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绿色科技优势 积极应对低硫法令
2010-04-21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彭斯干
上海节能 2010年7期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彭斯干
1 经济全球化与航运低硫法令
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全球物流总量的快速增长,承担国际货物运输80%运量的船舶运量随之增加。日益突出的航运污染,特别是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节节上升,正在成为全球航运业发展的瓶颈。
根据实施限制船舶污染的联合国MARPOL公约,由IMO(国际海事组织)制定规则,逐步收紧标准,控制船舶二氧化硫排放;按最严格标准制定的“低硫法令”,将于2015年1月1日前实施。
2005年,IMO依照联合国《防止船舶大气污染公约》,正式启动两个里程表:一是逐步在全球设立二氧化硫控制区(SECA)的里程表;二是逐步严格区内减排标准的里程表。里程表的终点是2015年1月1日前,全球控制区实现最严格的减排标准。
什么是最严格的减排标准?根据2008年10月IMO的修订条款规定,各国船舶必须达到联合国《防止船舶大气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条之4款的标准:
1)船舶燃油含硫不得超过0.1%;或者
2)安装尾气清洗设备EGC(Exhaust Gas Cleaning),其最终排硫限值与1)项相当。
目前,欧盟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先于联合国里程表,率先单边实施最严格标准的“低硫法令”,表示不惜牺牲航运业发展也要控制污染;美国则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欧盟在宣布实行“低硫法令”时,主要采用了上述1)项的语言来表述,但令欧盟难堪的是:如今“低硫法令”实施已逾半年,曾经宣布到时不留任何不达标空间的6个月缓冲期已满(7月1日前),欧盟各港目前还是难以买到足量的合格燃油用于执行低硫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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