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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责任及其实现*

2010-02-16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主观伦理

武 博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6)

论行政责任及其实现*

武 博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6)

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着“行政人”角色,为了使其更好地行使权力,必须在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客观行政责任的同时,通过伦理道德建设强化其主观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角色;行政人

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对于行政责任问题的研究很多,总结起来大致有制度和伦理两个角度。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责任应该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然而,更多的学者则从伦理的角度探讨行政责任问题。有学者认为,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行政个体才是一切行政责任与义务的最终承担者和践履者,而这种个体是具有伦理自主性的人,当行政责任与义务内化为行政主体的伦理责任时,才能更好地被履行。从伦理的角度,以行政伦理责任的观点去审视公共行政的责任问题,才是最根本的视角[1]。

上述两个视角中,制度论者强调对行政责任的外部规范,而伦理论者更强调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应该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使其内化。本文认为,必须同时重视客观行政责任和主观行政责任,在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客观行政责任的同时通过伦理道德建设强化主观行政责任。

一、行政角色与行政责任

笔者认为,对行政人员的角色定位应该建立在对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明确区分的基础上。总体来说,私人部门及其人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公共部门及其行政人员在市场失灵的公共领域扮演着“行政人”的角色,这种角色上的区别导致“行政人”与“经济人”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私人部门处于市场环境中,受市场机制的制约,按市场规律办事,因此私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亚当·斯密对 “经济人”的特征是这样描述的:“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2]。“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3]“自利的打算”决定了“经济人”必然要把追逐利润、寻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在市场中活动的目标。由于市场机制规约了市场经济个体及其行为的价值指向,将其“自利的打算”汇聚成为推动社会富裕和稳定的力量。

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是个二重化了的社会,它包含着“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大基本部分。

从本质上讲,公共领域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而出现和存在的。但是它的出现是以公共权力的拥有和行使为特征的,权力是公共领域的支柱,国家、政府等一切公共领域都是权力实体,是按照权力结构建立起来的。权力一旦产生便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具有发挥作用的双重可能性。一方面,权力与其公共性质相一致,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保证经济的顺利运行;另一方面,权力背离公共性质,成为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巨大破坏力量。为了减少和扼制权力发挥负面作用的可能,一般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建立法制化、制度化的权力制约机制。这种法制化、制度的权力制约机制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只有与内在的制约机制结合起来,才能切实有效。因此权力制约的第二种方式即培养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使其具有抵抗权力腐化的内部力量。

由此可见,公共领域的组织和人员必须适应“行政人”的角色要求,在公共领域积极正向地运用权力。与此相适应,行政人必须将履行客观行政责任和主观行政责任结合起来。

客观行政责任是指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从国家法律、部门规章以及上级组织或组织中的上级等组织系统内部力量中接受的必须完成的职责。其来源于 “委托——代理”关系链。首先,公众将国家主权委托给民意代表组成民意机构;然后,民意机构将权力委托给政府;再后,政府将权力委托给组成人员即政府官员;最后政府官员将权力委托给行政人员,即上级组织将任务委托给下级组织。主观行政责任是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由自身的价值观、信念以及良心等内在驱动力所激发出来的,自己认为应该对某人或某事负责的感受。主观责任植根于一个组织或行政人员的内心信念、价值观和良心,在实现过程中表现出较多的自主性。

在实践中,客观行政责任与主观行政责任不是联系在一起的。主观行政责任是由客观行政责任内化而成的。从内容上看,二者并无实质的区别,但是二者在被履行时,行为主体的精神状态却会表现出质的差异。

二、行政责任的实现

根据以上对行政责任的分类,本文认为,应该采取不同途径以促使客观行政责任和主观行政责任的履行和实现。

首先,应该通过制度建设和法律手段来强化行政人员的客观行政责任。客观行政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制度规定。要保证客观行政责任的实现,首先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和制度责任体系。具体来讲,根据“委托——代理”关系链,客观行政责任的实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组织负责 (对上级或对下级负责),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表现为遵守组织规范,实现组织目标;第二,对政府官员负责,承担宏观工作责任;第三,对民意机构负责,承担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其次,通过伦理道德建设培养行政人员的主观行政责任感。在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确定了客观行政责任的情况下,还要注重对行政人主观行政责任感的培养,注重其伦理自主性的发挥,注重行政人的自律即内在控制。而要使行政人成为一个具有道德追求的伦理责任的人,就要加强行政人的教育和培训。卡罗尔·刘易斯认为,行政伦理教育就是要进行 “服从伦理学”和 “诚信伦理学”教育,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其重心是培养行政人的道德自主性和自我责任感,培养行政人的道德反思能力以及道德选择能力。

[1]蒋伟,张志兵.当代行政论理责任的基本内涵[J].许昌学院学报,2005,(1).

[2][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4]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On Adm in 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its Realization

Wu B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Hefei230026,Anhui Province,China)

The public sector and its staff assume the role of“administrative person”.In order to ensure them exercise their powers better,we must strengthen their subjectiv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ies through ethical and moral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of strengthening their objectiv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ies through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administrative role;administrative person

C939

A

1673-2375(2010)03-0105-02

[责任编辑:鲁 微]

2010-03-28

武博 (1970—),男,山东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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