1O1'、OY2'、Y1O1''与图 1 的 Y1、Y2、TY 相对应,分别表示农业收入、非农劳动收入和总收入。由于按传统生产方式生产,外出打工的收入大于农业生产收入(我国大量的土地撂荒现象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即使当劳动力转移达到O1点时,农村劳动力仍会继续外流。当O1<L<O2时,农村劳动力已不能完全满足按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生产的要求,此时,部分土地经营者(劳动力不足的土地经营者)会加大投资力度,以机械代替劳动力,改进农业生产方式,使得土地单位收入增加,农业规模效应得以发挥,农业收益大幅提升。在这一阶段,农业收入O1'O2'向上倾斜,农民总收入O1''O2''也随之平行向上倾斜。随着现代农业普及范围的不断扩大,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差距逐渐缩小,农村劳动力外流逐渐减少;当达到实现现代农业所要求的最低劳动力数量时,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接近或持平,农民停止外流,此时,L=O2,O2点即按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生产条件下,农村隐性失业劳动力转移完毕点。这时,农业收入水平不再改变,即O2'Y2,非农收入Y3Y3'亦不改变,农民总收入为Y4O''。(图2)

图2

因此,只有加大土地流转规模,使土地达到现代农业要求的最小临界规模,才能使土地经营者对农业加大投资,使农业生产方式得到改进,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二)土地流转期限及稳定性对农民投资的影响。当土地流转出现上述第二种情况时,本文运用土地流转期限与投资水平的投资回收模型,对农民投资影响加以分析。

假设一个农民从其他农民手中租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规模达到了现代农业所要求的最小临界规模,合同期限为t年,他对土地进行投资(包括租金),以增加土地的单位产出,使自己的收益在t年内最大。假定劳动与资本总按固定比例组合,且可以按固定比率替代:L/K=σ,生产函数 Q=AK∂Lβ可以写成 Q=AK∂(σK)β,则Q=AK∂,A、∂、β、σ为常数,Q为产量,K为投资量,L为农业劳动力数量。当∂>1时,规模报酬递增;∂=1时,规模报酬不变;0<∂<1时规模报酬递减,∂>1规模报酬递增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特征,所以以下只对∂>1进行讨论。假定农产品价格为一固定值P,则每年农民的收入为Y=QP=AK∂P。此农民做出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是他能在t年内至少收回全部投资。

假设贴现率为i,投资K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t年内收回:

当 ∂>1 时,则:

每年实现的净现金收入为:

下面比较承包期限长短对长期投资水平的影响,当∂>1时进行讨论。

假设土地流转的承包期分别为t1、t2年,且t1<t2,经营者必须在承包期结束时收回投资,生产函数不变,需要根据承包期限的长短调整其投资量,下面比较t1和t2下投资量的大小。

根据(2)式可知:

根据对数函数的单调性,可知K1<K2

根据(4)式有 Y1=PAK1∂;Y2=PAK2∂

当 β>0时函数单调递增,据 ∂>0,进一步可推知 Y1<Y2。

以上分析说明,生产函数是在非规模收益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者意愿的投资量与土地的使用期限长短相关,使用期限长,则投资量高;反之则低。相应地,投资者获得的净现金流也与土地的使用期限长短相关,使用期限长则年度收入流高,反之则低。

如果经营者的承包经营权为无限期,则对(3)式取极限,当t→∞时,Kε为投资者拥有土地所有权时意愿的投资水平,Kt为承包期限为t年时意愿的投资水平。根据函数的单调性可知Kε>Kt,只要承包期限是有限的,经营者的投资水平就都会低于Kε。由于我国土地承包期为30年、50年、70年,因此农民意愿的投资水平低于理想状态K0,导致收入水平也低于潜在的产出能力。

三、影响土地流转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对于我国广大农民而言,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依然是其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不仅是开展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更是满足农民生活需要的基本物质保障,还有就是农民的医疗保障和教育费用负担问题。由于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保障。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提供衣食住行的资金来源,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最终退路,有利于增强其抵御非农就业风险的能力,也保证了不至于因多数农民无从就业,而妨碍社会稳定。因此,土地流转会对农民造成一种恐慌,他们宁愿使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闲置,也不愿放弃土地使用权,这也正是我国目前出现大片农田撂荒现象的原因。由于受传统思想束缚等因素的影响,外出务工人员更愿意将自己的土地转包给自己的亲戚、朋友,从而会产生上述土地流转的第一种情况,因此不会形成较大规模的土地流转。

(二)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

1、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不明确。我国《宪法》和《土地法》都把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法律并未明确村集体是如何组成的,在现实中只能找到所谓“集体”的成员,并没有相应的“集体”。农村土地存在所有权主体问题不明晰的问题。

2、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并没有赋予承包农户法定的永久使用权,使得农村土地使用权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在农村由于婚丧嫁娶以及城乡流动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人口数量不断变化,为体现公平,需将使用权不时地进行调整,这就必然加大农村土地使用权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土地使用权因此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3、物权保护的不完全性。由于没有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只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收益,而不能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因而,农民面临着投资的外部性风险。另外,按我国《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抵押。可见,没有抵押权的物权无疑是不完整的。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即使达到了最小临界规模,但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晰、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以及物权保护的不完全性,再加上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甚至只有口头协议,更增加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短期性和不确定性。

四、结论与启示

经营土地的规模和期限是影响农民对土地投资的主要因素。由以上影响土地流转原因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现阶段,在我国农村由于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土地流转很难集中到少数农民手中并形成规模,加之土地流转期限也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从而影响了农民对土地进行大规模投资的积极性。农业缺少了农民的大量投资,失去实现现代农业生产的物质前提,现代农业的基础设施、生产手段无法实现,农业无法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因此,我国农业很难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所预定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现行情况下,应尽快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城镇接轨;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使土地管理部门权责明确;稳定土地使用权,从而使土地流转期限更长、更具稳定性。对土地物权保护积极探索,在金融市场中用于流通、抵押,为农民对农业投融资扩大渠道;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使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信息更加透明,土地经营者可以自由转让土地的经营权,对于土地投资的未来收益可以折现反映到土地价格上,减少土地经营者对土地投资的后顾之忧。

[1]万福民,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要有“体系”视角[J].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2006.5.

[2]卢荣善.经济学视角:日本农业现代化经验及其对中国的适用性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2.

[3]黄少安,刘明宇.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承包制的困境与出路 [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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