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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进路——以农民主体性与主体地位为中心的分析

2010-04-13李永成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1期
关键词:主体农村

李永成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是新农村建设的一大瓶颈,关系着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当下的新农村建设多是专家、学者所倡导的新农村建设,是基层政府主导下的新农村建设,而非农民作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农民却在这场事关自身利益的家乡建设中集体“失语”,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成了他们建设家乡的“代言人”。这表现在:一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自主性被政府取代,“农民做主”在很大程度上异化成了“政府做主”。二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自为性不强,基层和农民对新农村建设基本不“热”,农民缺乏自觉参与的意识和行动。三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选择权不充分,对怎样建设新农村缺乏自主选择和决策的权利。四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造性尚未充分显现。一方面,有些地方忽视农村社区和农民的异质性特点,由政府操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思路进行所谓新农村建设,农民的创造潜力未被挖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自主性、自为性和选择性,农民主动创新的意识不强[1]。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从根本上说是农民主体性的缺失和主体地位的缺乏。而农民主体性的缺失和主体地位的缺乏与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又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如何通过法律调整提升农民的主体性,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使作为创造主体的农民能够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主体和价值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共享发展成果,建设属于自己的新农村,显然是一个必须要回答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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