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原生态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10-04-13陈华文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9期
关键词:原生态文化遗产群体

陈华文

(浙江师范大学文传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

原生态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陈华文

(浙江师范大学文传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原生态文化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人们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价值,都具有特殊的意义。从原生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入手,到挖掘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与其他原则的相关性、保护的原则、保护的方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多视角地论述了两者的关联性和对于现实保护过程中可操作性的作用。

原生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开始与盛行的一种现代性的表达,正在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认可:当人类文化不断向前发展,尤其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全新的技术模式和生产方式替代了传统的农耕、游牧、渔猎等生产方式,人类逐渐地意识到,现代化是建立在地球资源绝对无限大,并且一直不会枯竭基础上的假设,是错误的。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技术不断吞噬地球上有限的物质资源,以及在传统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文化资源。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在改变或正在改变人类几千年甚至几万年建立起来的适应于自己的生存环境的文化传统,文化多样性正在面临挑战,而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生存原生态也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弱化甚至破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原生态文化方式的保护,是对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文化、族群文化、地域文化、社团文化和个体文化一种积极的保护措施和方式,对于像我国这种传统社会与现代化进程交织且多种经济模式、多种生产和多种生活方式并存的社会,是一项有着重大意义的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原生态文化

2003年 10月 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给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所谓无形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无形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传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无形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包括符合现有国际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无形文化遗产。”

这一概念给我们从以下方面以启示: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即与生活、生产和社会活动相关的各种地方性的文化,其中也包括与这些文化相关联的物态内容。这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内涵和外延方面的边界。

第二,上述定义特别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传的特点以及与当地其他文化紧密相连的关系。事实上,从我们个人的理解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融于地方民众生活之中,具有地方特色,打上地方文化历史和发展烙印的民间文化。它生长或生根于某一区域之中,反映并关连着某一区域的文化个性或性格。因此,通过这些文化形态,我们可以找到一地民间并不为上层所关注和记录的生活的历史、社会的历史及其他文化发展的历史。

第三,该定义还强调地方民众的认同。我们知道,文化的认同是一种对于文化的归化和回家的感觉,这种文化的认同只有在一种或一类文化长期存在于某一地区并为人们的生活或生存所实施才会出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实际上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地存在于某一具体区域的一种生活上、意识上、心理上的归顺。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某一区域的长期存在或民众对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实际上最为重要的也是我们国内目前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经常性没有特别关注的,那就是该定义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符合现有国际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换句话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应该并且也是必须有利于地方、民族、国家的文化的发展的,而这种发展还必须是符合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正因为这种修饰和规定,使联合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在保护工作方面的价值总是体现在积极的和有意义的方面。

2005年 12月 22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文件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政府指导和理论研究所必须的规范的中国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上述两个界定,我们可以从核心内容方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与自己的各种传统文化相互影响的、具有多样性和对今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形态。

我们知道,一种文化之所以被创造和传承,是基于这个民族或地方的独特环境和需要,因此,创造这一文化的环境生态和已有的文化生态,都是文化被创造的重要因素,保持或保护这种生态,就可以保持或保护这一文化形式。因此,我们必须弄清楚,生态、文化生态与原生态文化之间的关系。

“生态”(Eco-)一词源于希腊文“O IKOS”,意为“住所”或“生活所在地”。简单的说,生态就是指生物在一定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紧密关系。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 E.海克尔 (Ernst Haeckel)最早提出生态学的概念,它是研究动植物及其环境间、动物与植物之间及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的一门学科。

文化生态是指一种文化与赖以生存的其他文化形态以及自然生态、自然地理等环境及其关系的互为依存的整体生态环境。因此,文化生态比生态更为复杂,它既有生物学上的生态,也包括了文化或社会学意义上的生态。①刘魁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问题刍议》,《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任何有关文化生态上的改变都可能导致文化的变迁,所以,文化生态学是研究文化变迁的理论。

原生态文化,根据我的理解是指基于文化被创造时所形成和在一定的时期为这种文化的传承提供各种生态需要的文化生态环境。它包括创造这一文化的基本动力、文化学上强调的人类的特殊需要和与之相关联的各种社会与自然的环境,如船的创造,需要水和捕鱼、交通交往、运输、探求远方未知世界等必须的因素,这些因素的消失,换句话说,这种生态环境,包括文化生态的改变,必然导致船的创造与传承的改变,甚至消失。

由此可知,生态是一种自然的状态,文化生态是一种基于文化的“自然”状态,原生态文化是基于文化被创造过程中的原始状态。生态是被引入到文化生态的一个基本词汇或概念,人们重视的是生态这一概念进入文化领域后所形成的文化意义。而三者之间的关系则构成了我们对于原生态文化理解不可或缺的互为前提,就像生态之间的互为前提一样。

二、原生态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原则的关联性

我们知道,“生态”强调各种具体存在的动植物及其与环境间的密切关系和协调发展。作为民族民间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并不孤立的存在,它只有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下才能传承发展,因此,它与其他文化和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借鉴和引入“生态”、原生态文化理念就是为了综合考察遗产项目与其他文化及环境的密切关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其他文化及生存环境的和谐发展,并最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尽可能保持原有的本质内涵和固有的形态,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今后文化的发展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机会和类型。

因此,原生态文化概念的建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相关性原则就有完全可塑的和内存联系的相似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生态文化突出文化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具有可操作互动意义。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中,整体性是最为重要的。“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①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6年版,第327页。虽然这种整体是由无数个体所组成,但这些个体却是相互有关紧密联系的民族或区域文化整体的组成部分。因此,苑利强调,整体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整体的保护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整体保护的两者有机的结合。②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版,第58页。原生态文化突出文化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使这两者之间在本质上具有了内在联系,因此,强调原生态文化的保护,其实就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整体性原则实践的一种可操作的方式。

(二)原生态文化强调文化的真实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具有实践上的关联性。

文化都是以真实的方式的存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为大多数,这就是器物文化或物质文化。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似乎看不见摸不着的文化形态,它们被归类到精神文化或制度文化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主要的部分。原生态文化的存在以真实性为其基础,不管是与文化的客体,诸如自然、地理环境,还是与文化主体的其他相关文化形态,都必须是以一种真实的面貌出现。这种强调文化真实性的原生态文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体现本真性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刘魁立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是指一事物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种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种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构成本真性的基本要素是该事象的基本性质、基本结构、基本功能、基本形态和作为主体的个人、社群、族群对该事象的价值评估。”③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本真性与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突出的是本质上的真实。

原生态文化的真实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原则在真实的前提下,获得了基本的一致,而真实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命,因此,借用各种行政法规、科学技术,完全可以实现实践上的原生态文化状态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三)原生态文化提倡文化的生活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活态性,得到民众认同拥有了群体的保障。

原生态文化是一种整体,而这种整体的实现是在人类的生活过程中。不管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因生活而创造,因生活而传承的。失去了生活的意义,文化就会消失,退出人类的视野。因此,原生态文化实际上就是一种使文化得以创造和存续的生活整体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也是指与生活相关的活着的特性,它表现在活动过程、表现在传承过程、表现在各种诸如音乐、舞蹈、戏剧、民俗、竞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过程。④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6年版,第63页。更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之中:它是一种具有生命的文化形态,“作为民族 (社群)民间文化,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主体 (社群民众)的实际参与,体现为特定时空下一种立体复合的能动活动:如果离开这种活动,其生命便无法实现。发展地看,还指它的变化。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这也注定它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变之中。要之,特定的价值观、生存形态以及变化品格,造就了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特征。这应该是它的基本属性。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活态不再,其生命也便告终。”①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很清楚,这种生活之中的活态文化,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才具有传承的保障。

就此意义上说,原生态文化所强调的生活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突出活态性原则是两相因宜之事。

(四)原生态文化倡导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与综合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就地性原则获得具体的落实。

原生态文化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文化的特殊性,它与民族、区域以及其他文化因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种文化因素的改变或消失,可能导致整体文化本质或文化形态的改变或消失。因此,文化总是表现出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或其他综合性的特点,哪怕是现代没有所谓国界之分的科学技术,实际上在落实到具体的实物制造和形态设计等方面,还是会或多或少地带上民族或地域文化的烙印。至于一些生活文化,则更鲜明地表达着民族或地域的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生活之中的文化,所具有的民族特色或地域个性,就更为鲜明,它必须在一定民族或地域之中进行保护才具有可靠性和获得民众认同的基础。这一本质内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强调的就地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民族的或区域的特点,使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的事项,只有在一定的民族或区域之中关联着其他一些综合的因素,才能存在和沿续。如青田石雕,它与青田石的生产以及相关的历史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离开这一地区,其存在的生命力就会大大地下降甚至消失。②郭艺:《浙江青田石雕之生产性方式保护》,《美术观察》2009年第7期。

原生态文化的这种综合了民族与地域等多种因素的特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生活特色等项目,必须进行就地保护,否则就像生物学上的“逾淮则为枳”一样,使保护失去意义。

三、原生态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用中所要遵循的原则

原生态文化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思考,这种思考在具体的运用中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我们考虑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运用原生态文化理论的实践性和有效性,这就必须建立一些原则,在保护过程中供实践者参考。这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群体生产背景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强调,所甄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必须是区域群体认识自然、改造环境的行为方式或技术手段,与群体性生产有着重要的关联;它是一地、一个族群的共有的生产技术方式;在生活现实中对提高群体适应自然能力、改造环境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仍没有脱离群体的生产活动,依然是群体与外部环境进行能量交换的方式或手段,并在生产活动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

(二)重视群体生活背景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项目必须是群体生活的一项内容,在群体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与群体生存延续、与群体精神凝聚、与群体文化认同有着密切的关系。③陈勤建:《保持古村落 (镇)原住民的活态生活流》,见陈华文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二辑,学苑出版社 2009年版,第106-111页。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活方式变迁,其在群体生活中仍占有一定的位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重视群体认同背景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一定的群体或个人创造的,是一种属于区域或群体共有的文化财富,是区域或群体共有的文化情感的一种表达和表现形式,是各种习惯制度在社会中的实践。这些表达和实践只有当它得到区域或群体内成员的认可,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和文化价值上的认同,才能被区域内的群体也包括个体所接受,才能不断延续,成为其民族文化财产。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得到群体认同,不能引起群体成员情感上的共鸣和文化价值上的认同,也就不具有传承价值,不具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描述的认同感和历史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认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遗产保有群体自身的内部认同,即传承群体能看到遗产项目的价值和优越性,能够自觉地保持和传承这一文化传统;二是外部环境对它的认同,作为一项展演,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完成与受众群体的双向互动,只有得到受众群体的认同,互动才能够顺利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具有延续活力。

(四)重视群体信仰背景原则

我国传统社会是在农耕生产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切的文化创造都与当时自然条件、文化水平、生产力水平和人的观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群体信仰是传统农耕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认识和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群体信仰有着密切的关系,或本身就是一种信仰形态。这种信仰形态有着广泛的参与性,是构建区域特色文化的重要元素,对区域文化发展与走向具有持续性的影响。①徐华龙:《当代民间信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见陈华文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二辑,学苑出版社 2009年版,第114-129页。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遵循与群体信仰相关联的原则,是对原生态文化在保护过程中重视特殊性的重要依据,因为信仰总是与不同的民族或族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五)重视自然资源背景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所甄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项目须与区域内特有的自然资源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与区域内特有的自然资源有依存关系。这里所指的自然资源是该区域独有或有着非常丰富存量的资源,同时区域民众对其认识和利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与众不同的认知,并且这种认知和利用体现了区域的文化传统,对促进群体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促进该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丰富区域文化底蕴有着巨大历史贡献。如果没有这些资源依托,遗产项目就失去原有的意义,不能维系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实际上这本身就体现了原生态文化关系中多种因素互为关联和背景的思想。

(六)重视特定空间背景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原生态文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强调其展演、传承和延续必须是在一定的或特定的空间或区域内完成的。因为在现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层面,有些是可以变换空间进行传承的,但有许多是必须在一定的或特定的空间完成的,如庙会、一些民俗活动、传统节日的仪式等,离开了这种一定的或特定空间,它的实际效用或存在意义就大打折扣或根本没有存在的意义。

上述原则的建立并不是孤立的,根据原生态文化理论,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互为依存的关系,因此,运用到实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还必须从整体角度而不是单一原则出发,否则,很难把握原生态文化理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精髓。

四、原生态文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用中的方式

大家都知道,拥有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但只有指导思想而没有具体的工作方式,不可能将指导思想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现代化无所不入的存在,使城市的文化生态已经完全非中国化,它从衣食住行、生产、生活、社会结构、语言和信仰、娱乐方式等方面都彻底地改造了传统的中国文化。乡村虽然没有完全被现代化的进程所覆盖,但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也在现代化过程中一些完全不同于中国文化传统的技术影响下,逐渐地蜕去已有的形态。中国人传统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观念、道德伦理、生活方式正在逐渐地弱化或消失。这一进程从南方到北方,从东部到西部,都在渐进式的过程中被现代化所蚕食。因此,一种从技术层面的改变到生活层面的改变再到观念层面的改变的传统文化消解在不知不觉中悄然而至。

因此,运用原生态文化的理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对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后带来的世界文化一体化影响的缓冲,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一)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

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其中有一些民族至今依然是聚族而居,民族文化保存相对来说比较完整和具有特色。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民族文化保护区,从原生态文化的角度,对这一保护区的文化进行全方位的、特色化的、可持续的保护。

而针对一些民族在不同区域分布,一些区域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保持的特别好或相对较好的特点,可以在不同民族的一些特别区域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即使是汉族这样的民族,也可以建立一些具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保护区,以保护一些地方特色浓郁的民族文化。

(二)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这是一种根据特殊区域的文化生态,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而建立的保护区,它从根本上保证传统文化在一定区域内得到政府和相应政策的保护。目前国家已经确认和正在确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共有八个,①即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四川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青海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广东梅州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区、湘西文化生态保护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区、浙江象山文化生态保护区。它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分布和与其相关自然、生态、人文、经济等因素,划定一定的保护区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和传承与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相结合,构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保护核心,将遗产项目载体的群体与项目依存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组成立体的文化生态系统。在这一系统内,各个因素相互作用,互为生态,互相依存,和谐共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它具有文化区和生态区的层次性、系统性与整体性;与自然生态保护区维护物种多样性一样,建立文化生态区的目的是维护人类和区域文化存在的多样性。

这是一种完全中国模式的保护方式。它从区域内的文化生态角度,对于所有相关于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文化存在进行全面的认识与保护,国家和当地政府将出台特殊的政策和法规,在机制和机构建制、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等方面,都将采取特殊的方式。它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在现代化过程中,将生态文化演变为文化遗留物的现状。

(三)建立生态博物馆

生态博物馆起源于 20世纪 60—70年代,至今已近半个世纪,目前对生态博物馆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国际社会对其特征已取得共识:即当地人的参与性、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文化记忆。国际社会对生态博物馆模式已普遍接受,目前,世界范围内共有 300多座生态博物馆,主要分布在欧、美等国家。

我国生态博物馆建设从 1995年开始,到 2007年,已建成 10余座生态博物馆,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南的贵州、广西、云南和北方的内蒙古等少数民族集中聚居的省份。我国生态博物馆的模式基本为根据少数民族的分布状态,指定相关村寨或一定的区域为博物馆,在博物馆内建立资料信息中心,收集、保存和展示村寨或群体的实物和社区的历史,供学者查阅和研究;通过社区居民的文化自觉实现社区文化的传承。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六枝梭嘎生态博物馆、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镇山布依族生态博物馆、隆里古城生态博物馆。其根本理念就是:“文化的原生地保护文化,并且由文化的主人自己保护”②苏东海:《论坛小结》,《中国博物馆通讯》2005年第7期。因此,它与原生态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运用宗旨是完全一致的。

(四)建立社区博物馆

目前社区博物馆 (community museum)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如果你一定要为社区博物馆下定义,它是一种迷你型的地方史博物馆,好像地方志一样,生动严肃地表达出地区的发展过程,影响地区发展的人与物。”“是社区自然历史与人文历史的再现,使社区的娱乐、休闲与教育场所为社区所共治、共有、共享。”③甄朔南:《甄朔南博物馆学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91页。

社区博物馆展示地方传统,见证如民俗、礼仪、工艺、资源、制度等,社区博物馆这一模式将展览带入社区,使更多的观众不出社区就能够参观展览,了解社区的历史和文化传统,而且是自己熟悉的文化传统,它必然激发起人们认识和保护这种传统的热情,从而使一种区域性的文化得以全面而具体的保存。如日本爱知县的“花祭”被日本政府指定为国家级“无形文化财”之后,其分布地域的不少社区 (町、村、聚落)分别建立了“花祭会馆”(社区博物馆)和“花祭保存会”之类的民间设施或组织,以运营、操持和维系花祭的各项民俗活动。从而使这一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原生态的保护。

五、原生态文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融合了文化保护理念的一种综合的模式,而原生态文化理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方面值得探索的方式。通过这一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区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有机统一,综合考虑内在和外在因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影响,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与社区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保护。

(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的新模式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依靠的只有两种方法,即数字保护和传承人保护。数字化保护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这种方式主要针对濒危项目而采取的不得已的保护方法,是一种“活化石”式保护。传承人保护由来已久,这种保护模式虽然抓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但没有综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延续的多方面因素,将作为文化载体的传承人孤立看待,而忽视其所依存的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并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延续。原生态文化思想的引入全面考虑将遗产项目与群体、环境、生态等因素综合考虑,实施多层次、系统性、整体性的保护,因此,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项目,具有其他保护模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在保护中维护文化的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的人群或共同体在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的文化创造。各民族、各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具特点。目前,伴随经济交流的文化交流绝大部分不是一种对等状态,而是文化的单向流动,加之西方国家推行以西方文化为标准的文化一体化,各民族、各区域世代传承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逝的危机。通过原生态文化理论建立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可以使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那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从形态到本质内核的保护,不仅注重仪式等外在的形式,而且保护这些外在形式得以体现的本质内涵,从而延续区域文化的生命力和多样性,使世界文化呈现为多元发展趋势,促进世界文化的多样性。①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本真性与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只有文化的多样性,才能使世界变得丰富多彩,才能使社会发展拥有更多的可选择性,人类的文化才会更具有生命力。

(三)保持文化生态平衡,建设和谐社会

原生态文化特别强调各种文化因素之间对于一种或一类文化存在的必须关系,任何文化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因此,要保持一种文化的持续存在和传承发展,必须保护文化生态的平衡。因为文化生态的失衡必然导致文化的变迁和异化,最终造成社会的失范或不和谐。所以,保持文化生态的平衡可以为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各种社会因素配合得当、相互融洽的存在,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建设和谐社会至少包含三个方面内容:第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第二,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第三,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上述三条可以归纳为政治和谐、经济和谐、文化和谐,文化和谐的内容包括维护各民族的文化创造,促进各地区的文化繁荣,保持各地区的文化多样性。

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谐社会的文化建设也应是多种文化和谐共存,相互匹配,实现文化的多样化,而不是只有一种文化或少数几种文化,否则是缺乏活力的社会,不是真正的文化和谐、不是真正的充满活力的社会。

(责任编辑:刘德龙)

C912.4

A

1003—4145[2010]09—0024—07

2010-08-12

陈华文,浙江师范大学文传学院教授、院长、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主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所长、中国民俗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浙江省民俗文化促进会副会长。

猜你喜欢

原生态文化遗产群体
与文化遗产相遇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通过自然感染获得群体免疫有多可怕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原生态静宁苹果
《文化遗产》2016总目录
滇国贮贝器 浮夸还是原生态
“天籁”般的原生态自然之美——由《庄子·齐物论》观原生态自然之美
关爱特殊群体不畏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