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2010-02-17文◎于浩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期
文◎于 浩
如何判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文◎于 浩*
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张某又与孙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后张某堕胎。陈某得知此事后对孙某一直怀恨在心。某日,陈某驾车载着张某途经某网吧时,发现孙某在网吧门口处,陈某遂叫来李某等人到该网吧将孙某挟至车上,并带到某饭店门口。陈某殴打孙某,并质问孙某与其女友发生性关系并致怀孕、堕胎一事如何解决。孙某提出愿意赔偿2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三天内付清。后陈某将孙某放走。当日孙某的朋友报警,陈某被民警抓获,未取得上述钱款。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本案的发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前因,但这一原因并不能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其纠集他人挟持孙某,以此为要挟索要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事出有因,事前陈某等人并无预谋,又是孙某主动提出赔钱了事,综合来看,不能认定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敲诈勒索行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评析意见
本案属于“事出有因”型的敲诈勒索案件,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敲诈勒索罪要求主观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客观方面在形式上一般都有以暴力、威胁手段索要钱财的行为,实践中比较困惑的恰恰就是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这也直接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罪与非罪的把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