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屋顶花园归属惹争议

2010-08-13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期

2005年,黄先生和康先生都买了成都市锦江区一楼盘的房子,成了邻居。入住后黄先生发现,头顶上一个160多平方米的屋顶花园只有康先生一家在使用。黄先生调查得知,康先生当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附件约定,开发商赠送160多平方米私家花园的使用权给康先生。黄先生认为,屋顶花园属于自己所购房屋的屋顶,是公共部分,不属于开发商有权处分的范围,于是将二者起诉到锦江法院,请求判决赠送私家花园的约定无效。

锦江法院认为,从设计上看,仅康先生一家有通往屋顶花园的通道,且该建筑设计通过了竣工验收,开发商将屋顶花园赠送给康先生的做法,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一审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李声雯律师解释,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前,法律对屋顶、楼道等公共部分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的设计通过了当时的规划验收,配套出售或赠送就没有问题。但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屋顶、楼道等公共部分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无擅自处理的权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