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调查规则》生效后对中国海事调查体制改革的思考
2010-04-13文/樊江
世界海运 2010年4期
关键词:规则
文/樊 江
Vessel Traffic Service Center of Dalian Marine Safety Administration
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规则包括前言、第一部分总则(第1~3章)、第二部分强制性标准(第4~14章)、第三部分推荐做法(第15~26章),其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强制性要求,第三部分是建议性要求,但是应尽可能满足其要求。
(一)规则强调安全调查的目的是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规则首先提出了海事安全调查的目的不是分摊过失或者确定责任,相反,是为了防止今后发生海上事故。综观当今世界的海事调查的性质,无论其名称如何称谓,总体上都是两种性质的海事调查:一种是以调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目的,分析影响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包括外在因素、内在因素、人为因素等,以期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这种事故调查的性质是安全调查;另外一种就是以判明事故方的责任为目的,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为了在事故责任的判定中决定责任方的错误比例,这种事故调查有行政性质,或者民事或刑事调查的一部分。很显然,规则所要求进行的调查是一种安全调查。为了体现事故调查的技术特征,而非行政特征,规则所称的海上事故或者事件不包括有意对船舶、人员或环境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破坏的故意行为或疏忽。因此,船舶没有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且明知故犯造成的海上事故或者事件,是不在安全调查的范围之列的。如在配员不足的情况下船长执意开航导致事故,此类事故应以行政调查方式进行,以便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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