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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村自治到苏维埃革命——以国共两党对农会和民团的认识演变为中心

2010-02-15黎志辉

中共党史研究 2010年1期
关键词:民团农民协会农会

黎志辉

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史上,自治均有其理论渊源。清末民初,中国的革命派一面借力于西方的自治思想,一面追溯中国的所谓自治传统,鼓吹 “人民之自治权,即为民权之实现”①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 (1909—1920)》,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 597页。。随着五四运动前后革命党人和激进知识分子的民权视野由绅士向平民下移,平民革命和农民自治的言论开始出现,并逐渐获得革命话语上的正当性。国民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共同提出乡村自治的思想背景,即源于上述多种政治思想的交汇和融合。

学界有关民国乡村自治历史的论述,一般从北洋政府时期直接跨渡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缺少对国民革命时期乡村自治思想演变的审视。从国共两党的思想史来看,这一时期乡村自治的理念分歧、制度设计及严重受挫,极大地影响了两党今后的制度抉择。本文试图理清中共与农会关系的演变过程,勾勒出农民运动、乡村自治、苏维埃革命三者之间的历史关联,从而探讨国共两党的乡村自治理念难以在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落地生根的革命困境。

一、乡村自治:自下而上的平民革命

清末民初政府与社会各界倡导的自治理念,在社会革命话语中被赋予新的涵义。“自治”已非专指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关系,亦非建立在身份和财富基础上的绅权自治,而是直指平民自治,即强调平民在公共事务中的主体性及普遍权利。在鼓吹社会革命和平民主义的知识分子看来,民族和国家的危机已经不可能通过自上而下、官绅主导的代议制民主来获得解决,而是必须教育和动员那些在以往的政治革命中被忽略的平民参加革命从而改变革命的性质,才能取得革命成功。

中共倡导的国民革命,含有平民革命的内在指向①国民革命后期,当国民党右派以 “全民革命”来解释“国民革命”时,中共即明确提出 “平民民主革命”的口号。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 435页。。至于革命的组织形式,1922年共产国际指示中共:中国目前尽管未必有立刻组织苏维埃的要求,但是苏维埃理想是适合民众革命争斗和革命民众去压服民治主义势力的最好组织,必须宣传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2册,第 474页。。而在另一文件中,共产国际甚至指出:“只有苏维埃制度方能保证农民革命之完成”,尤其是东方有几国“向来是以封建宗法制度的协作组织维持的”,此种地方就确有必要“设立一种苏维埃国家制度,方能从事于有系统有组织的整顿办法”③《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2册,第 480页。。但 1923年苏维埃俄国与孙中山的结盟,使共产国际的这一政策导向开始转变。苏俄代表越飞与孙中山在 1月26日发表的联合宣言中声明:孙逸仙博士以为共产组织,甚至苏维埃制度,事实均不能引用于中国④《孙中山全集》第 7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 51~52页。。稍后,共产国际发出 “建立农民自治机关”的指示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2册,第 519页。另可参见《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 1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 254页。,中共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也随之提出“实行都市和乡村自治”⑥《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2册,第 529页。。

中共声称的“乡村自治”,表面上符合国民党的“地方自治”理念,但两者其实差异甚大。孙中山的思路更加接近日德两国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自治模式,主张地方自治以县为基本单位,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均权。他在晚年尽管认同国民革命的口号,却不赞成以阶级斗争的方式由人民自下而上地夺取权力,而是强调以一个集权的政党为核心,在军政时期先由人民全力支持国民党建成国家,等到训政时期再由国民党及其政府扶助人民建设地方自治。中共则以平民民权为本位,强调只有先给予人民应有的权利,才能发动人民参加革命,从而创立一个新型国家。乡村自治在中共的革命话语中,不仅意味着自治权力由绅士向平民的让渡,而且预示着民权革命由都市向乡村的推移。

“自治”原则并不契合俄国革命的苏维埃模式,却适宜作为中共早期的斗争策略。1924年国共合作之前,中共党员人数偏少,其欲代表的阶级——中国工人阶级也“尚未完全形成为独立的社会力量”⑦转引自 〔德〕郭恒鈺《俄共中国革命秘档 (1920—1925)》(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第40页。,因此,显然无法按照俄国革命的模式,组织苏维埃掀起社会暴动。国共合作之后,中共同时处于参政与在野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所参与或领导的革命运动既要合乎中共的理想和目标,也要顾及国民党的政策和法律。乡村自治正好适合这种形势:一方面,乡村自治的话语至少在表面上与国民党一贯主张的地方自治并无冲突;另一方面,乡村自治的核心内涵——农民自治,在中共看来几乎就是农民革命的同义词,可以满足中共寻求同盟军的革命需求,而且中共早期的思想尚未脱尽多元混合的色彩。正如北京共产主义小组在一份报告所说,“拿起任何一张报纸,即使是军阀们出版的报纸,都可以找到通篇是各种混乱思想同民主主义、基尔特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学说的大杂烩的文章”⑧《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 12页。。处于各种思潮交相碰撞当中的中共早期党员,既受西方民主主义的思想熏陶,更有不少曾是无政府主义的信仰者,或者至少受到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如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瞿秋白、恽代英等人,当然也包括农民运动的早期领袖——彭湃,他们或多或少都曾了解甚至赞同过西方民主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的自治理念。因此,当共产国际以“农民自治机关”替代 “苏维埃”时,中共很自然地接受了自治作为革命口号。

国共合作初期,乡村自治对于两党而言,主要是一种口号,尚未形成具体的政策。1924年国民党政府发布《政府对于农民运动宣言》和《农民协会章程》,虽然规定农民协会拥有一定的独立地位和政治权力,但未指出它是乡村自治机关。在国民党关于农会的组织设计和国共两党的认识中,农会应是一种经济性质的职业团体。然而,农会这种学自西方社会的组织模式,按照职业或阶级的标准而非血缘或权力的关系聚合农民,显然代表着一种更为现代的民主自治模式,因而必然面临与清末民初已然定型的绅权自治模式如何进行体制融合的政治难题。国民党在特定时期赋予农会的权力,尤其是武装自卫的权力,暗合共产党武装农民的革命路线,则显示农会这种游离于官绅权力体系之外的新型组织可能具有的巨大政治潜力。况且,孙中山在国共合作之后,不但提过 “农民自治”的口号,甚至尝试让农会替代原先的自治局管理沙田事务,这似乎表明国民党的自治理念有可能出现新的发展。国民党对县以下的乡村治理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以及农会组织设计中的复杂特征和不定趋向,为农会日后卷入各种权力斗争埋下了伏笔。

二、农会和民团:两种自治模式之争

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具有半正式或非正式特征,学者黄宗智称其为“集权的简约治理”①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中国乡村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李怀印曾指出中国乡村治理的非正式特征,参见李怀印:《中国乡村治理之传统形成:河北省获鹿县之实例》,《中国乡村研究》第 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正因这种特点,近代许多政治人物和学者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即有自治之制。清末政府试行地方自治,主要师法于日本,认为地方自治是国家统一权力对于地方的一种让与,即“自治之事渊源于国权,国权所许,而自治之基乃立”②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 84页。。同时,这种自治秉持中国传统的官绅合治理念,具有官治与绅治的双重特点,故其自治模范为“绅议其事、官总其成”③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 132页。。而其实际结果,则是造成绅权大张的乡治格局,既与清王朝巩固国权的初旨相违,也与西方的民主自治相去甚远。在南方省份,乡绅自治大多依赖由清末团练演变而来的团局组织。近代民团上承政府命令,履行代征赋税、维持治安等基层管理职能,以此获得权力合法性的正式来源;另一方面,便于最大限度地整合乡村社会囊括血缘与地缘在内的各种关系资源,以此生成乡村社会的秩序和保障绅富阶层的权益。阎锡山在山西,新桂系在广西,都曾利用民团作为乡村控制与治理的有力手段。

团练或民团,被国民党视为自治团体。1923年大本营宣传委员会印行的《国民革命中之民团问题》指出:“民团多属平民,苟办理得宜,平民具有武装,都市及乡村自治,遂获有力之保障。故民团者不独可捍灾御匪,如果教育有方,富于国家观念,而加以政治上训练,直可以巩固民主政治之基础焉。”④转引自梁尚贤:《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 218~219页。学者梁尚贤认为,这本小册子所阐述的观点,应是当时国共两党有关人士的共识。基于这种共识,社会主义青年团广东区委把争取与改造民团作为农民运动的重要工作之一。如据阮啸仙 1923年 9月 27日向团中央的报告称:“本区西北两江的农民运动,现正和西校合作,从民团方面着手。北江如花县、高塘等民团,已由我们同志在中指导;西江如鹤山、广宁等处民团,已由我们同志跑进去做教练,成绩亦不错。”⑤《阮啸仙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 77页。当时主持团中央工作的邓中夏亦曾撰文认为:“农会威权终不敌民团威权之大,假如农民户户有人组织民团,以代替现在地主绅士所招募的民团,一方面固然可以防御兵匪,而他一方一俟时机成熟亦可立呼成军,为革命之用。”⑥《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3册,第 49页。恽代英还以广东顺德的农团为例,认为他们先用地主绅士的名义来办民团,结果自耕农和佃户联合起来掌握了民团的实权,而使地主绅士只居赞助的地位,“这样的办法是很可研究的”①《恽代英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 524~525页。。

不论是从制度层面还是实际层面来看,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都是一种典型的精英政治,带有显明的身份特征,反映男女的不平等地位。国共合作推动的农民运动及农民协会的兴起,则全面否认了精英政治的身份观念。不仅普通农民有权过问村庄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共享传统社会极为稀缺的教育资源,而且妇女同样享有加入农会及参与政治的权利。农民运动和农民协会的社会动员取向,迅即激起农民的群体性诉求伸张,引发他们对现行威权统治及乡村各种不平等的制度、惯习和关系等的反抗和改革。农会制度设计上的瑕疵以及乡村社会关系本身的复杂性,还使农民运动实际上为乡村权益格局中的失意群体创造了权力翻盘的政治机会。并且,平民与豪绅二元对立的平民主义话语,在频繁的社会冲突中,极易转换为阶级斗争话语,由此更加刺激以农会和民团为政治符号的阶级认同的产生和阶级对立的形成。这种在短期内突然迸发的政治参与爆炸,势必对乡村社会原有的简约型治理格局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并迅速地改变了农会作为职业团体的性质,使其成为乡村社会集体抗争和权力角逐的组织载体,乃至演成农会与民团在乡村社会的组织化对抗局面。

随着农会与民团之间的暴力冲突愈演愈烈,国共两党对农会与民团的政策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1925年 1月,中共在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第一次制定对民团的政策,指出广东的民团已成为地主阶级压迫农民阶级的反革命武力,因此“今后我们应该一方面,反抗地主抽捐办民团,主张农民收回自办;别方面,宣传并扩大农民自卫军的组织,并鼓动充当民团乡团之农民脱离土豪地主之关系,加入农民自卫军”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册,第 363页。。1925年 5月广东省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发表的《广东省农民协会宣言》和《农民自卫与民团问题议决案》,大致可以反映当时国民党左派及中共对民团的认识。该会斥责民团 “这种起初假名人民自卫、乡村自治而本来是地主阶级的机关,现在已反过脸来,为地主阶级压迫农民之反革命武力了,为解除农民痛苦起见,凡有农会组织的地方,应由政府命令取消民团”。这种认识也反映在 1926年 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中,该案表示要“解散压迫农民之团体”,“制止土豪劣绅垄断乡政,扶助农民之自治团体”③《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 33页。。决议案虽未明言民团与农会,但实质上已将农会作为农民自治团体看待,并有以农会取代民团的政策暗示。

国民党左派及中共尽管能够掌握主流的话语权,制定有利于农会的各种决议案,甚至采取武装支持农会抗击民团的军事行动,但却无法排除国民党内支持民团的力量和声音。事实上,广东民团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民党的政策支持。在广东革命政府内占据强势地位的军人集团,除黄埔军校的学生军外,多数支持民团而反感农会,甚而屡屡挑起摧残农会及农军的事端。至于直面乡村秩序的基层政府官员,由于税收、公债以及与豪绅的关系等原因,基本上成为拥护民团、反对农会的一支主力。因此,农会的发展速度虽然较快,在一些乡村还掌握了实际的权力,但是国共两党对农会的性质转变尚未达成政策上的共识,“这种组织形式还不很明确,在政治上还没有定型”④《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 3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第 253页。。

国共两党一度试图诉诸选举的民主方式,对乡村社会原有的自治权力结构进行改造。1926年 5月,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警告说:“现在还不是农民取得政权的时代”,把民团变成农民武装,“要有一个好好的方法,然后慢慢地把他实现,这才能收到效果”⑤《广东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 358、360页。。中共广东区委亦持相同看法,认为民团和农会发生冲突,“这是因为许多农民协会成立的动机,在夺取乡村政权”,“这样做下去,一方面牺牲太大,一方面也未免过于急躁,使农民对于协会工作,永不发生兴趣,同时会使农会的将来发生很大的危险”,因此“为了农民本身的利益,要多做农民本身利益的建设工作”①《广东农民运动资料选编》,第 63页。。1926年 7月,中共中央第二次扩大会议制定广东农民运动最低政纲,决定在农民运动中对民团采取以下政策:经济上,废除民团团费;政治上,规定各地民团团员必须是有业的土著,团长必须由乡民大会公举,其经费之预算决算均应由乡民大会公决。会议甚至十分乐观地认为解决农会与民团冲突的办法,主要依靠巩固和扩大农会的组织,训练农民自卫军,“如果农会组织普遍了,我们就可以提倡农民自筹自卫,不纳团费,民团如无团费,将来一定会自行消灭的”②《广东农民运动资料选编》,第 123页。。

选举团长的民主方式,在个别乡村试行较为成功,但在总体上无法改变革命党的社会动员结合底层农民的自发抗争所孕育出的一种新兴权力组织,与豪绅阶层掌控的乡村权力组织争夺乡村政权的本质,因此也就不可能遏制乡村社会的暴力冲突。概而言之,民团比较符合国民党原本设想的自上而下的均权自治模式,农会更为符合中共理想中的自下而上的农民自治模式。两种自治模式之争,在社会层面上表现为农会和民团背后各自代表的社会力量的冲突;在政治层面上则表现为两党对农民动员与乡村秩序的关系以及乡村政权的改造方式不断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在此过程中,两党还越来越自觉地对自己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阶级基础以及今后的建国道路进行深入思考。这样,农会与民团的频繁冲突所推动的两党对乡村自治政策越来越清晰的表达和差别,不仅是对两党理论水平和行动能力上的考验,更是对两党合作关系及其基础是否牢固的考验。

1925年 7月广州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在广东已经减轻了对动员农民剪除异己力量的依赖程度。由政府设立仲裁机构或者依靠法律手段,对工农运动中的冲突事件进行裁决和处理,甚至对工农运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和打压,愈益成为广州国民政府内部占据主流的政策。如此一来,中共理想中的国民革命将失却原有的意义,农民自治也将化为遥不可及的梦想。广东农运的受挫及其经验极大地刺激了中共对乡村政权的认识和诉求。毛泽东在《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一文中,主要以广东农运为依据,分析中国农民运动的性质与都市工人运动的性质不同之处在于:都市工人阶级目前所争政治上只是求得集会结社之完全自由,尚不欲即时破坏资产阶级之政治地位;乡村的农民,则一起来便碰着那土豪劣绅大地主几千年来持以压榨农民的政权,非推翻这个压榨的政权,便不能有农民的地位,这是现时中国农民运动的一个最大的特色③《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4册,第 146页。。毛泽东的这种认识,显示中共当时尽管并不认为目前已经到达创建工人政权的社会主义革命阶段,但可能在乡村政权的诉求上首先实现突破。

三、农民政权:湖南乡村自治的急进化

共产国际在 1926年的 “三二○”事件后,感受到严峻的政治危机,开始寻求一种制约军事独裁的新政权形式。共产国际远东局在关于广州局势的调查结论中认为:“阻碍两省广大民众的政治觉悟、积极性和组织性提高的并使所有政治组织的上层性质凝固化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迄今为止没有代议制的政权机构,这些机构本可以支持政权的革命政策并成为它与主要革命阶层之间的联系纽带。在与群众的联系没有固定形式的情况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决不能保证政权的革命稳定性,也不能阻止军事集团的胜利。”④《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 3卷,第 374页。中共在北伐后的政纲,受到共产国际的政策指导,着力宣传国民会议的建国道路,主张在各乡各县各省以地方自治为名形成各阶级联合的组织,如乡民会议、县民会议、省民会议等,建立地方的人民政府,并最终发展到接收全国政权的国民会议。在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对峙中处于弱势的武汉国民政府,以及新近归附国民党的湖南将领唐生智,急于获得中共和农民的支持,借以应对政治危机、重建统治秩序,从而推动了湖南乡村自治的急进化。

1927年七八月间北伐军占领湖南以来,在新旧政权交替之际,湖南许多乡村陷入无政府状态。农民协会在一些乡村虽然成为实际上的政权机关,但是农会专政的形式缺少法律依据,也有悖于传统的权力观念,不免引起乡村社会的恐慌心理。尤其在阻禁米谷和打击豪绅等方面,农民协会与北伐军人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态势下,重新定位农会的合法权利和重建乡村社会秩序,被迅速地提上国共两党的议事日程。1926年 8月,中共湖南区委发表宣言,认为湖南的局势已告统一,“军政的时期快要过去了,以地方自治训练人民参政的时期已来了。实现这种以乡村自治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即是建立起由省县到乡村的平民政权”①《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82页。。国民党中央在 1926年 10月的各省区联席会议上也提出要实行乡村自治,由乡村成年人公举一委员会,处理乡村自治事宜。

1926年 11月的共产国际第七次扩大会议通常被视为共产国际路线激进化的重要标志,但这次扩大会议并未采纳中共中央与共产国际代表联席会议在《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的草案》中议定的关于 “农民政权”的提法,而是认为中共“应当努力赞助推倒乡间的劣绅土豪的官僚政权,以革命政府之下级机关代替旧的半封建的官僚政权”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2册,第 674页。。因此,这次会议不可能解决共产国际远东局和中共内部在“农民政权”、“由革命农民建立人民政权”、“农会政权”等乡村政权形式上的分歧③《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 4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第 47、48页。。此次会议之后,共产国际远东局的激进派甚至提出:“苏维埃是从组织上巩固无产阶级领导权及无产阶级与手工业者和一切城市劳动者以及小资产阶级的联盟的一种形式”,“组织苏维埃就能把所有这些成分都联系在一个国家联盟里,并能控制军队”④《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 4卷,第 109、110页。。但很显然,共产国际只要仍想继续维持国共两党的联合战线,乡村自治就是自下而上重组基层政权的最佳策略。1926年 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国民革命史上第一个正式的乡村自治方案——《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决议案规定:乡民会议是乡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实现新自治制,目前应由农民协会,邀集其他革命的民众团体,组织乡村自治筹备机关;旧有各级自治机关人员,在新自治制未实行以前,应由乡民开会改选,不得仍由劣绅包办。至于团防局或保卫团,应一律取消,另外成立挨户团,乡挨户团受乡民自治委员会的指挥监督。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4册,第 154页。

共产国际和中共在维持国共联合战线的前提下,急欲以“民主的新湖南”为样板,最先建成以乡村自治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和召集省民会议,借此推动武汉国民政府的进一步左倾。1927年 2月间,国共两党以及湖南省的党政军各界均对湖南省率先实行乡村自治寄予厚望,中共政策在此期间很快就实现了由“平民政权”到“农民政权”的突破。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的公开身份回湘巡视党务的毛泽东,在 2月 6日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认为:“应立即实现民主的乡村自治制度,变无政府为有政府,具体地建立农村联合战线,以免去农民孤立的危险”,“目前的湖南政治问题,莫急于完成乡村自治这一点,省民会议、县民会议非在完成村自治之后决无可言”⑥《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4册,第 207页。。在 2月 15日的湖南省党部、省政府及各团体联席会议上,时任湖南省政府主席的唐生智在其《湖南省政纲暨区乡自治条例》的演说中表示:“政府此时而言区乡自治,已属落后,实觉惭愧。但政府不仅惭愧了事,要加倍努力。”⑦《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第 220页。2月 16日,中共湖南区委发出的通告最能说明中共此时主张乡村自治的缘由,通告曰:

“现在是国民革命时期,不是社会革命工农专政的时期。国民革命中必须有广大的革命联合战线,才可以摧毁敌人的反革命联合战线。所以,此时在乡村农民专政的局面,应当站在党的广大的联合战线策略上,换一个新的形式,这个新的形式,就是要赶紧建设民主政治,使小资产阶级得参与乡村政权,而不对农运恐惧。建设民主政治的具体办法是实行乡村自治,这样才可以保障农民的政权建设联合战线。”①《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第 640页。

1927年 3月的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执会第三次全会,正式认可了农民自治政府的合法性和农民协会在乡村自治中的中心地位,全会“接受了我们提出的决议,他们接受了关于需要建立乡村农民政权,需要使所有驻扎在农村,但不属于常备军的武装力量听从农民协会指挥”②《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 4卷,第 334页。。需要指明的是,国民党更为关键的意图在于强调党及政府的指导地位,想以在政府部门中增设农政部以及乡村自治立法的方式,对农会专政予以约束和规范,进而将乡村政权纳入正式的行政系统。国民党中央在讨论《县区乡自治暂行条例草案》时,汪精卫依据孙中山的“遗教”认为:县自治“是由政府先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筹备,并不是由下面翻上来的”。陈公博更加直白地表示:“土地问题讨论时可以怀疑,但自治非行不可。因为农民协会是乡村中唯一的专政者,乡村自治就是要削减农民协会的权,补救这个弊端。”③《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 1258、1259页。这种政策倾向在相当程度上,得到苏俄顾问鲍罗廷和中共领袖陈独秀等人的支持或认同。鲍罗廷认为“目前需要一个乡村自治机关,能够维持地方的秩序,办理乡村的教育,代政府征收租税”,不过在不同区域应采用不同的革命策略,如反动各省应从下层造起,“但在国民政府之下,不能如此造法,应一方面组织下层的民众,一方面由政府协同农民讨论解决的办法”④《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第 707页。。毛泽东则将农民政权分为两个阶段:(一)农民协会时代,在农村革命的时候,政权集中在农民协会;(二)革命过后,乡村政府应在国民政府一个系统之下⑤《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第 686页。。这种倾向虽然与共产国际和中共内部出现的希望通过乡村自治的实施,提高农民协会的合法地位,借以改造国民党基层政权的主张不无矛盾和冲突,但与共产国际此时依然把武汉国民政府视为实行土地革命的组织中心的主要策略是一致的。正是通过 “乡村自治”和“农民政权”这些颇具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政策表述,共产国际和中共逐步克服了民权革命阶段关于政权理论的障碍,发现了通向新的政权形式。

四、农会政权:民权革命最高形式的体现

在近代中国乡村,共产党理想中的 “农民自治”,既无西方社会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契约关系及习惯法作为基础,也缺乏个体之间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体验过程。从未经历过西方民主式自治体验的中国农民,其群体心理要么“徒信党及政府势力”,要么“倚靠协会主持之人或农民运动者”⑥《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271页。。因此,“农民自治”具有的反精英导向,虽然可能以土地和权势为标准来判定甚至从身体上消灭“土豪劣绅”,但不可能根本杜绝精英人物的产生及其权威的行使,因而也就始终必须面对精英和平民的二元对立问题。北伐前后两湖地区比较混乱的乡村无政府状态的出现,至少在经验上表明,这种以反精英为标志的乡村自治的初步尝试,不易奠定民主式的自治体制,反易造就有所失控的威权统治。

同样值得反思的是,国共两党与农会的关系也在农会问题卷入国家权力斗争的过程中发生了演变。两党最初都曾试图通过党团的方式实现对农会的指导,但是两党又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农会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农会本应是带有一定自治性质的一种“非党组织”。这与中共始终坚持工会领导权的立场是有差别的。中共对农会的领导和影响,起初也更多是在国民党的旗帜下借助民权宣传和个人魅力,而非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组织控制。甚至在 1926年7月的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上,中共仍然认为:“各种农民组织不必带政党色彩”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2册,第 213页。颇值玩味的是,中共此时一方面认为 “农民协会对国民党关系,在组织上应是独立的,不可成为党的附属品”,另一方面又规定“应在每个最低级的农会内,均有本党支部的组织,为这个农会运动的核心”(参见本注)。。但是,随着北伐后农会数量的急剧增多及其在政治天平上的分量不断加重,国共两党与农会的关系迅速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即如果继续支持农会相对独立地发展,那么如何整顿两湖地区乡村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如何面对军官和豪绅结成的“反农”联合战线?反之,如果公开强调对农会的约束和控制,那么如何诠释这种行为在民权革命上的正当性?如何在确保国共两党合作关系不致破裂的前提下,实现农会与国家权力在体制上的对接?

形势的发展不容两党有更多的缓冲空间。1927年 4月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和 5月唐生智部下许克祥发动马日事变,实际上宣告共产国际希望通过地方自治和省民会议制约军人集团的策略破产,两党必须寻求新的出路。一贯坚持灵活策略的鲍罗廷,在反对采取激进的土地改革措施的同时,也认为 “在一些地方,农会是新政权的萌芽”,“如有合适的领导,农会基本上可以在地方上起到新政权的作用”②《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 4卷,第 226页。。共产国际在 1927年 5月关于中国革命的指示中,明确提出:现在国民党对内政策中最主要的就是以“农村中的全部政权归农民协会和农民委员会”为口号,在各省尤其是广东有系统地扩展土地革命。革命和国民党成功的基础就在于此。③《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革命问题的几个指示 (节录)》,《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4册,第 554页。共产国际此时似乎仍未意识到,“农会政权”凝结着国共两党在生存方式和建国道路上的重大分歧,并已成为两党在乡村自治政策上的分水岭。共产国际在第八次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案中,一面指示中共应站在前线指导千百万农民从下面以“平民式”的直接斗争实行土地革命,一面又指示中共必须在政府内努力,“使政府在目前发展的阶段中成为实际上工农革命的组织政治中心,成为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独裁的机关”,而且认为“在目前提出工农代表苏维埃的口号是不适宜的”④《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4册,第 544、547页。。鲍罗廷熟稔共产国际路线的这种矛盾性格,当莫斯科方面严厉要求进行土地革命时,他对此解释说:“没收土地,这不是土地革命的开端,而是它的终结。应当从其他步骤开始”。他的第一个步骤即指乡村自治,“自治问题,这是一个重大步骤,是个杠杆,借助它可以开展阶级斗争”⑤《共产国际、联共 (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 4卷,第 358页。。

武汉国民政府农政部在 1927年 6月发布的《县区乡自治暂行条例草案》⑥该草案参见湖北政法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武汉国共联合政府法制文献选编》,农村读物出版社,1987年,第 364~365页。,只字未提 “农会政权”,已是相当清楚地表明了国民党在与农会关系上的态度。这就注定中共要独自指挥这场“民权革命”的实践。1927年 7月国共彻底决裂之后,中共中央指示全党:“所谓政权的争斗,就是要建设农民的革命民权,换言之,即农会政权之建设”;“在中国农民运动的历史上,农民协会已经不是一种职业组织”,“农民协会在现时就是乡村中穷苦农民联合其他小资产阶级的革命的政治联盟——农会政权。这是乡村政权的一个正确的形式,要开始在各地实现起来。”⑦《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151页。中共认为,“党过去对农民革命有一错误政策,就是抑制农民保护小地主利益的政策;具体的表现便是强迫农民建设与小地主联盟的乡村自治”,“现在国际第八次扩大会对中国革命的前途,是工农德莫克拉西独裁联合小资产阶级,这一个新的指示证明过去湖南农民实行农会专政反对乡村自治是对的”⑧《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4册,第 171页。。1927年中共召开的八七会议对农民政权问题进一步反思,认为过去“自然的潮流已经将革命的政权交付于农民协会”,但是“党的中央不去赞助并发展这一革命政权的方式,反而同意国民党 中央提出死板的组织农村自治”。会议还批评当时由全国农民协会所颁布的训令,这一训令上说:“建立乡村自治以巩固农民之胜利,而消灭乡村中之无政府状态。”①《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157页。八七会议通过的议决案规定:在最近的期间,农民暴动的口号应当是“乡村政权属于农民协会”、“解除民团团防等类的武装与其他地主的军队,而武装农民”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161页。。中共认为,“现在农民的土地革命及农会的政权革命,即是民权革命最高形式的表演”,“谁不赞成土地革命及真正的民权革命(农会政权),谁便是假左派,谁便不是左派”③《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4册,第 161页。。尽管中共以为中国现在并未完成民权革命,而是处于民权革命第二阶段,因而此时仍然要以国民党名义来赞助农工的民主政权,并不适宜立即采用苏维埃的政权形式,但是乡村自治对于一个在国民党政府中丧失合法身份的政党而言,自然已不适用。中共中央曾经批评安徽党组织继续鼓吹乡村自治夺取农村政权的政策,“这些都是党的旧政策,是错误的”。中共中央认为:“乡村自治”依然是豪绅在乡村中的政权的形式,我们用不着。我们的农村革命的目标是推翻封建制度取消一切地主阶级之剥削,我们的政权是由农民暴动中取得的,所以我们的政权不是什么 “乡村自治”,而是 “一切政权归农民协会”,实行农民专政。我们要坚决的承认农会不是职业的组织,而是实行土地革命的乡村政权机关。在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只有实行“农会专政”才能巩固革命的胜利。④《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168页。

农会专政这种具有中国革命特色的政权形式,并不完全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农会各自为政的状况也不符合布尔什维克的政党控制模式。然而农会作为 1927年土地革命的武装暴动组织,已经基本具备了俄国十月革命前后苏维埃组织的关键特征,因而也就为以农会专政为政权形式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向以苏维埃为政权形式的“社会主义革命”过渡创造了条件。尽管共产国际、联共 (布)不愿面对国共联盟在乡村自治政策上的失败,但在只有苏维埃这条道路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即使是遭受党内反对派的严厉抨击,也不得不承认 “苏维埃必须是劳动群众对付资产阶级的机构,在中国建立苏维埃的口号从现在起是正确的”⑤转引自 〔德〕郭恒钰:《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三联书店,1985年,第 358~359页。。到1927年 11月,中共发出指示:一旦劳动者夺得政权,农民协会就要变成农民代表会议 (苏维埃),“现时革命阶段之中,党的主要口号就是苏维埃——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工农民权独裁的政权,只能在苏维埃制度的形式里建立起来”⑥《中国现状与党的任务决议案》 (1927年 11月),《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4册,第 261页。。至此,中共通过对农会的领导和控制,得以实现其乡村政权模式的转型。

乡村自治作为国共两党共同认可的一项制度选择,起初与发起农民运动一样,乃为唤醒农民的民权革命意识,但当社会动员在农村兴起之后,传统的身份观念和权力体系迅速瓦解所带来的并非是一个“农民自治”的有序社会,而是一个社会各个阶层均感不满的脱序格局。国共两党无力克服军政官员与地方豪绅的联合“反农”倾向,也难以应对这种以“农民自治”为表征的仿民主社会所搅动的社会乱象。两党在求解过程中,所依赖的政治力量和思想基础不同,其制度选择的空间和路径也就有所差异。值得注意的是,两党此后尽管对乡村自治的态度截然分明,但两党的乡村治理路径却都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倾向。这种不同的制度选择所体现的共同取向,凸显了中国传统的半正式乡村治理格局在革命年代向现代化转型的困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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