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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倒签提单谈信用证“单证相符”原则

2010-06-24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3期
关键词:装运装船交货

谢 军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支付方式,属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根据“严格相符原则”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在进出口业务中,由于货源紧、船期少和天气变化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装运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做到“单证一致”或避免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出口人往往要求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倒签提单,即签发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另一方面,由于货运市场竞争激烈,承运人出于揽货目的或为了和托运人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关系,在出口商出具保函,保证承担倒签提单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的前提下,也会给出口商倒签提单。一般来说,如果倒签日期很短,货物航程较长,银行和进口商往往不易察觉,出口商就会得以顺利结汇,以至出口商放松警惕,遇到不能按时装船时不是与进口人协商,通过修改信用证装船日期来解决,而是习惯于倒签提单,以解“燃眉之急”。但是对于一些销售季节性较强的商品或遇到国外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商在销售季节耽误或亏本严重的情况下,就可能以倒签提单为由拒绝提货或向出口商提出索赔,从而给出口商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出口商应戒除侥幸心理,避免倒签提单。

一、提单装船日期的确定

在进出口业务中,有的业务员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是采用“开始装船日期”还是“货物装船完毕日期”概念不清,或被进口商发现倒签提单,索要装船证明后故意混淆概念,企图蒙混过关。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必须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装船(Evidencing shipment of…before August 31,2009)”, 倘若货物是2009年8月31日开始装船,9月5日全部装船完毕,那么装船期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提单装船日期是8月31日还是9月5日?要回答这个问题,有两个概念需分辨清楚,首先在8月31日之前装船是否包括8月31日这一天,其次8月31日之前装船是指8月31日开始装船还是指8月31日货物装船完毕。

对于第一个问题,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600)第三条已经就日期术语做出明确解释: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从×月×日”(from)及“在×月×日至×月×日之间”(between)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月×日之前”(before)及“×月×日之后”(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毫无疑问,“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装船”意味着装船期不包括2009年8月31日这一天。

对于第二个问题,信用证通常要求“全套已装船海运提单(full set of 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sof Lading)”,UCP600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提单应通过事先印就的措词[注:通常是“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或通过装船批注,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来表示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另外,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的解释:“装船提单”必须在船方收回大副收据后才能签发。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货物没有全部装船完毕,船方是不会把全部货物的大副收据交给托运人的,例如远东水脚公会的章程就规定:除非将所有的货物实际装在提单中指名的船上以后,才可以签发‘装船’提单。因此,上述例子的装船日期应是“2009年9月5日”,如要“在2009年8月31日前装船”,全部货物就必须“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装船完毕(不含2009年8月31日)”。

二、认清倒签提单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避免倒签提单

虽然 UCP600对提单装船日期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其第十四条也同时规定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不审查提单的来源及真实性,必须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单据是否从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义务。而且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不可撤消信用证,在“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就构成了开证行一项确定的保证,即履行付款或将履行付款,它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所以开证行的审单是终局性的,开证行审核了单据并对外付款后,就不能对受益人进行追索。实际业务中,一般是在开证行审单付款给出口人后,货物才运抵目的港。因此,许多出口商在货物无法按时装运时,片面认为只要倒签提单就可以做到“单证一致”而获得开证行的付款,在开证行付款后,由于没有追索权,即使进口商发现了提单倒签,据此提出异议或索赔,出口商在买卖双方的谈判中也可占据主动。对于出口商的这一认识,只要我们从法律效力上认清倒签提单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就不难发现出口商的这一看法是片面的、也是危险的,国际贸易中必须避免倒签提单。

(一)倒签提单的违法性

1.从合同效力分析。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一项自主文件,不依赖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因此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倒签提单无疑会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获得开证行的付款,而且开证行付款后没有追索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安无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交货日期”是合同的“要件”,合同订立后,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延迟交货都等于根本违反合同,进口商有权向出口商提出损害赔偿。倒签提单日期掩盖了真实的装船日期,实际上就是隐瞒了出口商延迟交货所应承担的责任,已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从提单性质分析。从提单本身性质来看,它是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货物已经收到或已经装船,并保证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的证明性文件。它不仅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是承运人装运货物的收据,更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法律上称之为“物权证”,无论是谁合法持有提单,船公司都负责向他交货。由于提单具有上述作用,而且也同时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任何合法提单持有人,都可以凭它向银行押款或到指定地点提货。因此,国际贸易货物运送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关系,例如托运人与付款银行、付款银行与开证银行、开证银行与买方、买方与船方等,都是而且也只能是通过提单的易手,才能取得款项或货物。因此,从法律上说,提单易手的每一个环节,就构成了各种法律行为,并且确定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出口商要求倒签提单,他就违反了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扭曲了整个提单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倒签提单行为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国际公约《海关规则》、《汉堡规则》还是我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提单出具日期必须与实际装船日期相符,倒签提单篡改签单日期,直接违反了国际公约和法律的规定,更与“诚实信用”的商法原则背道而驰,构成了对买方的欺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倒签提单的危害性

无论是从合同效力还是提单性质分析,倒签提单都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单证一致”开证行就要履行付款义务,而且凭单付款后不能行使追索权利,但进口商完全可就出口商延迟交货而提出索赔。在实际业务中,当延迟交货影响到应节货物的销售或遇到卖方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进口商就会抓住倒签提单掩盖了真实的装船日期,损害了进口商的权利而向出口商提出索赔,如果买卖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进口商通常采取的做法就是一边拒绝提货,一边聘请律师上船阅看航行日记及装货单日期,查实货物的真正装船日期,取证后向法院控告船方伪造证件,要求法院扣留船只,法院查明事实后可以做出扣船决定。由于船方是在出口人出具保函,表明承担一切责任后才给出口人倒签提单的,尽管进口商以船方为违法人提起诉讼,实际上也就是针对了出口人,最终使出口人陷入被动,不得不作出赔偿,从而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因为这会涉及到商品差价、船只滞留费、运杂费、保险费、压仓费、码头费、滞报滞纳金和仓储费等诸多费用。

三、避免倒签提单的措施和方法

(一)合理制定装船期

出口人在商定合同交货日期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生产能力,同时也要考虑海运市场的变化(如运输淡季、旺季等)和自然条件变化引起原材料收购变数等各种不可控因素,特别对一些价格波动幅度大的商品和应节商品如欧美圣诞货物、海外华人年货以及换季、鲜活商品等,一定要合理制定合同装船期,避免不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而蒙受损失。如果对交货时间掌握不准,签约时可将装船期适当延长,以便有宽裕时间进行生产。目前,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出口商为了竞争定单或多拿定单,在交货期上片面迁就外商,不顾实际情况进行签约。签约后为了能按时完成定单,企业被迫加班加点,造成不少问题和隐患,如因为赶产,原有的质量管理体系得不到正常执行,产品检验程序有所放松,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如罐头食品没过保温观察期也交货造成胀罐、食品变质等)。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尽管加班加点生产,但为了避免增加成本,没按国家法律规定实行加班工资,在加班时间仍对工人实行计件或计时工资,违反国家法律。此外,一旦出现机器故障和停水断电等不可预见问题,企业同样陷入被动。

(二)科学安排生产计划,严格跟踪生产进度

合同签约后,出口商应催促进口商及时开出信用证,以免影响产品生产和货物备运。总经理、生产厂长和跟单员要权责分明,密切配合,根据信用证装船期、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包装要求等科学制定生产计划,跟单员要对生产进度进行跟踪,包括进度落实、日生产进度品质控制、非正常事件和包装完善等情况,随时掌握和调整生产进度;要根据生产进度确定工厂出货日期、装船日期,提前做好租船订仓,避免货物即将备妥或备妥时才租船订仓而实际交货期又和信用证装船期很接近的做法,因为如果遇上货物运输旺季、船舶延误到港和装船过程中出现恶劣天气就可能使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装船日期不符。企业还需及时做好报关报检工作或为货物通关提供便利,例如遇上节假日提前报检或与检验检疫人员预约报检;一个集装箱装载了多种货物时,每种货物挑一箱/件摆在靠门的位置,以降低海关彻底倒箱检查而延误装船期的风险。

(三)把握船舶动向,及时调整装船计划

在租船订仓,确定货物装船期后并不意味着就能按照信用证装船期交货,有时即使是提前于信用证装船期而租船订仓,但由于船舶到港时间延误,也会造成延期装船。因此,出口商应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全天候地掌握船舶航行情况,对船舶因在海上遭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因机器故障等意外事故中途挂靠修理而延误到港,影响到信用证装船日期的,要及时变更装运船舶或装运港口。

(四)修改信用证装船期,避免“单证不符”

一般来说,如果由于出现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出口商不能按时交货,只要不是应节商品或价格波动大的商品,装船期耽误不大,基于长期合作和贸易伙伴关系,进口商也会在没有提出索赔要求的情况下给予通融而修改信用证装船期。退一步来说,就算出口人因为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装船期而被迫作出适当赔偿,也比倒签提单而面临的潜在风险合算,因为一旦倒签提单,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主动权就掌握在进口商手上,是否提出索赔,就要看进口商的诚意了。

(五)选择恰当时机修改信用证装船期,正确处理进口商拒绝改证问题

并不是所有的进口商都会同意修改信用证装船期的,如果确实不能按时交货,出口商就应争取在货物市场价格上涨时向进口商提出改证,毕竟此时市场行情看涨,货价一直处于上浮态势,超期几天又不用占用自身仓库,进口商一般也不会苛刻地予以拒绝。万一协商改证不成,出口商应宁愿解除外贸合同也不要倒签提单,因为若因此涉诉,进口商追究出口商的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以减少损失的因素,即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在双方协商不成,出口商又不愿意解除合同,超过信用证装船日期仍然装船交货,如果提单是按实际装船完毕时间出具的,出口商就会因单证不符而遭到银行拒付;假如倒签提单,出口商虽因“单证一致”而得到开证行的支付,但又要面临进口商的起诉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不得不作出赔偿,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进口商应选择恰当时机提出修改信用证装船期,正确处理进口商拒绝改证问题。▲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商会,2007年修订版.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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