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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有望出台

2009-12-23

老同志之友 2009年22期
关键词:跨省年限长三角

南 方

中国60岁以上老人达1.69亿

◎ 周润健

日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出席在天津举行的2009中欧社会论坛时透露,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69亿,且每年以近1000万的速度增加。这是个庞大的市场,可撬动1万亿元规模养老产业,但我国养老产业尚处于“沉睡”阶段。

王振耀指出,面对老龄化,中国老年人有三个大的困难:一是半数老年人基本生活缺乏社会保障;二是整个社会的养老服务业滞后,表现为急速的城市化没有为老年人留下多少社区活动空间,缺少活动场所和设施;三是长期护理的设施缺乏。现在全国只有2万多名有资质的养老护理员,机构管理现在也缺乏分类,长期照料机构和护理人员严重缺乏。

长三角将实行基本医保互认制度

◎ 现代

泛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日前在南京结束。江苏、上海、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牵头成立了泛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专题组,在长三角地区建立医保定点机构的互认制度、异地就医医保费用代报销合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出台了《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等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长三角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并对医保关系转移的对象作出界定:应是在转出地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跨地区流动,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这意味着职工医保今后在长三角内有望“带着跑”。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有望出台

◎ 南方

养老保险跨省市转移有关政策有望出台。目前《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机成熟时将出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唐霁松表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依据参保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当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即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规定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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