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工会作为社会团体的职能定位
2010-03-21何兰萍马利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期
关键词:工会
何兰萍 马利伟
(天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072)
一、高校工会应是独立的社会团体
(一)高校工会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中华全国总工会就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从现实的角度看,我国高校工会完全具备社团法人资格:①我国高校是依法成立的,拥有自己的工会章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②高校工会拥有自己的必要财产或者经费,掌握着会员会费,拥有自己独立的账户;③高校工会都有自己的正式名称,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机构,有必要的活动场所,有自己的独立行为;④高校工会能够独立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民事法律责任[1]。
(二)高校工会是会员制互益性社会团体
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词汇被正式使用。“民间组织”对应于国际上的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等概念。我国的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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