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新专利法下药品专利权的法律规制
2010-03-21赵然
卫生软科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药品
赵 然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 100069)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1]。从1985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诞生至今已过去了24年,在结合新时期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战略与目标的前提下,2008年12月27日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对于药品的专利权保护进行了一定制度上的完善与补充,从而又一次规范了我国药品专利权的法律制度。
1 药品专利权规制的必要性
1.1 专利药品价格高
由于专利药品的研发需要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与资金成本,而专利权的获得又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价格垄断的商机,因此,药品创新及大部分药品专利都被控制在发达国家的制药企业手中。而当这些专利药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的时候往往价格很高。如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达1.2亿,是全球最大的乙肝药物需求市场,而14粒一盒包装的治疗乙肝的专利药贺普汀在我国的售价竟高达242元~270元,使得患者们望而却步[2]。
1.2 药品专利权与患者实际用药需求相冲突
药品专利权人因享有市场独占性与高额的利润回报,从而激励其对新药的研发与生产、但是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药品研发者着力研发那些利润回报较大的药品。据WHO提供的数据表明,在1975年至1996年开发的1223个化学制剂中,只有11个是用于治疗热带疾病,其余都是治疗阳痿、肥胖和秃头等利润丰厚的药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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