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现实困境*

2010-03-20涂光晋吴惠凡

关键词:新闻界新闻自由媒介

涂光晋,吴惠凡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北京100872)

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现实困境*

涂光晋,吴惠凡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北京100872)

20世纪40年代末,随着媒介垄断的加剧和商业化的泛滥,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新闻自由主义理论,一个强调媒介责任和义务的“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主张通过新闻界的自律、政府的干预和公众的监督,促使新闻界实现负责任的自由。然而,在这一看似行之有效的体系下,依然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困境,包括对责任的界定存在分歧,自由与责任之间难于权衡,新闻界的自律面临挑战,理论向中国的移植面临“本土化”问题,以及技术的进步导致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等等。

社会责任理论;传媒;困境

如今,当传媒业者谈及他们的职业时,往往会提到“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这种理念的由来,需要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末诞生的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经过了半个世纪的传承和发展,该理论对西方以及我国的新闻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传媒技术的不断进步,传媒业的操作理念以及传受关系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社会责任理论”最初提出的构想在理论和实践操作层面,双双面临着诸多质疑。本文试图将该理论放在当今的社会及媒介生态下进行分析,探讨其面临的一系列现实困境。

一、传媒社会责任理论概要

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之间,西方新闻自由主义把西方传媒业推向了一个边缘,它强调绝对的自由,强调媒介权力不受任何约束。但此时,“走进出版界或者办一家报纸或电台”,已经不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为“这些事业单位逐渐扩大,创办这种事业或经营这种事业,都需要巨量的金钱”,“正像过去集权主义时代一样,报刊已落在少数有势力的人的手里”[1]。新闻业的自由竞争在当时导致了自由而公开的“思想市场”被少数人垄断,大多数人则越来越失去表达思想的手段和机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又称哈钦斯委员会,下文中简称“委员会”)历经4年时间,采访了许多媒介、政府以及学界的重要人物,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前景展开调查,同时对新闻界业主的良知、责任,以及这些责任在形成公众舆论中的普遍益处进行了讨论,最终于l947年将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报告公之于众,即《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由此诞生。

该理论并未否认自由主义理论的原则和精神,而是用一系列新的观点,对新闻自由、传媒与政府以及公众的关系重新进行了阐述,把传媒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融入其中,因此应该说是对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和修正。其立足于承认新闻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又坚持要实现新闻自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并指出要实现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媒介、公众与政府各自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委员会提出“可问责的新闻界与负责任的共同体”这一概念,并且指出,新闻界要享有新闻自由,就必须担负起为一个自由社会提供其所需要的当前消息的责任。因此,理想的传媒应该是能够提供“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一个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一种供社会各群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一种呈现与阐明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方法;一个将新闻界提供的信息流、思想流和感情流送达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途径”[2]。这五点要求也被认为是对新闻界所应负责任的明确阐述。

委员会认为,“报刊的权力和几近垄断的地位带给它们一个义务,那就是它们有社会责任对各方面的立场都公平地加以报道,并保证大众能掌握充分的消息去加以判断。如果报刊没有担负起这种责任,必须有别的公众机关来执行”[2],这一执行机关首推政府,此外,在公众中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和新闻界之外的监督评估机构,也不失为一个积极的尝试。

可以说,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在当时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由传播事业的高度垄断而引起的资本主义内部矛盾激化;二是为了防止由传播内容的浅薄化、煽情化、刺激化而引起的社会道德和文化的堕落”[3]。随着传媒业竞争和垄断程度的不断加剧,也随着西方新闻工作理念逐步引入中国,社会责任理论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直至今日,对西方乃至我国新闻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在理论上的困境

社会责任理论作为对17世纪以来的自由主义理论的补充和修正,又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它修正了关于“自由”的观点,对“观念的自由市场”和“自我校正过程”等理论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由此引入了责任的概念,也引入了政府对新闻界的干预。因此,在理论层面上,它必然面临着“责任”的界定,以及“自由”与“责任”的权衡等一系列问题。

(一)对责任的界定存在分歧

正如委员会的报告中所说,新闻自由在当时之所以面临种种危险,“部分是新闻界的经济结构所致,也是现代社会工业组织所致,同时是因为新闻界的主管未能意识到一个现代国家的需要,未能估计出并承担起那些需要赋予他们的责任”[2]。因此,要解决新闻界面临的问题,界定“责任”这一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遵守职业道德,不为名利所惑,客观、真实、公正、准确地传播新闻信息,这是当今业界普遍认同的新闻界的责任。但“职业道德”的标准如何确定,以及“客观、真实、公正、准确”的尺度如何把握,都是很难用一把标尺衡量的问题。

在报告的开篇,委员会就对新闻界明确地提出了五点要求,包括对事情做真实、正确而完整的报道并赋予其意义,不但对事实报道,而且要提供事件的背景;视大众媒介为一个公正讨论的园地,形成一个交换、讨论及批评的场所;呈现社会现实情况,对社会及团体的活动实况做出确实反映,正反两面都应顾及,不可有失偏颇;阐明社会目标及价值标准,澄清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表扬社会上善良的一面,使公众建立起高尚的价值观念;对社会大众所需要知道的最新消息,做最即时、充分而周全的报道,使大众能透过报道对公共事务做出明智的决定。

可以说,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媒体扮演起教育和启蒙大众的角色,认为新闻界的目标是要为公共利益服务,而“公共利益”是一个难于用明确标准界定的概念。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要代替公众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提供公众需要知道的消息,阐明社会目标与价值观,必然会面临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影响。正如同玛格丽特·A·布兰查德在《哈钦斯委员会、新闻界与责任概念》一文中所说:“‘责任’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定义,其意义随什么人谈论它,什么时间以及新闻界要对谁负责而变化。它是被保护业主利益免遭政府进一步蚕食的愿望还是被改进报纸的愿望所激发出来的,这是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4]

毋庸置疑,身处不同社会和不同意识形态下的新闻工作者,肩负的社会责任有所不同。且不说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差别,即使同属资本主义制度国家,不同国家所强调的“社会责任”也是有差别的。这些有差别的“社会责任”孰优孰劣,如果不结合特定社会制度下的适用性,是很难衡量的。

即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下,新闻从业者担负的社会责任也难有统一标准。当编辑、记者加入到一个媒介组织,成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时,就必须接受该组织的工作标准,履行职责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为之负责的媒介机构不同,所标榜的社会责任自然有所不同。私有制媒介和政府所有制媒介,不同专业领域的媒介,所强调的社会责任都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此外,新闻从业者的个人信仰、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和文化意识等所构成的个人道德价值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他们对责任的认知和履行的程度。

因此,美国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界的先导人物约翰·梅里尔在埃利奥特编的《负责的新闻业》一书中,就极力倡导多元化的责任观。他认为,有三种大众传播的责任理论:由政府法定的责任;由大众媒介机构自身的专业标准界定的责任;由新闻业者个人界定的多元化责任[5]。通过这种多元化的责任界定,来确保足够多的个人思想观点在文明社会中能够无阻碍地流通和交换,最终依靠公民的良知和法律的规制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可以说是对单一责任观的一种修正。

(二)自由与责任之间难于权衡

社会责任理论在三个方面修正了自由主义理论的新闻自由观:主张新闻自由不仅指消极的自由,也指积极的自由;将新闻自由视为伴随有义务和社会责任的道德权利;提出新闻自由不仅意味着保护媒介的自由,而且意味着保护作为受众的广大社会成员的自由。

该理论同样强调表达自由,指出面对社会冲突不是去压制,而是要将社会冲突的水平从“暴力层面”升华到“讨论层面”。但同时,表达自由作为精神权利不是无条件的,要享有表达自由就必须承担道德义务,表达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对滥用表达自由的宽容是有限度的。

为了实现这种有责任的新闻自由,委员会指出政府应该在必要的时候主动介入,如通过法律手段,纠正对于新闻自由长期的、明显的滥用;介入大众传播实践,以补充私有媒介的不足,等等。这就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背景下,从新闻理论上论证了国家干预新闻传播的合理性。于是立刻有人批评委员会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胆敢建议政府干预新闻界,认为这是对自由主义的扭曲。

委员会对此的回应是,社会责任理论主张政府为“剩余责任的承受者”,即凡是节制与促进变革的责任,首先要由媒体自身来承受,其次由公众来承受,再次才轮到政府。他们更加关注的是新闻界的自律,只有当新闻界无法通过自律来达到忠实传递民众意见的时候,作为最后一种手段,政府权力将迫使它做到。他们所期望的调整途径是倾向于依靠媒介自身力量的,依靠民间新闻机构或是政府外在施压顶多只是一种姿态,或者说是他们绝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他们尊重受众的选择自由,也尊重政府的秩序维持,但他们必然更推崇新闻界在此之中的核心作用。

然而,如何权衡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判定媒体、大众和政府三者之间的责任履行情况,即在什么情况下媒体没有履行职责而需要公众的参与,什么时候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以弥补媒介自身和公众力量的不足,什么时候需要以敦促责任的履行为目的对自由加以限制,委员会并未就此给出明确而详尽的解释。

因此,承认政府干预新闻传播的合理性,就使得这一权利存在被不合理利用的可能性,使得新闻自由不可避免地面临潜在的威胁。特别是在当媒介垄断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一些压力集团的力量已经强大到可以影响和控制政府的情况下,媒介很可能会被一些力量强大的少数所利用,而无法真正提供公众所需要的报道和讨论。

事实上,有能力促进自由的机构也能破坏自由,由政府制定责任或者为责任立法都有可能损害新闻自由。政府可能以督促责任的实现为借口,对言论自由进行干涉、调控或者操纵,以形成有偏见的大众判断。由于社会责任论提出的目的是主张媒介为社会政治经济服务,故而其不可避免地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尽管它的一些想法和管理思想的最初愿望是好的,但结果往往会成为政府或党派的传声筒和意识形态控制的工具,难于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对公众“负责”。

总之,忽略了意识形态背景、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以及传媒商业操作等问题,仅仅围绕自由与责任的关系做文章,并且寄希望于通过媒介自律和政府干预来实现自由与责任,难免使“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这一理论构想遭遇尴尬。

三、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在实践上的困境

尽管“社会责任理论”针对当时新闻界面临的各类批评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改进方案,并且建构了一个理想的模型,试图通过新闻界的自律、政府的干预和公众的监督三管齐下,解决媒介垄断和商业化泛滥引发的各类问题和危机。但是,一旦将看似行之有效的体系放入传媒业的实践中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许多操作层面的现实困境。

(一)市场竞争环境使新闻界的自律受到严峻挑战

社会责任理论鼓励推行媒介自律制度,强调媒体对社会负有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积极倡导新闻界“以自律换自由”。委员会提出新闻职业化的要求,建议新闻界将自己看作是在进行一种职业性的公共服务,做到像法律和医学这些职业一样,有着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明确的职业准则,以及严格的职业资格认定、准入和撤销,能够自觉地担负起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那种类别、数量和质量的信息和讨论”。

委员会认为新闻界有责任提升而不是降低公众情趣,指出大众传播机构应该承担起在它们的领域中资助试验性的新活动的责任,如具有高度的文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的活动,即使它们不能保证即时获得经济上的回报,但是可能提供长远的收益。

然而,在实践层面,新闻界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律?英国哲学家格林认为,“义务可由法律强制执行,而责任则不然”[6]。即便对“责任”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要想使新闻界主动担负起社会赋予的责任,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其中面临的最大困境便是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碰撞。

可以说,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里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该”的,一直是新闻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新闻媒介究竟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公共信息传播者,还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者,更是新闻实践中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前者将受众定位于“公民”,其责任是满足作为“公民”的受众的需要;后者将受众定位于“消费者”,着眼于满足作为“消费者”的受众的欲望和需求。大多数时候,业界和学术界并不是单纯地认定其一,而是在二者之间摇摆。

也许由于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知识界的精英,因此该理论中的精英意识和理想主义色彩特别浓厚。其强调新闻自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之福利”,将权利与义务由个人转移到社会,由理性移转到良心与宗教伦理。它提出要提高新闻从业者的专业化程度,通过职业理念和精神的内化而形成其职业角色,将“客观公正”内化为一种存于新闻从业者心中的职业理想和职业理念,使个体在从业过程中自觉肩负起社会道义和服务公众的责任。它着眼于为大多数公众提供信息,以满足其“知的权利”。在新闻制作过程,只要能够达到这个目标,可以不计制作成本,不计经济回报,不在乎所吸引的受众的广度。

但在媒介转型的过程中,要想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传媒业在向完全市场驱动模式转型的过程中,商业利益压过了公共利益,由此带来了新闻价值观念的变更。新闻工作者放弃了新闻的教育功能,将价值判断的权利交给了作为“消费者”的受众,最大限度地提供满足其消费欲望的东西,而不再考虑什么是社会“应该需要”的东西。媒介放弃了“守门人”的职责,把收视收听或者阅读率当成自己的生命线,“社会责任”成为许多媒体用来标榜自身价值与权威,以吸引受众和获取经济效益的工具。

正如《最后的权利》一书中所述:“公司媒体为了迎合普通大众的最低级口味而报道平庸、肤浅、不鼓舞人心的新闻和娱乐的做法,和多年前媒体刊登带有偏见和不平衡的政治新闻和观点一样具有破坏性。媒体‘看门狗’的作用将受到内部缺陷的威胁,正如受到政府外部干涉的威胁一样。”[7]因此,当人们把责任的实现寄托于媒介自律时,必然要注意到商业利益对公共利益可能的挤压。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我国新闻界出现的一些超越“舆论监督”边界的“隐性采访”和“媒介审判”。当新闻工作者的精英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出现不合理膨胀之时,特别是随着媒介竞争的白热化,一些媒体或从业者为吸引更多的注意力资源,在行使新闻监督权时不断越线,使得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对媒体而言,行使环境监视的职能,发挥“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作用,进而影响公共生活和道德文化,是需要严格把握尺度和规范的。

(二)特殊的国情使传媒社会责任的施行面临多重压力

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虽然没有被明确地提出,但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在我国却是由来已久。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无论是著名的报刊还是著名的记者,在肩负起报道新闻、传递信息等职责的同时,其对社会影响和贡献最大的当属“传播新思想新文化的思想启蒙,其次是针砭时弊、自由议政的舆论监督”[8]。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新闻事业,部分继承了启蒙的传统,但在制度上彻底改变了传媒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以天下为己任的知识分子收编进了党—国体制,将他们定位成党的意识形态的承载者和宣扬者”[8]。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以及媒介生态的变化,我国的新闻从业者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职业理念,并且越来越关注媒体在社会转型及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但是,由于基本国情不同,西方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在引入中国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一系列的调适和转变,即“本土化”问题。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包括“中国文人‘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历史使命感,党的宣传工作的要求,以及西方的新闻专业理念和商海的诱惑”[8],在中国传媒改革的历程中,新闻实践的话语有可能根据不同语境在不同体系之间变换。在具体新闻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往往受到三种现实力量的相互制约,即政治宣传体制、商业传媒体制、新闻专业理念。因此,我国新闻从业者在建构自身社会责任时,往往面临着三个互相推拉的力量,即党对媒体的控制,市场对媒体的诱惑和支配,以及专业服务意识使媒体及从业者产生的自我压力。由此可见,如果仅仅是把西方对传媒社会责任的一系列要求简单地移植到中国来,必然会在实践过程中遇到诸多障碍。首先,对责任的内涵界定需要调适。童兵教授将传媒的社会责任界定为“新闻媒介与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身心健康所承担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9],并且指出,“在中国新闻工作者心目中的‘社会责任’观念,大致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守法律与纪律,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奉行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八字方针,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同行之间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等”[9]。可以说,在秉持西方新闻界提倡的“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等原则的基础上,传媒的党性和人民性在中国被提升到很高的高度。

其次,传媒社会责任的实践途径在我国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调适。西方社会责任理论将其实践的途径建立在新闻界、公众和政府三方共同努力的基础之上,并且将媒介的自律放在首位,公众的监督次之,最后才是政府的干预。在我国,传媒社会责任的实现同样需要这三方的力量,但是,政府的作用在此之中显得更为显著,公众的力量则处于一个逐渐增强的过程。

因此,社会责任理论的普适性被赋予了“中国特色”,被渗入了中国知识分子启迪民智的传统,中共宣传体制的影响,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商业诱惑,等等。中国的新闻从业者要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必须要寻求在具体场景和语境下可行的实现手段。

(三)传播技术的进步使社会责任的主体发生显著变化

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当时诸如互联网之类的新媒体尚未出现和普及。因此,该理论强调受众作为公民“知晓权的满足”,强调媒体作为“把关人”、“启蒙者”的责任和功能。新闻价值的评判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作为传者的新闻从业者操纵的,不仅来源于受众的喜好,更来源于具有社会责任的从业者从大众立场出发的精英意识。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兴起,人们逐步经历了从Web1.0时代到Web2.0时代的过渡,接着又不自觉地被推向了Web3.0时代。当前,Web2.0所产生的影响依旧十分深远,最主要地表现在信息共建和共享上。“通过广泛延伸的,连接每一个人的网络”[10],互联网用户纷纷举起内容大旗,空前活跃地进行着交流互动,最终促成了网络内容从下载到上传的转变,实现了资源的最大化共享。“在Web2.0时代,‘受众’不再仅仅被动地接受信息,他们既是信息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创造者和发布者,传授关系不再泾渭分明,有的只是彼此之间对等的信息交互”[11]。

因此,技术的进步使得点对点的传播成为可能,从而改变了传统的“精英→草根”的单向传播模式,开始实践一种“去中心化”的传播模式。在这里,所有的人都获得了一个平等参与的舞台,都能自由地参与到“无中心状态”的网络社会之中,“每个人只有各自的记号,而没有在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约束和限制,每一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并不存在等级的高低贵贱之分”[12]。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数字化生存……让弱小孤寂者也能发出他们的声音。”[13]

在这样一种参与式的媒介生态下,传统媒体的“把关人”作用受到冲击,媒介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每一个个体的多元性得到充分体现,这就使得传媒社会责任的实现面临更大的困难,社会责任理论建构起的新闻界、政府、公众三方的协作模式必然需要进行一个合理的调适。

首先,媒体在议题设置和舆论引导中的角色需要重新定位,在操作方式上需要逐步适应当前的新媒体环境。媒体应该从信息“把关人”的角色,逐步转变为公共讨论平台的提供者,公众意见信息的整合者,以及社会环境变化的预警者。针对网络议题的多元化、分散性,以及衍生能力强、发展轨迹不确定等特点,传统媒体应该主动吸纳和整合网络议题,对公众关注的事件和现象进行理性梳理,深度开掘,积极引导,以此实现其在公共领域中的社会责任。

与此同时,在新兴媒介技术的帮助下,一个主张“参与、平权、自治”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度、关注度不断提高,以往积压的一些困惑和不满情绪也找到了一个宣泄的渠道。近年来,“网络问政”逐渐成为一个热点现象。从网民通过一张新闻图片“人肉搜索”出“最牛房产局长”、“天价烟局长”,到对说出“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的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进行集体声讨;从通过图片转载而引起人们关注的“楼脆脆”、“楼歪歪”事件,到因为一篇题为《无辜私家车被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的帖子而曝光的“钓鱼执法”事件;从对各地“酒驾”肇事案的激烈讨论,到对以“躲猫猫”事件为代表的各类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持续质疑;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到湖北邓玉娇案;甚至是不久前热映的影片《阿凡达》,都因为有网友将其影射为“最牛钉子户和暴力拆迁的故事”,而导致舆论的焦点转向对房地产开发商和城管的不满。

毋庸置疑,在当今社会,网民的力量是巨大的,网民在推动社会进程中起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可以在瞬间形成一个意见场域,借助于互联网无边界的传播,让官员的贪污腐败、恶劣行径暴露在阳光之下,进而成为对官员社会监督的重要窗口、对官员民意表达的无障平台,乃至成为对官员地方保护的突破口”[14]。

因此,随着公众对政治生活介入程度的不断加深,政府必然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在新的媒介环境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承担的责任,并且进行相应的职能转变,逐渐“从高居社会公众之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转变为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协调者、引导者”[15]。“网络汇集民意,政府顺应民意”已经逐渐成为潮流,党政官员要学习和媒体“打交道”,重视网民的力量,适时运用新媒体这个平台建立起同公众的互动和沟通机制。近年来,上到总书记、总理,下到各级地方领导,都开始“做客”互联网与网友在线聊天,应该说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积极的尝试。

此外,由于当前责任主体发生变化,仅仅强调媒体和政府的责任显然已经不够,为数众多的新兴媒介使用者已经可以影响甚至主导议题和观点的走向。网络在很大程度上为公众形成议题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平台,“公众可以借助网络来陈述事实、发表意见,以各种不同的传播形式,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16],以此实现自我议程设置。

因此,在这个宣扬个性化、多元化以及媒介平权的时代,我们同样应该对传播过程中形形色色的参与者进行责任的界定,切实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从培养公众对媒介信息的批判能力转入培养其在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使用能力和交往能力,在加强公众判断力、辨别力的同时,加强他们自身的法制观念、公民意识及责任意识,使其能够在公共领域中进行自由、自主、自律的表达,并且在自律和他律的配合下,成为一个“积极”并且“负责”的公众。

四、结 语

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促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当时的新闻界,并对传统的新闻自由主义进行反思。该理论的学院气息、精英意识以及理想主义色彩较为浓厚,在实践层面上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困境,由此导致了对该理论诸多批评的声音,其中最主要的是实务界对学术界的质疑和不信任,认为报告是以哲学家的而不是以新闻工作者的视野来看待新闻事业的。但是,在理论提出的当时,委员会接受了传播革命和20世纪生活的复杂性,并且试图解决在那个环境下新闻界面临的诸多问题,其建议的大部分已经适应了新发展的世界观和由此产生的思维模式。正如玛格丽特·布兰查德所说:“对于坎汉、麦凯尔韦、布鲁克、宾厄姆、阿什莫尔、西摩等许多主编来说,《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为改革提供了一个哲学框架。”[4]

不管人们是否同意委员会的观点,新闻界的整体事实已经证明了一个结论,即纯粹的自由主义理论势必要被废弃,仍旧把新闻自由看作是纯粹个人权利的个体已经变得越来越孤立和不合时宜了;取代它的将是一种新兴的理论,这个理论越来越重视新闻界的责任和义务,尽管现在仍然无法确定这个理论的成熟形式是什么样子。

正如委员会的报告中所述:“新闻自由当然不是一种孤立的价值观,这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都是如此。它是一个社会的内在功能之一,必须随着社会情境的变化而变化。”[2]78

[1] 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M].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5.

[2] 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王 征,王 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12.

[3] 林邓露,林伟强.论新闻自由理论及社会责任论[DB/OL].传媒学术网,[2010-03-15]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1695.

[4] 布兰查德.哈钦斯委员会、新闻界与责任概念[J].新闻学文献(Journalism Monographs),1977,5(49):10-20.

[5] 阿特休尔.从弥尔顿到麦克卢汉[J].纽约: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90:49.

[6] 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M].黄 煜,裘志康,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43.

[7] 尼罗.最后的权利——重译《报刊的四种理论》[M].周 翔,译.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2008:132.

[8] 陆 晔,潘忠党.成名的想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J].新闻学研究(台湾),2002,71(1)17-59.

[9] 童 兵.中西新闻比较论纲[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364.

[10] 麦奎尔.受众分析[M].刘燕南,李 颖,杨振荣,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7.

[11] 赵 凯.解码新媒体[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7:172.

[12] 赵 莉,钱维多,崔 敬.互动传播的思维[M].北京:中国工业出版社,2007:70.

[13] 庞帝.数字化的生存[M].胡 泳,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

[14] 张晓冰.“网络问政”中网民媒介素养的培育[J].新闻知识,2009(8):76-77.

[15] 徐 徐.试析“网络问政”所折射的政府、媒体、公众关系[J].新闻记者,2009(10):79-81.

[16] 王 博,孙亚萍.浅谈网络时代议程设置的变化[J].科技风,2009(9):135.

On the Dilemma of“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of the Press in Our Country

TU Guang-jin,WU Hui-fan
(School of Journalism,China Renmin University,Beijing 100872,China)

In the late 1940s,as the intensification of the press monopoly and the proliferation of commercial,people began to reflect the traditional libertarian theory of the press.In this context,“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came out,which emphasizes the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of the press.This theory advocates to promote the achievement of responsible freedom of the press,through the press self-regulation,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public oversight.In this seemingly effective system,there are still many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dilemma,including differences in the definition of responsibility,difficulties in tradeoff between 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challenges of the press self-regulation,“localization”problems when this theory transplanted to China,and the conversion of responsible people which led by advances in technology.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press;dilemma

G210;G206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0.06.005

2010-08-10

涂光晋(1951-),女,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新闻传播学研究;吴惠凡(1985-),女,福建省福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新闻评论及新媒体环境下的意见传播与整合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1AXW003)

(责任编辑 文 格)

猜你喜欢

新闻界新闻自由媒介
曹景行:华语新闻界里一个响当当的名字
曹景行: 华语新闻界里一个响当当的名字
新闻自由之路的艰辛与曲折——近代英国的新闻自由之路
媒介论争,孰是孰非
书,最优雅的媒介
欢迎订阅创新的媒介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解读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反思媒介呈现中的弱势群体排斥现象
新闻自由与侵权问题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