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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村镇银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问题研究

2009-12-27马玉波

中国合作经济 2009年11期
关键词:村镇龙头企业农户

马玉波 邢 莹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和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我们不妨转换一下视角,利用国家大力发展农村金融的有利契机,依靠当前农村金融领域最富发展前景的村镇银行为基础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可以密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联系,又可以把村镇银行也当作一个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龙头企业,建立村镇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通过村镇银行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政府、中介机构、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保障功能,带动参与农民收入水平的稳步提升,创造性地发展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稳定的带动企业

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一模式中,龙头企业是重中之重。而实际情况却是绝大多数龙头企业要么是实力不强无法很好的行使带动农民致富的职能,要么就是没有和农民形成稳定的利益分割关系。在市场出现波动时,龙头企业更多的时候会只考虑自身的利益,无法为农民提供有效的保障,加大了农民经营的市场风险。特别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恢复期,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出口价格下跌,农民的利益更加无法保障。传统的龙头企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未来有可能作为稳定的带动企业的村镇银行自身也处于初创阶段,必要的制度安排仍未有效建立。

2.新型利益共享机制还远未确立

在传统的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即使通过组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谈判地位,仍然无法使农民能够真正与其他组织共享农产品的加工效益,造成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市场风险高的问题。基于村镇银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可以构建新型的农业生产、加工过程利润完全共享机制,但由于目前关于基于村镇银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的基本理论还处于初创阶段,由初创阶段到完全构建新型利益共享机制还需要一个过程。在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传统的利益分配格局必将被打破,各方面的力量博弈会影响到最终的农业生产及加工利益共享机制的确立时间。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育不完全

从农业产业化发展类型来看,无论是外生型的“公司+农户”模式还是内生型的“合作社+公司”模式,或者出于公司对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或者由于自发形成的合作社资金薄弱的原因,靠自有资金建立起来的公司实际运作效果并不好。虽然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完全发育状况正在严重制约着农民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提高其盈利能力的行为,但由于理论界并没有相应的发展模式创新,对实践的指导还不够,对于如何建立更加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还停留在探讨阶段,严重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要遵循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是采用“一社一品”的模式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合作社之间缺乏基本的交流,更难言合作。而不同地域、从事不同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无疑会增进彼此间的合作共赢能力,加强信息传递速度抢抓机遇。因此,当前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弱合作现象亟需改善。

5.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贯彻自治与独立的合作社原则,很大程度上摆脱了过去受政府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状况。但另一个问题开始显现,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主体。即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具体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但仍然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主体很好的行使监督功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等具体问题进行监督审查。但目前的问题是缺乏一个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保持适度距离的监管主体。

构建基于村镇银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用的具体做法

1.做大、做强村镇银行,强化其带动能力

过去我们在谈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时候,思维往往只停留在外部引进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并没有将农村金融业服务机构当作适合的农业产业化带动龙头,因此,首先我们应该端正将村镇银行也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带动力量,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创新发展模式的思维障碍:其次,加强村镇银行内部建设,从根本上提高村镇银行的经营绩效,夯实发展基础,不断提高其带动能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提高农民收入。

2.建立新型农业生产、加工利益共享机制

在传统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中,农民无论是否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业生产、加工过程利益分配的能力都无明显的改变。农民只能获得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一小部分利益,更多的利益被流通环节无情地剥夺了。构建“龙头企业+村镇银行+合作社+农户”这一全新模式,可以解决“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一固有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解决在市场出现波动的情况下龙头企业和农户履行合同的问题。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村镇银行作为龙头企业和以代表农户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都认可的中介组织,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都相应地在村镇银行建立资金账户,将村镇银行账户规定为农民专业台作经济组织资金收支的唯一账户,并在合作经济组织账户内部划定每一个农户所占的具体份额,将合作经济组织中每一个农户的利益与龙头企业的发展相互联系起来,从根本上杜绝农户单方面撕毁合同的现象。同时龙头企业也需要在村镇银行设立的账户中预存一定数量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来为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农户提供相应的农业投入品支持和农业科技的培训费用。以此重构农业产业化利益共享机制,保障农业生产平稳发展。

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工作

在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落后地区,问题存在的主要根源并不在于农民缺乏合作意愿,而在于普通农民缺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农民普遍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提高了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门槛,一个有组织意愿的农民可能需要跑很多个部门和满足诸多条件之后才可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让很多农民望而却步。依托于村镇银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除了有利于相同农产品生产者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共同抗御市场风险,更加有利于村镇银行对有意愿成立农民专业台作经济

组织的农民提供专项辅导,帮助其解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立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降低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难度。对于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需要不断对其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加强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工作。对于不同管理水平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差别化扶持政策,建立优胜劣汰机制,鼓励有发展前景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其经营效果。

4.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合作

根据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应该依托村镇银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几点:第一,由经营良好的村镇银行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对普通农户的吸引力。吸引尽可能多的同种农产品生产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组织的规模,提高组织的凝聚力:第二,各地依托村镇银行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日后村镇银行全国联网的便捷条件,同种农产品生产或相关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彼此可以加强联系,互通消息,尽量避免恶性竞争行为的出现,保障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第三,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托村镇银行组建的,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运转必然要通过村镇银行,增加了村镇银行信贷资金存量,为村镇银行经营利润的增加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好的服务:第四,通过村镇银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便于国家财政资金择优帮扶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

5.强化村镇银行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监管者的作用

由于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大多数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不熟悉,少数人操纵合作经济组织运作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此,村镇银行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监管者的地位必须予以确立,这源于村镇银行可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经营状况、财产转移等重大经济活动加以必要的监控,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摆脱政府行政指令性计划的过程中也只有村镇银行这一具体形式才能够承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外部监督、外部审计的职责。而且村镇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转移加以必要的监管,可以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代理成本,同时可以更加清晰地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绩效,为国家有针对性帮扶措施的实施提供更具参考意义的信息,使政府提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落到实处,发挥强基础、促增长的功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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