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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2010-02-12罗正均崔永三

中国森林病虫 2010年5期
关键词:决定书植物检疫行政处罚

罗正均,崔永三

(1.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重庆 400015;2.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辽宁 沈阳 110034)

林业植物检疫是指依照植物检疫法规采取的控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1]。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属于林业行政执法范畴,但它与其它的林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授权不一样,职责不一样,执法依据也不同,是相对独立的。多年以来,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沿用的都是林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需要,甚至与 WTO公平原则不相符,制定一套较完善的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迫在眉睫。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如何适应新时期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如何保障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的严肃性,都迫切要求有一套规范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特别是森检机构如何做到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方式、步骤和时限依法行政显得越来越重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几年,重庆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使重庆的林业植物检疫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管理轨道,促进了检疫工作全面迅速发展,保护了林业生态安全。根据重庆林业检疫发展的实际情况,重庆市林业局出台了《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该套文书共有 29种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笔者根据重庆的实践经验总结出重庆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供广大读者参考,便于在实践中操作运用。

1 适用范围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的行政处罚是办理违反林业植物检疫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程序,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林业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各省市林业植物检疫条例及林业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其施以行政处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的行政处罚遵循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2种程序。

2 一般程序

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执行,可以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1 立案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要将初步确定的案由,涉案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和承办人姓名等记载清楚,承办人根据案情和法律法规规定,拟出“请求立案”的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2.2 调查取证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取证、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下列方法。

(1)需作现场勘验的,应填写《林业植物检疫检查/勘验笔录》,这是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或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文书,是调查取证和初步认定情况的依据。

(2)对怀疑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应检对象需作进一步抽样鉴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人员和报检人必须同时在现场进行采样,并填写《森林植物检疫站采样凭证》,取得鉴定结果报告单,以此定性。

(3)对重大和有疑问的危险性病虫害需委托鉴定的,需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涉案物品鉴定委托书》。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证据保存。填写《林业植物检疫登记保存通知单》和《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登记保存批准单》。

(5)作好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是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属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3 案件呈批

2.3.1 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对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法律责任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理。根据调查笔录、当事人及旁证笔录、资料等,认定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由承办人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2.3.2 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承办人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意见书》,详细记载案件调查情况并拟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2.3.3 对《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书》。

2.4 告知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收到处罚决定书 3日内向本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达到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承办人员同时要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5 送达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 7日内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时,应当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2.6 听证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应当事人申请需举行听证的,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做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林业植物检疫听证通知书》、《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但不具备听证条件的,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7 处罚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承办的执法人员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并告知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本行政处罚机关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8 执行

2.8.1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

2.8.2 受到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接受处罚,又不履行义务的,本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人民法院。

2.9 案件移送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处理的重大案件需移交上级部门处理的,或认为案件复杂,对林业生态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处理。

2.10 结案 案件终结后,承办人员及时填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2.11 归档 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所有在卷材料定期整理归档保管,填写案卷封面,载明案件发生时间、案由、承办人、当事人和处理结果等各项内容。

3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及时、有效,也是适应行政机关日常大量的行政管理需要,符合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按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简易程序要求当场填写的《林业植物检疫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报处罚机关备案。

目前,国家林业局制定的行政处罚专用文书有23种,其中最常用文书有 9~12种。重庆市林业局新制定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文书有 29种,其中最常用的文书有 12~18种。

重庆市林业局新规定出台的 29种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文书是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的特点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体现了重庆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的特殊性和实用性。其中增加了《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通知单》、《重大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记录》、《解除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涉案物品鉴定委托书》、《解除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责令限期ⅩⅩⅩ通知书》、《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文书。

[1]赵宇翔.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森林病虫,2007,26(6):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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