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激励:关于委托投资组合管理研究的评述
2010-01-21曹兴邬陈锋彭耿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1期
曹兴,邬陈锋,彭耿
(1.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2.吉首大学商学院,湖南 吉首,416000)
大多数国家的金融财富不直接由投资者管理,而是通过金融中介进行,这就意味着在投资者(委托人)与投资组合经理人(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Lakonishok,Shleifer和Vishny[1]认为投资者将一些资源给予专门的基金经理,基金经理从投资者手中获得基金,是因为投资者希望把自己拥有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但其本身却没有时间以及专业知识。正是以上因素,在投资组合管理中就会存在代理人,使得传统的组合选择理论不再真实有效,这就是委托投资组合管理(Delegated Portfolio Management)所表现出的特性。
委托投资组合管理是指经理人把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然后在一段时间后根据投资产生的收益,投资者支付给经理人一定的报酬。证券投资基金是委托投资组合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委托投资组合管理实质是应用成熟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经理人的组合选择问题,即分析如何激励经理人选择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组合问题。随着基金的迅速增长,学术界对委托投资组合管理也越来越关注,并已成为重要的课题。
从已有文献研究来看,围绕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激励相关的委托投资组合管理的研究主要体现四个方面: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解释,基金经理激励的线性激励契约特征的研究,对称与激励费用契约对经理人风险选择的影响研究,以及相对业绩对基金经理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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