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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介入新闻事件应当慎之又慎

2010-05-30游伟

新民周刊 2010年34期
关键词:公安权力司法

游伟

一些地方司法为狭隘的地方经济利益服务的观念,在发展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没有受到弱化,反而成为片面加强地方利益的工具。

近一段时间以来,由新闻批评报道引发当事人不满进而引来警力介入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并且似有一波未平又起一波的势态。闹得全国关注的“仇子明事件”还没有一个最终结果,又有媒体曝出千龙网记者阿良、刘洪昌因一篇《瀚霖生物:中国生物化工行业的又一大忽悠》的报道而被山东莱阳市委宣传部要求撤稿,繼而又遭致当地警方跨省市“追踪调查”的事件。

据报道,瀚霖生物系莱阳市的“明星企业”,当地需要“保护”,这是莱阳市有关部门派员亲赴北京交涉撤稿的主要原因,而公安机关随后的赴京调查,更是冲着“报道失实”而来,他们关心的是新闻报道背后的“细节”,比如新闻线索的具体来源和记者及网站有没有获取“好处”等。而千龙网记者阿良则同样休假“潜伏”,小心、恐惧地躲避着警方的追踪,而一些著名律师则又紧急致函中国记协,要求切实维护媒体及记者的合法权益。

起因相似,过程雷同,发展态势或许也很接近——几近成了警方与媒体、记者“紧张”关系的某种典型“范式”。我并不明白莱阳有关部门有什么权力可以为了一个企业的利益要求新闻媒体撤稿(虽然据报道“千龙网”还是很给面子),也不清楚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已经接到了“报案”,或者又以哪个“治安违法”、涉嫌犯罪的“罪名”立案调查。或许,这都是关注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人们应该不断追问和深思的问题。

笔者早年曾在一家著名的法制新闻月刊社从事过几年的兼职采编,算多少了解一些媒体圈子里的事;前些年,又在地方两级司法机构任职,分管工作中都有“法制宣传”,也算了解司法运作中的某些细节,知道媒体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不过,类似像近来媒体披露并引来各界关注的公安介入调查事件,则确实还是很少听闻。看来,经过这么多年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媒体监督的广度和深入都已有了新的拓展,记者们不再仅仅关心时事政治、风花雪月,而且开始进一步关注企业尤其是可能涉及民众利益或者科技发展的“明星企业”的运行、发展状况,并且还十分注重捍卫舆论监督的权利。而作为法制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虽说近年来创新口号不断、改革措施不少,总体上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各地的发展确实很不平衡,传统执法观念和旧有的工作机制,在一些地方依然根深蒂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清算和革新。

在我国,一些地方司法为狭隘的地方经济利益服务的观念,在发展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没有受到弱化,反而成为片面加强地方利益的工具。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地方公共权力,成了单一地方利益或者某些驻地企业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和“守护神”,在具体司法活动中,也完全听命于地方首长的旨意,而将司法权的独立、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一股脑地抛掷在一边;在本地企业与外地经济实体甚至中央利益出现冲突、发生纠纷时,争夺司法管辖权,曲解法律原意和精神,不依法办案和协助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大搞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充当起企业不当竞争的保护伞。

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工作中,“刑事优先”的观念还十分浓重,当驻地企业利益因为涉案诉讼可能面临败诉损失时,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经常会主动提供“法律帮助”,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接受有关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受贿、侵占之类的“控告”、“报案”,并迅速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插手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当对方当事人通过律师介入时,则设置障碍,百般刁难,阻扰履职,甚至发生将律师拘押,作为“共谋”对待的事件;而当新闻媒体介入调查,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的“内幕”情况时,又会出现类似引人广泛关注那样的,将媒体单位或者记者个人列为诽谤或者损害商业信誉嫌疑人进行调查甚至刑事追诉的情形,遏制舆论监督。

常识和经验告诉人们,公共权力及执法的公正性仅仅依靠机构“自律”本身是远远不够也是不可靠的,除了观念更新、法律完善和权力制约等“体制内”努力外,更为重要的是要让权力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而治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最有效良方,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司法判断包括公安立案标准的明确性和司法运作过程的公开性,使公安司法权力真正在民众知晓和舆论监督的“透明环境”下运行。

(作者系著名法律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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