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的价值诉求
2010-03-21郭国坚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期
郭国坚 刘 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一、前言
世纪之交,司法制度的重塑与改革似乎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有学者认为,这种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建立法治;深化法治;简化法治;转化法治[1]。以俄罗斯为代表的中欧和东欧国家,面临着在后共产主义时期如何建立和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图景。这种重建有赖于原有法律传统的重新发现和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借鉴,尽管社会主义法体系仍然对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广泛的影响[2]。广大的拉美国家则在原有的独裁政体下进行民主法治的改造,就司法中如何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司法权威等环节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3]。法治发达的英美国家,则就法治发达后面临的诉讼迟延、成本昂贵等问题,提出如何建立面向21世纪的司法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关于英格兰及威尔士民事司法制度两份调查报告的公布,英国正式启动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司法改革。根据沃尔夫勋爵《接近正义的最终报告》的设想,民事司法改革应实现以下目标:结果的公正,当事人的平等,以合理的成本提供相适应的程序,以合理的速度来处理案件,诉讼过程能够得到运用者的理解,适应该项制度运用者的需要,按照特定案件的特殊性质尽可能地实现确定性以及该制度应是有效的、资源丰富的,组织合理配置来确保上述原则的实现[4]。1999年,新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终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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