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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中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

2010-04-09邓寿斌

河南建材 2010年4期
关键词:职责法律法规业主

邓寿斌

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450002)

目前,有的人认为建设单位只是建筑产品的消费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法定的安全职责。一提到安全就认为是监理和施工上的事,对这样的提法,我认为无法苟同,认为有必要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

1 建设单位的定义及安全职责

在一次论坛会中,有很多发言人认定“建设单位”就是“业主”,是一个“消费者”。我认为这样的认定是有问题的。建设单位不能简单地定义为业主。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可以是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自己出面建设自己需要的建筑产品。但是,如果把建设单位定义为业主,那就有点失之偏颇了。因为,事实上很多建设单位并不是业主,而只是开发商。这在房地产建设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房地产的业主是购买房屋的人,这些业主,绝对是不可能成为建设单位的。把建设单位与简单商品的买主相类比,实在是一种对建设工程的实质不理解的表现。建设单位应该是建设项目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消费者。

我同意“安全工作的前提之一是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的说法。从我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就应该是建设单位。

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建设单位的所有决策意见,对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和最后产品的所有决策起关键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建设单位如果有很强的安全意识,就会在项目的资金安排上,落实足够的安全管理资金;在招投标过程中,以比较高的标准选择合格的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分清进入施工现场各方人员的责任,全面掌控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条件,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果建设单位的安全意识很差,那么什么事故都是可能发生的。当然,第一责任主体并不等于直接责任主体,有责任并不等于有过错。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该搞清楚的不是谁有责任,而应该搞清楚的是谁有过错。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它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指令、意见、决定都是合法的和无可指责的,该负的责任都已认真履行了,那么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领导都无法再要求它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2 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监理单位的所有职责、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理单位什么事都没有。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符合法律要求的招投标程序,选择符合建设项目需要的合格的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书时,应该把需要监理负责的责任说清楚。它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也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的职责。如果高于国家规定,意味着建设单位愿意出较高的价钱,委托监理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低于国家规定,意味着建设单位愿意自己承担一些责任。这样做的实质是建设单位想把自己法定的部分管理职责通过招标转移给监理单位。如果监理单位愿意投标,而且有资格参加投标,那么,它必须全面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按招标书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招标书的工作范围报价。一旦监理单位的标书被建设单位接受,通过进一步的合同谈判,双方的责、权、利就基本明确了。由于合同订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以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对价关系,不应该存在监理责任重、收费低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公司之间的低价恶性竞争。

我们非常希望有一个规范的监理市场,有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市场竞争,不断提高监理单位的服务水平,满足新形势新要求。

3 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众多的监理单位都不约而同地认为施工安全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这个观点确实不错。但是,关于这个责任的来源却是语焉不详,说不清楚,似乎都在避免提到建设单位的作用。而实质上,施工单位的所有责任,包括安全责任也是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没有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同样也是什么事也没有。关于建设工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条款。只不过是各方当事人对这些条款理解不同罢了。当然,在这些条款中,立法者的思路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说法不太明确,造成了一些误解。这也许是造成目前监理单位思想混乱的一个原因吧。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施工单位的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更主要的是来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条款。由于所有的合同必须依法订立,法律对施工单位的约束,实际上也是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因为,凡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设备和安全监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包含在工程的总费用中。如果法律法规设定了施工安全措施费而建设单位拒绝支付,那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必须承担过错责任。反之,如果建设单位承担了所有的安全措施费用,由于施工单位挪用了这笔费用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过错责任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

4 建设项目的责任体系

建设项目的责任(包括安全责任)体系,是一个以建设单位为中心,以经济为纽带,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主线的责任合作体系。建设单位是一个建设项目优与劣、安与危、成与败的主要原因。如果建设单位真心希望能够建设一个成功的、安全的、优质的建设项目,那么他就会在项目设立阶段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不利因素,认真执行国家的建设程序,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招募合格的管理人员,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招投标阶段,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标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并挑选优良的合作伙伴,以能力和业绩来衡量投标者,而不是看谁的标价低;在施工阶段,以科学、认真的态度管理现场,合理安排各建设当事人的关系,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严格的现场管理制度,杜绝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可以这么说:如果建设单位能够充分地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并且认真落实在行动中,在这样的建设项目中,想出事故也有难度。现在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现场施工人员素质好坏的问题,重要的是建设单位人员的素质是否已经足够高。没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就没有高质量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更是随时可能发生的。

5 结语

只有全面充分落实了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责任,其他各建设当事人的责任才能够明确,各种议论和困惑也会迎刃而解。当然,需要明确的是:责任和过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责任不等于有过错;只有没有尽责而造成过错的人才会受到法律制裁。

[1]方东平,黄新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张瑞生.建筑工程安全管理[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3]何伯森,张水波,查京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职责[J].土木工程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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