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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产业组织模式选择与创新

2010-02-11王会东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0年3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畜牧业畜牧

王会东

1.畜牧产业组织概念

1.1 畜牧产业组织概念

关于畜牧产业组织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畜牧产业组织既不同于工商产业组织,也不同于畜牧业微观经济组织,家庭农户、畜牧企业、畜牧合作社等只是畜牧微观经济组织的个体形式。二是畜牧产业组织等同于畜牧产业化组织。畜牧产业化是对原有畜牧经济组织的替代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有效组织,畜牧产业化不过是畜牧产业组织的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畜牧产业组织是销售某类畜产品的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及是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同一市场上的集合;是按照市场化和社会化生产要求,农户在自愿互利基础上,与有关利益各方采取一定的契约形式进行联合,从而实现畜牧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形成一种有效的畜牧业组织化系统。

畜牧产业组织随着畜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产业组织内务利益主体(包括农户、畜牧企业、合作社等)在协作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在一起,互相协调,呈现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态过程。

1.2 畜牧产业组织模式概念

畜牧产业组织模式是指在畜牧产业一体化组织系统内,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联结和影响所构成的一体化组织形态。因农户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之间交易方式不同,利益联结方式不同,畜牧产业组织模式表现出多样性和可选择性。

2.畜牧产业组织模式分类

按照参与主体(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联结的方式,畜牧产业组织模式分为三种。

2.1 “专业市场+农户”市场交易模式

主要以批发市场和农村集市为载体,采取“市场+农户”“市场+大户+农户”“市场+经纪人+农户”模式。农户通过养殖大户、经纪人或者自己直接进入专业市场进行交易,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主体在市场中自由交易。由于市场在扩大批量、方便交易、价格引导等中介作用明显,使农民得以快捷接受市场信息并形成反馈机制。

但市场买卖双方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约束,各交易主体相互间利益关联度小,农民自行决定产:销,价格随行就市,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农户要承担生产经营和市场双重风险。价格的不稳定导致农户的生产带有盲目性和随机性,容易造成生产的大起大落,也容易造成龙头企业生产加工原料短缺的窘境。

2.2 “龙头企业+农户哈同契约模式

按各经营主体间利益联结关系的紧密程度,又有“龙头企业+农产”“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基地十农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 这四种模式分别是通过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农户与经纪人签订收购合同、经纪人再与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农户与基地签订收购合同、基地与专业仂,会签订代购合同、专业协会与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农户与专业合作社签订收购合同、专业合作社与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均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户通过合同来保证产品的销路,市场风险由企业承担,属于期货交易行为。

这种模式采取龙头企业直接或者通过中间环节,与农户之间通过签订合同契约建立协作关系,形成利益相关的共同体。各主体之间保持经济、法律上的独立性,收购价格、数量质量、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一切以合同的约定为准,该模式适应范围较广泛。

“龙头企业+农户”这一模式,在实践中,有发展为产权一体化的趋势:一是龙头企业的后向一体化,即签订“合作生产”’合同;二是农户的前向一体化,即引入中介组织,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发挥合作社组织的优势,可以较好地弥补“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消除“敲竹杠”和农产品价格波动引发的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2.3 “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共同资产模式

这一模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土地租赁制形式结成利益相关的共同体。公司和农户都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使用者和惠顾者,合作社经营的好坏与龙头企业、农产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龙头企业与农民均参与合作社的利益分配,享受分红,实现利益共享。这种共同出资形成的经济实体,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协调,使企业和农产真正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关系;也有利于龙头企业迅速凝聚生产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产业整体实力。因此,这种模式属于畜牧产业组织的高级形式。

3.畜牧产业组织模式选择与创新

3.1 选择多元化组织模式

产业组织模式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动态过程,不同的产业发展阶段应采取不同的产业组织模式。从目前看,“市场+农户”“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等模式,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相互并存。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市场的需求、自然资源条件、畜牧生产的特点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一种或者多种组织模式,不因地制宜,一刀切、一哄而上发展某一特定的产业组织模式势必会影响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2 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

目前,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十农户”组织模式,比较符合畜牧业经营农户多、规模小、风险大、专业化水平低等客观现状。

这种模式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和稳定了企业与农户的效益,实现双赢。首先,合作社能够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其次,合作社介入后,龙头企业只需和合作社签订合同,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交易成本。第三,企业-合作社-农户间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有利于新品种的开发,加快畜牧专业化、规模化前进脚步,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

3.3 完善创新利益联结机制

畜牧业产业组织模式创新是畜牧产业组织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客观要求。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是畜牧产业组织模式创新主要内容。

①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健全合同签订程序,明确权利责任,使龙头企业与农产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②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服务。③引导农民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总之,畜牧产业组织模式的选择与创新,在于提高生产率,增加畜产品产出,保证交易秩序和各方利益的协调,所以,需进一步完善联结方式,强化约束内容,不断完善和创新畜牧产业组织模式,促进畜牧产业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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