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豁免——中国的视角和选择
2010-01-21应品广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5期
应品广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一、引言
我国《反垄断法》已进入实施阶段,其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在各个经济领域适用,已经是摆在执法机构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各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大多是借由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或“豁免”制度来加以明确的,存在普遍的共性;但是在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却因经济的转轨性而呈现出明显的个性,使得反垄断法的豁免不仅关乎反垄断法本身,还是关乎一系列法律和体制改革的系统工程。在这种形势下,对反垄断法豁免问题的探讨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要将其纳入到更广泛意义上的“竞争政策”范式和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中来。《反垄断法》的出台,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竞争政策”概念的正式出现。在此之前,尽管我国也有很多促进竞争的法律和规定,①但是并未出现“竞争政策”这一明确概念。《反垄断法》第一次明确地确立了反垄断委员会“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的职责。尽管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角度而言,《反垄断法》上所指之“竞争政策”主要是指“与反垄断法相关的竞争政策”,原则上还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政策,但是将竞争政策理解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并囊括垄断行业改革以及“竞争推进”机制的竞争政策,在我国现阶段更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运行的一大特色已经是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交织在一起,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最后形成企业、行业、政府“三位一体”的“一锅粥”,[1]导致对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分别规制已经不能解决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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