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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02-11刘丽英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0年3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防疫站猪场

刘丽英

1.能繁母猪保险

1.1 保费与赔偿标准问题

1头能繁母猪的经济价值主要取决于市场和品种2个因素,在2007~2008年,母猪经济价值在不同时期差价可达1000~1500元/头,不同品种差价达1000~2000元/头,而目前保费、赔偿标准基本上是按最低标准实行“一刀切”,这不利于调动养殖户投保积极性及原良种母猪的投保积极性。

1.2 基层理赔鉴定人员缺乏基本取证设备,导致理赔不及时

目前能繁母猪保险理赔鉴定实行农户上报乡动物防疫站,再上报保险部门,由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理赔,母猪饲养户千家万户,点多面广,很多时候县保险部门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鉴定理赔,乡动物防疫站理赔人员又缺乏照相、录影等取证设备,尤其是在高温季节极不便于养殖户及时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

1.3 县保险部门与养殖协会及乡镇动物防疫站之间的承保、理赔、鉴定、委托关系不够规范

缺乏统一规范的委托书,双方责任义务权利不清晰,工作经费保障使用也不规范。对在理赔鉴定承保过程中委托理赔员出现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1.4 对策建议

1.4.1 实行灵活的差异化保费及赔偿标准

在国家统一制定保费标准、赔偿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和参保母猪品种的不同,养殖户可自愿选择并承担相应较高的保费以获取较高的赔偿标准。

1.4.2 改善乡镇理赔员取证设备,确保及时理赔

县保险部门应统一为乡镇理赔员配备照相等简单取证设备,理赔数量不大时可由乡镇理赔员直接取证进行理赔鉴定,县保险部门负责复核即可。

1.4.3 规范理赔鉴定委托关系

应制定统一规范的委托文书,明确县保险部门与乡镇动物防疫站理赔员双方的责任义务、工作经费保障等。为加强对乡镇动物防疫站理赔员制约,建议保险部门统一与县畜牧部门签订理赔鉴定委托协议书,由县畜牧水产局将理赔鉴定承保等工作纳入乡镇动物防疫站服务职能,并以行政手段对理赔过程中违规行为加以制约规范。

2.育肥猪保险

2.1 参保养殖户门槛较低

一是规模门槛较低,理赔成本较高,不利于推进规模养殖。目前育肥猪保险政策规定:年出栏50头生猪养殖户均可参保,由于能繁母猪存栏相对稳定得多,而育肥猪存栏变动大,因病、因灾死亡数量也大得多,大大提高了理赔、承保工作成本。二是标准门槛太低,不利于推进生猪标准化生产。育肥猪尤其是保育猪死亡率较高,很多养殖场(户)缺乏基本动物防疫消毒条件,饲养管理很不规范,存在较大疫情风险,保险部门所收取保费难以承受这些因主观人为因素带来的疫情风险。

2.2 理赔体系不健全

由于育肥猪存栏情况变动大,承保理赔频繁,较大规模养殖场实行均衡生产,基本上每天都有母猪产仔转栏,目前试点育肥猪保险承保理赔由县保险部门与县养殖协会共同及时核定,乡镇没有理赔站点,实际工作中保险部门已出现人手不够、工作成本高,离县城较远的猪场不能及时承保理赔等问题,制约保险覆盖面的拓宽。

2.3 育肥猪理赔承保核实数据等基础工作存在操作难度

目前猪场一般仔猪阶段不挂耳标(因猪群打架撕咬),都是实行出栏前挂耳标,死亡仔猪是否参保其身份很难鉴定,尤其是在一些较大规模猪场,又只是部分育肥猪投保情况下,双方在理赔问题上容易产生纠纷。

2.4 对策建议

2.4.1 提高参保门槛

一是饲养规模。必须是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00头(能繁母猪30头以上)、严格实行自繁的养殖场。二是猪场标准化水平。参保猪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员具备防疫员资格证,能落实严格消毒防疫措施,饲养管理规范,能把动物疫情风险控制到最低。

2.4.2 改革参保数量核定方式

建议参保猪场育肥猪数量、保费收取以年为单位、以能繁母猪存栏为基础(每头能繁母猪正常年产子18头~20头)进行核算收取,同时单个养殖场所有育肥猪必须全部投保,不能部分投保。

2.4.3 完善理赔体系,加强监管

为降低理赔成本,育肥猪保险承保理赔鉴定必须委托给猪场所属各乡镇动物防疫站实施,县保险部门可直接负责少数较大规模管理规范的养殖场。同时应要求参保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免疫记录、生产记录、诊疗记录等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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