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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减少,犯罪会否增加?

2010-05-30杨江

新民周刊 2010年35期
关键词:洪流罪名人权

杨江

此次修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局面,“死刑不是用来解决所有犯罪的,我们可以通过加大生刑的方式来打击一部分犯罪。”

一次性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的19.1%。

8月23日,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是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多达46处,而此前七次修改中前六次修改的总和不过48处。

因为修改幅度之大,因为涉及取消死刑罪名,此次刑法修正注定引发公众持久的关注与激烈的争论。

尽管争论不休,但无论是修改内容还是修改数目,此次刑法修正在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划时代意义都已确立。

本刊记者日前专访了上海市律协刑事委员、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洪流律师。

死刑罪名做减法体现对人权的重视

“回顾、对照此前七次刑法修正,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前七次修法主要是注重经济领域的犯罪,而此次修法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那就是更加注重人权方面的保障。因此,可以说,第八次刑法修正在中国立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洪流认为。

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虽然刑法中死刑涉及的罪名很多,但多年来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几个罪名上。

本次修法拟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洪流分析,这13个死刑罪名绝大部分适用非常少,甚至自罪名设立以来压根就没有适用过。

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罪名设立于1983年,是基于当时一些惯犯、教唆犯猖狂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时代背景,但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我国没有一例因为该罪名被判处死刑的案例。

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这样从未适用过的死刑罪名,自草案公布后,引起的争论并不大,但其他一些死刑罪名的取消,比如盗窃罪,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洪流认为,这13个死刑罪名,犯罪针对的都不是自然人,而是金融机构或者经济秩序,“这些犯罪对公民个人的危害其实并不大。”

“我注意到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经济仍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必要保留一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尽管其适用很少,但因为有极刑存在,可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洪流对这个观点并不认同,他提醒:“到底是生命权重要还是财产权重要?为了珍贵动物、文物或者经济财产,让犯罪分子付出生命的代价是否有必要?”

“到底犯罪金额达到多少钱可以去判一个人死刑?我想,生命无价,任何人都很难说出一个数字来。”

他认为只有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能真正保障全社会公民的人权。“刑法惩罚力度不是越重越好,刑法惩处应该是合理适度的,这样才能有利于形成理智平和的社会。”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针对这13条死刑罪名的取消,法律专业人士普遍认同,而持反对意见的多是社会公众。

洪流认为,有部分人担心取消死刑会变相“纵容”了犯罪,因为犯罪成本降低了,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误区,

“一方面,强奸、杀人这些恶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依然保存,取消的只是危害相对较小的犯罪,死刑只是解决犯罪当中最严重的一部分,而这部分在整体犯罪案件中占据的比例很小。”

洪流说,此次修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局面,“死刑不是用来解决所有犯罪的,我们可以通过加大生刑的方式来打击一部分犯罪。”

洪流指出,近年来,我国在控制、减少死刑方面一直在进行立法与司法努力,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此次修法,是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个重要进展。

“对生命的尊重、人权的保障,这是法制的进步。”他认为,刑法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有进一步的第九次、第十次修正。

“我认为死刑数目以后还会进一步减少,人权保障将愈加重视,这是必然趋势!”

恶意欠薪、醉驾等入刑,体现民意

在死刑罪名大施减法的同时,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还做了相当一部分加法,比如恶意欠薪首次正式入罪,醉驾与飙车入罪,并加大了对黑社会组织的打击力度。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醉驾与飙车,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还修改了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草案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一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

在环境污染罪方面,草案删除了原条款中“指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求其刑事责任。

洪流指出,恶意欠薪、醉驾、飙车、生产销售假药、环境污染,这些都是近年来频发,严重危害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稳定,民众反映强烈的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

“比如恶意欠薪,此前虽然有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对受侵害人进行救济,但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这些手段已不足以对这种行为形成有力打击,必须立法解决。”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实践中,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者或者飙车者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面临行政处罚,犯罪成本较低。洪流认为,此前的交通肇事罪只是一个过失犯罪,即便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不同地方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同样的交通肇事,在有些地方可能会判处死刑,在有些地方就可能只判几年有期徒刑。

“修正草案一旦通过,今后只要醉驾就是故意犯罪,醉酒意识不清再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的辩护理由。”

洪流注意到有观点认为修正草案提及“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打击力度仍旧不够”。

“我认为草案对一些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比如危险驾驶入刑,确实提高了打击力度,有利于打击醉驾与飙车这两大马路杀手,但什么是情节恶劣?需要进一步明细。”

洪流还注意到此次刑法修正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了草案,调整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并将这一内容转化为基本法律条文,使得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标更加明确。”

草案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并增加了罚金刑;加大了强迫交易罪的惩处力度;完善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加大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

敲诈勒索这些行为是黑社会组织犯罪惯用的手段,降低这些罪名的入罪门槛,加大惩罚力度,在洪流看来将有力打击黑恶势力。

“此次刑法修正在加法上还有很多亮点,比如加大对恐怖、分裂活动的打击力度,打击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

他认为,立法与司法始终有一个矛盾,那就是立法始终赶不上司法的速度,要求立法有太多的前瞻性并不现实,当初制定刑法时,很多社会矛盾并没有显现或者并不突出。

“立法只能采取渐进的办法,在社会尖锐的矛盾暴露出来后,通过司法实践来总结,然后立法应对。”

洪流认为,刑法修正草案在上述罪名方面所作的加法,正视现实,体现了民意,尽管仍有一些细节上需要慎重斟酌、细化,但总体而言将更加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这也是立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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