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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性法律监督问题①

2010-04-13赵继明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赵继明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滨州 256603)

关于协商性法律监督问题①

赵继明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滨州 256603)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就这决定了检察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必定要放在如何发挥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上来。在检察机关正式提出检察改革的十多年间,各级检察机关围绕扩大和强化法律监督、查处和纠正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的行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创新,其中协商性法律监督就是其中重要的探索成果。

一、协商性法律监督是在我国检察工作实践中创造的一种监督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0年和 2005年相继出台了两部《三年改革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检察改革。特别是在扩大和强化法律监督方面,检察权在宪法和法律上基本上没有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推出了许多改革举措。主要有:为了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现象,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责和程序;为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加强工作衔接和法律监督的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对监管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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