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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农民培训的吸引力

2010-02-17庄曼丽

职教论坛 2010年22期
关键词:农民培训

□庄曼丽

农民培训肩负着为农业现代化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大历史任务,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农民培训在全国各地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培训项目不断增多,培训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接受培训的农民数量也不断增多。但是农民培训缺乏吸引力已经成为农民培训在实施过程中的一大障碍,严重影响了农民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提高农民培训的吸引力已成为现阶段农民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

所谓农民培训的吸引力,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对农民培训感兴趣。人们关注、了解农民培训,相信农民培训可以为农民带来实际效果,对农民培训本身以及接受培训之后的新型农民或农民工有良好的印象。严格一点说,农民培训的吸引力是指人们利用农民培训实现个人目标的倾向。如果农民在考虑学习文化技能的途径时,把农民培训当做候选之一;如果企业更愿意雇用参加过培训的农民,并能为其提供高于未参加过培训的员工的待遇,那么这样的农民培训就是有吸引力的。

一、农民培训缺乏吸引力的现状

(一)农民参与培训积极性低

农民培训在基层的部分地区“遇冷”已是不争的事实。2004年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教育处对全国10个省27个县51个村进行的有关农民素质培训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主要矛盾是招生,工作的难点也是招生。黄祖辉、俞宁关于失地农民培训意愿的研究也指出,一些失地农民培训项目因为农民参与度不高而开展得不甚理想,合肥市曾有 “免费送技术为何没人来?”的新闻报道。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地方独有,已是全国许多地区都存在的普遍问题。这些研究和报道都充分反映了当前农民不愿意参与培训,农民培训缺乏吸引力的现实状况。

(二)地方政府部门组织农民培训难度大

由于农民对培训不感兴趣,参与的热情不高,政府在组织农民培训时即使花费大力气动员也依旧得不到农民的支持,有时 “免费培训”也会出现没人愿意参加的局面。面对此种状况,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只能在汇报培训工作时采取瞒报、谎报等方式,汇报中通常存在学员年龄不符、培训时间不够、学员信息不全、学员培训内容不真、学员身份重复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更进一步表明了难以吸引农民参与培训的状况。

(三)社会对农民培训的效果认可度低

农民培训一般都是短期培训,农民在参加培训之后,技术水平、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提升有限,企业对其获得的资格证书也不一定认同,就业依然会成为问题。而对专业农民来说,仅仅参加几次培训并不能完全解决其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一旦生产的某一个环节存在障碍,新的农业技术就无法投入生产,农民就无法从培训中得到实际的收益。即使新的科学技术被投入农业生产,农民还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但是散户经营的农民抗风险能力又普遍较弱,一旦生产投入失败极有可能血本无归,甚至失去原有的生活质量。农民接受培训之后的出路问题说明了社会对此类培训并不认可。

二、影响农民培训吸引力的原因

(一)政府对农民培训的认识存在偏差,职能定位不明确

首先,长期以来农民培训形成了上级政府下达指标和命令,下级政府部门接受任务完成指标的行政模式,各级政府往往将农民培训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同时,基层农村组织的领导干部素质不够高,他们往往不太理解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也不理解农民培训对城乡统筹的重要作用,更是无法将农民作为培训的主体,为农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作为一项行政任务,基层领导只希望在培训结束之后能够向上级做出汇报,因此,面对农民参与培训积极性不高的状况,政府方面并不愿花财力、物力去寻求原因,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而只愿意在数据上做文章,应付了事。

其次,政府作为农民培训的主导力量,应该发挥好指导、引导、监督和协调作用。农民培训往往都是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例如“阳光工程”由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容易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部门之间合作协调不力,信息沟通不畅、资源难以整合,培训效果难以评估,最终影响农民培训的质量。

再次,政府驱动,学校实施,农民被动的培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和其他培训机构积极性。一直以来,政府都将自身的角色定位为农民培训的领导者,限制了其他机构如职业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在农民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农民本应是培训的主体,可是在培训当中,却享受不到主体的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事先安排好的各种培训,可供选择的培训内容、时间、方式等十分有限,使得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二)培训内容不合需求,培训方式不够灵活

培训内容直接决定了培训的有效性。农民培训内容必须满足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切实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同时又要兼顾农民的意愿。但是农民培训的决定权在政府,政府往往不调查农民意愿和企业的需求就决定培训的内容,农民最急需、最迫切的技术和知识学不到,企业需要的人才又没有得到培训,结果是农民不愿意参加培训,即使农民接受了培训,他所学的技术知识无法用于生产经营当中,造成资源浪费,影响培训的吸引力。

培训方式也影响着培训的效果。集中培训的方式不能照顾到每一位文化水平不同、技能起点不同的农民。单一的培训方式,也不适用于不同的培训内容。另外,由于教育资源不足,培训的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和统一,农民无法随到随学。

(三)农民自身素质的局限

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思想素质上的局限性导致农民十分关注培训带来的短期利益,如果农民培训不能够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会大打折扣。生在农村长在农村的农民对社会发展脉搏的把握不准确,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够了解,加上单家独户的小户型生产方式,农民承受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不愿意尝试新事物、新科技,只能“观望跟风”,“一哄而上”,其专业的选择和对培训内容的需求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存在一定差距。

(四)缺乏法律保障和监督体系

虽然国家和地方层面上都会出台关于农民培训的各种实施方案,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涉及农民培训的条款,但是目前还没有专门制定针对农民培训的法律法规。因为农民培训不涉及法律责任,社会乃至政府各方面对农民培训都不够重视。因为对农民培训的时间、次数、内容、方式以及各政府部门的职责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农民培训管理组织比较混乱。因为对培训的质量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缺乏相应的质量监督制度,对接受培训的农民掌握技术的程度,在实际生产中技术的贡献率,培训给农民带来的收入增益等都无从考证。即使部分农民在完成培训后可获相应的技能证书,但是技能证书对农民找工作的帮助有多大也不得而知。

三、提高农民培训吸引力的对策

(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

地方政府应该转变一贯的 “领导者”、“指挥者”的角色,将自身定位为农民培训的“服务者”、“组织者”,发挥好指导、引导、监督和协调作用。以农民培训为中心,各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合作,明确职责。同时提高基层农村组织的领导干部素质,充分认识农民培训的重要意义,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切实做好农民培训工作。

(二)改革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拓宽农民培训内容的范围,农民培训的内容必须包括基础文化知识、农业科学技术或专业技术技能和经营管理、生产安全、法律知识,让农民自由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生活。对专业农民,将内容从产中培训拓展到涵盖产前、产后的相关领域,如农产品销售及服务、食品加工、农场管理等;从技术培训拓展到创业、经营和就业技能培训,甚至教会农民如何决策和规避风险,如何应用科学知识和试验方法、如何掌握财经分析理论和商业操作技巧;对兼业和转业农民则将内容从技能拓展到职业素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等领域。同时,培训之前必须先进行社会企业需求调查和农民培训需求调查,确保培训内容符合企业和农民的需求,设立对口专业,编写实用教材,难度要符合农民的文化水平,深入浅出,重视实际操作。

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需要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理论性强的文化知识课可以采用讲授的形式,实践性强的内容则必须现场演示,实地操作,尽量采用农民喜欢的容易接受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另外,必须灵活安排培训的时间、地点,方便农民随到随学。

(三)积极引导农民转变思想,提高农民参培积极性

加大农民培训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开拓农民的视野,使农民认清国家社会发展趋势,理性选择培训的内容和专业,让农民相信参加农民培训所带来的长远利益,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参加农民培训。基于农民防范风险意识较强,爱跟风的特点,重点发展种养殖业能手、科技带头人等新型农民的模范,让农民亲眼见识到农民培训带来的实际好处。与此同时,还可以适当采用经济刺激的方法,让参加培训的农民都能获得眼前利益,但要注意给予农民的奖励或补贴要与培训紧密相关,例如,对参加新品种水果种植培训的农民免费发放相应的新品种果树苗,而不是奖励一些无关的生活用品。

(四)提供培训后续服务,为农民解决后顾之忧

为了避免学了技术之后,专业农民无法利用新技术,转业农民学习培训后找不到对口工作的困境,政府必须为专业农民提供或引进相应的设备资金,引导开发农产品市场,确保农民获得经济效益,保证农民获取的资格证书在创业、就业中的优先地位。实行推荐就业,建立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准确掌握人力资源状况以及就业去向、技能结构、年龄结构等,协助农民工处理在工作中遇到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为农民工开展跟踪服务,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专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提供如种子购买、农产品种植、病虫害防治以及农产品销售等一条龙服务,为农民解决后顾之忧。

(五)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型农民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农民工是社会主义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教育与培训已经成为今后国家的工作重点之一。为农民教育与培训提供法律保障可以体现农民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城乡统筹中的重要地位,保障农民培训的有效实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都在呼吁颁布农民教育的法律法规,并有个别省份(甘肃)已经着手计划制定农民教育的相关条例。从国际上看,许多发达国家在农民教育方面的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

[1]全国农民培训开展情况检查调研报告[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4,(4):3-6.

[2]黄祖辉,俞宁.失地农民培训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135-142.

[3]免费送技术为何没人来?[DB/OL].http://news.qq.com/a/20100419/000774.htm,2010/5/1.

[4]王文槿.增强职前职业教育与培训吸引力:欧盟的经验[J].职业技术教育,2009,(36).

[5]李兴洲.职业教育有效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理论研究[J].教育学报,2009,(5):115-120.

[6]林克显.新农村建设中福建农民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7]孙文学,张维新.农村人才需求结构与农村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改革[J].职业技术教育(科教版),2004,(22):67.

[8]卢巧玲.国外农民教育培训的经验与启示[J].成人教育,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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