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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记:质检记忆60年(续)

2010-08-02

质量与标准化 2010年6期
关键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察

>>1999年:第一次举办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

点评:有效的督促

为加强质量监督的力度,督促产品质量差的企业领导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4月24日在北京举办了首期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

这次举办培训班的对象是1998年下半年以来产品质量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

这次培训班为期3天,培训重点主要是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管理基础知识等。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司、局领导及专家主讲,并邀请质量效益较好的企业负责人介绍管理经验。

>>2001年:第一次摸清五类食品的质量状况

点评:沉重的数字

过去,我国食品的生产与质量状况,谁都说不清楚。2001年9月到11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质检系统10多万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彻底查清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5类食品的生产与质量状况,取得了一组权威数据:

生产米、面、油、酱油、醋企业一共有60 085家,有79%的企业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可见生产水平之低;有15.6%的企业没有营业执照;有25%的企业不执行标准,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标准;有64%的企业产品出厂根本就不检验,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检验能力。

这次调查摸底对之后采取的各种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措施奠定了扎实的数字基础。

>>2001年:第一次统一产品认证制度

点评:贸易更便利

为兑现入世承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C认证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

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2002年:第一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点评:入口更放心

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标志着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正式启动。国家质检总局以食品准入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产品质量源头监管。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按照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等原则,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准备,建立的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的国内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了三项具体制度: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二是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三是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至今,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所有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之中。

>>2003年:第一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颁布

点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

近年来,特种设备数量迅速增加,使用范围日益扩大,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正在成为人民大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与国情不相适应,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原来尚无法规可依,加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滞后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突出障碍。

2003年3月11日,一个特殊的日子,国务院第373号令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7章92条,篇幅较大,内容完善;以它很强的专业性、广泛性和可操作性,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之路。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是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节能减排的相关制度。

>>2004年:第一次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制度

点评:企业信誉极大提升

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同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

从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和国内现实状况两方面来看,都需要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积极介入,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一问题。一系列汽车质量缺陷事件,促进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制定和出台。

2004年6月18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申请,并决定于当日起与日本马自达公司同步对2003款马自达6进行召回维修,涉及数量34200辆。这也是我国第一例汽车召回。在随后的5年间,汽车召回数量已近180次,涉及车辆约236万辆。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缺陷汽车召回不但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促使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行为更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当的竞争和市场秩序。汽车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特别是企业对有缺陷的汽车产品的主动召回行动,不但不会影响企业在公众中的信誉,反而还会提升企业的信誉。

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使“召回”和“缺陷产品”两个词语逐步被国人所接受,开启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完善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为食品召回、玩具召回和即将颁布实施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奠定了基础。

>>2007年:第一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点评:一场特殊的战役

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8月下旬到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2007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出席会议并讲话。她强调,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这是一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中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的特殊战役。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努力,虽然我们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和食品安全的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依然存在着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不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国外一些媒体对我国出口到有些国家的一些产品和食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炒作,甚至对所谓“中国制造”都产生了怀疑。这就是这次全国范围内专项整治行动的背景。

此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做好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进出口产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等方面进行专项整治。

>>2009年: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律颁布

点评:一条全新的“防线”

2009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暴露出食品安全领域问题仍很突出,尤其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法》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

该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监督、严格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配合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发展我国食品产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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