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特殊性及其含义
2010-03-21邹燕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6期
邹 燕
“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ies)”是对公共利益产生广泛影响的,为公众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必需的基础服务的产业和活动,包括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基础性、公益性、政治敏感性和可替代程度低的特点,很难严格按照支付能力的高低来进行配置。在现实中,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世界上绝大多数政府承担着公用事业的供给责任,并以公有制的形式来实现公用事业的社会目标[1](第444页)。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发达国家,经过整个80年代,传统上由政府控制的公用事业,在所有权和经营主体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在公用事业领域推行市场取向的政策。在中国,自2002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之后,公用事业改革也进入了快车道。
公用事业的市场化往往是更广泛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改革的一部分。然而,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不同,虽然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产生了效率与社会责任的冲突、腐败滋生、私人垄断、民主被削弱等“并发症”和“后遗症”[2](第23-31页)。这些问题导致人们对市场化方向的怀疑,在有些地方甚至带来市场化的反转,如著名的玻利维亚科恰班巴事件。
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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