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探讨
2010-04-13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17期
近年来,制售假药的犯罪活动猖獗,假劣药品致人死亡事件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然而,在制售假药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中,判定假劣药品的危害程度十分困难。多数情况下,假劣药的使用不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唯一原因,经常只能按照“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最低刑罚量刑,即3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违法成本与收益相比畸低的情况下,许多不法分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并诱使更多人参与涉药犯罪活动。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此类犯罪完全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药监部门可据此进行案件移送,在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
我国《刑法》第114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该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并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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