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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兰先德

2010-05-30陆幸生

新民周刊 2010年45期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总裁

陆幸生

剩下一个问题,不知该问谁,又怎么问:如果兰先德真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会怎样判决下去呢?

十好几年前了,采访过兰先德。对保健品的理解,我从来寥寥,采访是被安排的。骑着脚踏车,来到徐镇老街一带,那里是交通大学校办工厂的地盘。在工棚式简易房的二楼,见到兰总,很客气,很平易,角落里堆放着纸板箱,里面是瓶装的“昂立一号”。如此这般,兰先德就有点像仓库保管员。访谈完毕,兰让人带我到附近街上,去饮食店吃碗面。后再到交大本部采访领导。隔数天,再被领去松江原照相机厂场地,看“反应锅”。稿成,发排。没几天,外地媒体有报,说昂立一号的“反话”,我当天即再去校办工厂办公室,为避免报道不实的麻烦,找兰先德问个究竟。兰说,那是出于竞争,当地企业有人故意捣乱。

“艰难创业”稿件刊发,太平无事。出于高兴的缘故,兰总携公司诸位副手,到报社附近饭店请客,我叨陪末座。席间唱歌,有一昂立歌手,非常投入,赢得满座阵阵掌声。

多年后再见兰先德,他已在虹桥路有模有样的办公楼里。事先要预约,进门要通报,在会客室的沙发上坐等,随后是兰总从“来处来”,踏进门厅,在习惯的位置上落座。衣着已是整套西服,领带是当然的,上下一尘不染。人还是客气的,彼此闲话“发展得不错”,兰很忙,不时有人进来与他作耳语状,坐了一会儿,我走人。

更有些年,听得消息,他进去了。我感到可惜,但也无奈,这年头利益诱惑大,人的变化更大;新闻报道管一时,管不了一世。若论人好人坏,那报纸这行当就没有人敢做了,非得都到盖棺论定后才行,那新闻纸就变成悼词汇编了。

2009年6月4日,兰先德案首次开庭。历时一年多时间、经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庭审,2010年11月12日14时,交大昂立原总裁兰先德等高管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法庭宣判。昂立一号创始人兰先德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有报道称:该案焦点始终围绕在兰先德的身份上,兰先德等人及其辩护律师自始至终坚持做无罪辩护。检方认定,交通大学对兰的委派是持续的,兰的人事档案在交大,而兰先德认为,自2001年交大昂立董事会改选,进入董事会并担任总裁,但这一职位却与交大无关。他自称当时的董事职务代表的是“职工委员会”而非交大。兰先德坚称,从那个时候起,他就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恳请法院“洗我冤屈、还我清白”。

宣判时的身份判定是:法庭经审理后采信了兰先德及其辩护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观点。但是,刑照判,官司照吃。

读发表的媒体文本,感到兰的思路有谬:如果你是国家工作人员吃皇粮的,那“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就成立,如果不是,就该“洗我冤屈、还我清白”。冤屈,是针对罪名,清白,是表明无瑕。如此而言的内在意思是,兰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股份公司总裁就可以为所欲为。这样,似就有个等式出现了:股份制有限公司=私人老板公司,老板用自己口袋里的钱,谁也管不着,所以“罪名不成立”。

当然,首先的问题是,昂立公司是兰氏独资公司吗?不是。其二,股份有限公司等于私人公司吗?肯定不等于。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分别行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能,各行其职、各尽其责、各展其能,从而保证企业经济效益与股东权益的最优化和最大化。

股份公司在英美被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

兰董事是昂立老板之一,而不是唯一;作为总裁,是公司执行机构负责人。以为绕开国家工作人员之名,就能逃脱违背、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利益之罪责,这表明兰的辩护逻辑还停留在当年“体制内”。剩下一个问题,不知该问谁,又怎么问:如果兰真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会怎样判决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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