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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及建构

2010-08-12张曦

南方农村 2014年5期
关键词:主体地位现代农业农民

张曦

摘 要: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应居于主体地位,表现在农民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主体,是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主体,是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主体。而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主体地位严重缺失,制约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主要表现在农民文化水平偏低,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缺失;农地产权关系不清,农民产权主体地位缺失;组织化程度低,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缺失。因此必须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重构农村土地制度,增强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能力,着力提升农民的农地产权主体地位;创新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增强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着力提升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加快农民组织化建设,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着力提升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关键词:现代农业;农民;主体地位;缺失与构建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4)05-0028-04

农业稳则天下稳,农业兴则天下兴。农业是稳民心、安天下的基础产业。随着我国现代化的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愈加明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瓶颈。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需要提升现代农民的主体地位,但目前我国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缺失,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如何提高农民的素质和能力,彰显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就成为迫切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的主体作用

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农民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支持保护作用。农民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主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农民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主体

农业要发展,关键在农民,农民是农业生产力的主体。农业现代化归根到底是人的现代化,是其主体——农民素质的现代化,包括思想观念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知识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农业现代化是改变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让农民过上幸福的生活,是农民自己的事,必须依靠农民自己来完成。也只有农民收入增加,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会被激发出来,国家粮食安全才能获得长远稳定的保障。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因,没有农民的主体作用,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支持保护作用都起不了作用。

(二)农民是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主体

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农业资源要素供给紧张,耕地面积刚性减少,尤其是“十二五”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耕地的非农化趋势日益明显,水资源约束进一步显现,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粮食产量高位运行的压力逐年增大,可持续发展的压力更加突出。因此必须在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彻底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促进非农就业。减少农民才是富裕农民的治本之策。这一切没有农民的自愿自觉参与,根本无法进行。

(三)农民是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主体

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农村中有文化、有知识、有抱负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至城镇或农村二、三产业,农业劳动力季节性、结构性短缺问题日益突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素质不断降低,与发展现代农业相矛盾,培育新型农民成为迫在眉睫的战略任务。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不断地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农民。因为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只有被农民所掌握,才能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农民的文化水平、技术能力直接决定农业现代化的成败。

二、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

目前农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严重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文化水平偏低,农民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缺失

一是文化素质偏低。目前我国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短,文化水平偏低。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的调查统计,至2011年底,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含初中)的占87.46%,其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5.22%,小学程度占28.74%,初中程度的占53.50%,高中程度的占8.08%,中专程度的占2.20%,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占2.92% [1]。

二是科技能力严重不足。表现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少、所占比重低,接受培训的人次少,接受培训的时间短。在目前农业生产中,大多数农民没有受过系统、正规的农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缺乏“一技之长”,仍然要靠言传身教来传授技术,只能从事简单的传统农业耕作或只有传统农业的经验和技能,较高素质的农业经营与管理人才、农业科技人才更是奇缺,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素质不断降低,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后继乏人,前景堪忧。

(二)农地产权关系不清,农民产权主体地位缺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土地的所有权来看,目前能够带给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农用地、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最核心的缺陷是产权模糊。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其中的“集体”为村民委员会。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经济法人,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能解释为集体内的农民共同所有,我国民法中共有权的概念是限于公民、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不涵盖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不论是农民个人还是农民的集合都不能对土地享有所有权,这就使得集体所有成为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这样,农用地和宅基地的产权归集体所有,等于产权虚置,使得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缺乏可靠性和确定性。农民在转让经营权时,要受到集体所有权的制约,这种制约限制了农民通过转让经营权来获取财产性收入。农民自建房屋一般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很难转让和出租,自然产生不了收益。

(三)组织化程度低,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缺失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农民组织化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状况的重要标志。我国在2007年7月1日就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合法地位,各级政府也相应制定了一些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政策。但从近年来的实践运行看,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数量少、规模小、覆盖率低、带动能力弱,有的甚至是名存实亡,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该组织尚未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其根源在于内在发展动力不足、运行机制不规范、外部支持机制不完善等。

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力机制看,现有的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部分合作组织不是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的,而是依托政府部门或企业组建的,官办色彩浓厚,农民的从属地位十分明显,主体地位没发挥出来,内在发展动力不足。从合作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看,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组织松散,内部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组织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就更谈不上。主要根源于农民所得实惠不多,对组织的认同度低。既缺乏具有统领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军人物,又缺乏会营销、懂财会、善管理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致使合作组织难以发展壮大,成千上万个分散的小农户没能组织起来,缺乏与市场博弈的力量,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没能凸显出来。

三、现代农业发展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建构

(一)重构农村土地制度,增强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能力,着力提升农民的农地产权主体地位

赋予农民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是保护其土地财产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条件。一是确保农民的“三权三证”,保障农民权益。针对我国目前农村产权模糊的现实,确保农民的承包地使用权和权证、宅基地使用权和权证、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产权和房产证。惟有如此,才能最大化地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无偿或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情况才能杜绝,确保农民直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二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只有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

(二)创新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增强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着力提升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提出:“各国农业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巨大差别主要取决于农民能力的差别,其次才是物质资本的差别,而土地的差别实际是最不重要的[3]”。现代农业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具有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思想理念、技术水平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而要提升农民的这些素质和能力,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

一是多方面筹措资金,保证对农民进行基础性教育。普及和巩固农村基础教育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治本之策。理顺财政教育投入结构,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比例,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努力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和地区间差距,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为全面地提高农民的综合文化素质。农村学校要根据当地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和中小学的培养目标,因地制宜地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努力实现农民免费职业教育。

二是创新培训机制,最大限度地服务农民。立足绝大部分农民文化水平偏低又都是成年人的现状,按照发展高效种植业、规模化养殖业、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的要求和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等现代农民的要求,尽量用较少的时间将理论课讲授的浅显易懂,集中大量时间安排实践,如新技术、新品种引进和试验示范,增加田间地头现场讲授技术时间,推行教学、科研和推广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既注重专业技术的传播,又注重管理和市场方面的教育,开阔农民的视野,培养农民的市场意识和管理理念。

三是改变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教育培训绝不能影响农民正常的生产活动。应根据农时季节确定培训时间,尽量在农闲时节多上课,农忙时节少上课。面向现代农业需要,创新办学模式,整合农村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农业职业教育辐射带动作用。

四是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现代农业科技含量高,必须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农村二、三产业或农民市民化。适应城乡劳动力市场需求,建立健全政府扶持、社会办学的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机制,把现有成人教育学校延伸到广大农村中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适应能力,有效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三)加快农民组织化建设,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着力提升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为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必须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一是把专业合作组织建成农业生产服务平台,帮助农民抓好生产管理。为便于种粮大户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管理环节,生产性服务环节如技术推广、农资配送、机械作业、抗旱排涝、信息服务、产品销售等,则交由农技推广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服务公司等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政府就是做好统筹谋划、完善政策、加大支持,推动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相互配合、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为农民进行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民种什么;通过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农民怎么种,把新观念、新品种、新技术送到千家万户,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农业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合作组织承担涉农项目建设,通过合作社担保、成员联保等方式向金融机构争取信贷支持,形成农民有困难就找合作组织的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为农民进入农业市场的坚强后盾。

二是把专业合作组织建成农产品营销平台,帮助农民以集体的力量进入市场。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龙头企业与农民联结的载体,既可提供农民培训和市场信息下乡,又提供了解市场、走向市场的途径,以订单的方式把小农户整合在一起,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使绝大部分农产品通过合作组织进入市场。这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办不起的问题,也提高了农民的谈判能力,降低了交易成本,克服了经营规模过小的弱势,从根本上改变了分散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孤军作战的局面,提高了农民的市场博弈能力,提升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2)

[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ED/OL].中国人大网www.npc.

gov.cn(1995-01-01)[2014-06-20].

[3]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7.

(责任编辑: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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