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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我国农业经合组织发展

2010-03-09文/柳

决策与信息 2010年7期
关键词:农户农民生产

文/柳 文

一、发达国家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经验

150多年前,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运转成功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从那以后,农业合作组织在世界160多个国家生根开花,成为支持农业产业以及农民这个弱势经济群体的有力工具。世界范围内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证明,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户在生产、加工、营销等领域实现各种形式的合作,是在市场经济中不断争取有利经济地位的有效选择。

从组建方式看,各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大致有三种类型:农户自发联合,能人出面组织,政府出面号召组织。

农户自发组织农业合作社的前提条件是各成员具有基本相似的经济规模起点、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结构,在这方面,美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同时其经营方式也更向市场化靠拢。

能人出面组织农业合作社的情况以德国较为突出,这是一种由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主动发起并组织当地农民发展合作社经济的模式。德国不但在世界上最先普及了农业合作组织,同时,其讲求规范和纪律性强的民族特点还造就了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目前这部法律已经发展成为与公司法并重的主体法。

政府出面组织农业合作社的典型是日本,其农业合作组织在习惯上被称为“农协”,最初是在明治维新时期由政府出面取法西欧成功经验组建而成。日本的农协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法律规定社员带资财入社的农协为出资农协,可以经营包括信用、共济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而不要求社员带资财入社的农协则为非出资农协,不能经营共济业务以及一些金融信用业务。此类农业合作组织具有沟通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的作用,一方面它成立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利益,政府在制定农业政策时,农协会出面为农民争取实际利益;另一方面,农协又通过组织体系,发挥着为政府宣传实施农业政策提供便利的作用。农协可以获得国家财政的补助,同时它也依法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

无论哪个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大致都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自愿原则。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入社农民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3.合作组织民主管理,管理机构的产生方式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

4.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参与协作,获得服务,而不是通过股金获得分红。实际上,经营比较成熟的合作组织一般都在管理办法中对股金分红提出限制,合作社的盈余被更多地用于再发展。

农业合作组织在推动各国农业发展过程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例如日本,在政府制定农业政策时,农协会出面为会员争取更多的有利条件,农户因此可以把精力更多地用于生产经营本身。

2.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发达国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以合作组织为中介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科技成果可以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3.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一方面,农民可以从合作组织得到生产技术和营销信息,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农民又可以凭借会员身份更为容易地得到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扩大再生产。

4.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以丹麦的农业合作组织为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丹麦的农业协会已经发展成为集农、工、商、学、技、贸、研为一体的农民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表,农民因此节约了大量的生产成本和营销成本,同时能够更好与市场对接,避免了因盲目生产而造成的损失。

在发展趋势方面,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早期一般都是为了促进营销而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范围则早已不限于此,已经扩展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同时,不同的农业合作组织间也出现了联合的趋势,这种联合既包括同种组织的合并壮大,又包括不同类型合作组织的联合,例如生产合作组织与销售合作组织、消费合作组织的联合,从而把整个农业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系统地连接起来。

二、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已连续10年发布涉农一号文件,并于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些大政方针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热情,表现之一就是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大量涌现。这些合作组织的建设,解决了散户在农资供销、技术合作、资金合作、信息与市场共享等方面面临的难题,极大地带动了农业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

但在各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是经营规模小。业务量有限、参与者有限,辐射带动能力较弱,对市场信息的把握能力仍显不足,真正帮助成员明显增收,形成区域影响的合作组织数量还不多。

二是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很多规章制度的建立只是流于形式,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风气不足。在组织内部的议事决策过程中往往是牵头人说了算,理事会、监事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利益分配时仍以股金分红为主,更能体现合作性质的二次返利还不能做到按照交易量为主进行分配。

三是合作水平不高,合作内容单一。多数只是在生产环节进行松散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紧密合作的还不多,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和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组织比重仍然偏低。还有些合作组织的成立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启动奖励资金,这笔资金用完之后,合作组织便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四是合作组织发起人的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合作组织发起人、法人代表的文化水平偏低,又缺乏系统的培训,组织管理能力、议事协调能力、民主管理意识都有不足,难以带领合作组织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五是外部生存环境依然不佳,政府的扶持政策尚难落实。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偏高,绝大多数农民资金合作组织尚未取得正式经营资格。此外,虽然各级政府都制定了有关扶持政策,但由于各级财政都存在财力不足的问题,使得很多扶持政策难以落实,无法真正发挥引导作用。

六是“三农”领域残存较多小农生产意识。这种小农生产意识对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大生产的发展存在着一定阻碍作用,特别是在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有着相当的难度。比如,有些农民对于合作效益的评价不是自身得到了多少好处,付出了多少成本,而是别人是不是从我的付出中得到了好处。有专家在对湖北荆门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了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村民小组因为某农户不愿意支付每亩10元的灌溉费,导致全小组粮食亩产减少20%~50%。

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有的龙头公司已经不单纯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比如某米业集团,它在与农户开展合作时规定,军烈属可以优先签订订单,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户则不能签订订单,这种发展模式使得龙头公司具有了一定的地方行政组织色彩。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对当地农村的综合治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其垄断色彩严重,阻碍了农户的集体致富。这家民营米业集团与周边1000多家农户签订了生产订单,以高于市场价0.3元的价格进行收购,而公司加工后的大米,最高规格的产品售价最高达每公斤50元。在这种“龙头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中,龙头公司和农户的利润分配比例悬殊,营销环节的暴利则完全归龙头公司所有,农户成为为资本服务的农工,很难真正实现增收致富。

三、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农业经合组织健康发展

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先进经验,发展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应从六个方面下功夫。

1.坚持贯彻自愿原则。合作组织的创办,会员的加入和退出都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自我意愿。

2.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组建要因地制宜。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农民的思想更为积极活跃,开展合作的需求较强,合作组织的建立更多地可以通过农民自发联合和能人带头的方式。而在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民思想较为保守的地区,政府应当主动出面从当地的客观实际出发,围绕当地的支柱产业、特色农业组织建立一些农业合作组织,通过示范作用来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这方面应当充分借鉴日本农协的有关经验。

3.合作组织的经营方式应当以非营利性为主,管理方式应当以“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为主。农业本身是一个弱势产业,我国农民由于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分散经营状态,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迫切需要从合作组织中获得信息、技术和营销渠道保障,此时如果强调合作组织的营利性,势必会阻碍农民加入的积极性,农民组织不起来就无法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由小生产向大生产的转变,农民也无法真正致富,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组织的盈利也无从谈起。当然,以龙头公司通过“一股一票”的管理方式来带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模式也有着许多成功的范例,但在这种非纯粹的农业合作组织模式下,应当由政府出面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资本的盈利幅度加以一定的限制,从而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保证农民增收。

4.对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无疑将为我国“三农”问题的破解做出重要贡献。农业合作组织依法获得法人地位,不但其运作和管理能够更加规范,更可以在获得金融支持方面取得实质进展,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将有可靠的解决途径。同时,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些以农产品为纽带建立的农业合作组织将进一步突破村镇行政区划约束,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5.国家对农业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可以考虑更多地通过农业合作组织加以落实。例如,各级人民银行可将其他金融机构寻找出路的资金以再贷款的形式直接给农民互助资金组织,这样既可以解决金融机构资金的出路问题,也可以解决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需求问题,还可对后者形成商业激励,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6.示范带动作用。在一些地方,农民还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市场组织,缺乏技术指导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出面帮助有合作意愿的农民成立组织,建章立制,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日常运营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其管理者的培训,并积极为其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和发展便利。同时,要更多地着重于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质量,而不是一味追求本地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数量。

家乐福超市运用“农民直供”的采购模式,在农民、家乐福和消费者之间达到“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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