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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①

2010-04-13徐桂芹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8期
关键词:分配环境

徐桂芹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论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①

徐桂芹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环境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受害人主要应承担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和两者之间存在一般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加害人主要应承担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方面的证明责任。

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般是指由于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从而侵害人民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及其他权益,或危及人类的生存或发展的法律事实,这种事实包括潜在的危险性。环境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之处。①竺效:《作为立法术语的“环境侵权”之辨析 》,《政法论丛》2008年第 2期。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取证能力等往往较为悬殊,而且在诉讼中的身份也具有不可互换性。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较为单薄;而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于如何分配环境侵权证明责任仍存在争议。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一、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行为责任方面,主要解决诉讼中由哪方首先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二是结果责任方面,主要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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