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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监管才能保证公共食品安全

2010-07-16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检察风云 2010年5期
关键词:三聚氰胺奶粉案件

游伟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前不久召开的今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视频会议上爆出消息,称2009年以来,有关部门查处的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辽宁五洲大冰棍雪糕、河北香蕉果园棒冰等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几乎都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生产原料。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人们的危机神经又一次被吊起,质疑之声也再次响起。有人斥责企业缺乏良知、见利忘义,有人批评政府监管不力、履职懈怠,也有人认为现行刑法依然不严、处罚过宽,更有人质疑信息公开虎头蛇尾、缺乏持续。

其实,2008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超标事件,也并不是在我们政府职能部门的常规监管之下被发现的,而是新闻媒体的不断跟踪、揭露,才渐渐逼近了事件真相,各地频现的“严重后果”迫使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迅速公布事件发展进程,最终司法机关介入,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可见,当年“三鹿奶粉”问题曝光,已经暴露出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种种软肋,而这次三聚氰胺超标事件集中再现,着实可以看做是以往问题的“自然”延续与“合乎逻辑”的结果。难怪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议上大发雷霆,痛批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尚未落实,整顿效果不牢固,食品安全案件还时有发生”。

平心而论,我们其实并不缺少对此类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规则,长达104条的《食品安全法》自不待言,《食品安全召回规定》第31、32条就曾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国家工商总局等九个机关也于2008年10月14日发布过《关于不合格奶制品退货、退款和召回、销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工商、质检、商务、工业主管、财政、公安、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格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做好不合格奶制品退货、退款和召回、销毁等工作”。但是,这些规则都在“明确”之中又有抽象,缺乏更为细致的职责划定和操作规程,由于牵涉职能部门较多,没有明确权威的牵头单位和职责分工,就难免形成“虚脱”的现象,这正是诸多规则形同虚设,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缘由。

徒法不能自行,没有操作性运行机制保障的规范,永远都只是纸面文章。所以,我们与其呼吁再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倒不如更多地去关注保证现有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与其强调再加重刑罚查处涉案当事者(以往都已经有了死刑的适用),还不如加紧健全政府监管工作的牵头、协调机制,使食品安全的检测、监督更加常态化;与其泛泛而论政府信息应该公开,还不如精心设计“问题食品”从种类、数量、来源、召回,到封存、运输、销毁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方案。实现对食品安全的职能监管全方位、全覆盖,真正做到亡羊补牢,消除超标“三聚氰胺”卷土重来的人为因素和监管漏洞。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在春节之前已紧急派遣了8个督查组,分赴全国16个省份,督促各地严厉查处新的食品违法案件,试图查清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以此为鉴,真正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察力度,希望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在弥补监管漏洞、协调缺陷和建立长效机制方面真正拿出有实效的举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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