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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融资供需均衡的思考

2009-12-23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29期
关键词:县域经济

张 宇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从甄别需求的现实性入手,着重讨论了满足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融资需求和促进供需均衡的相关问题,并就均衡的实现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县域经济 组织形态 融资需求 供给均衡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

按组织功能划分,主要有这样四种类型:农产品销售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型;技术服务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型包括两种形式: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结合起来组成合作社;农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和运销事业。

按组织方式划分,主要有三种类型:由农民自己组织兴办的;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的,根据依托对象的不同,此类又可细分为职能部门依托型、供销社依托型、政府依托型等;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引导农民兴办的。

按组织性质及培育途径划分,主要有四种组织模式:“官民合办”模式;“专业合作社”模式;“股份合作制”模式(这类模式的特点是以一种农产品为纽带,成立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合作社+公司”模式。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资金供给情况分析

(一)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自筹资金

这是目前主要的资金来源。具体而言,包括各类合作社社员股金、提留的发展基金和风险金、公益金、盈余积累等。农民自有资金薄弱,而制度因素导致很难获得来自农业外的资本加入,而资金薄弱势必导致组织的积累能力下降,所以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自筹资金部分很难满足其自身的资金需求。

(二)从政府部门获得资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出以来,政府也以各种方式积极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地方政府尝试设立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专项资金。但财政资金的直接资助并不能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所以财政资金一般只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三)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较为困难

农业银行发展战略移位,对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减弱。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包括农业银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推进集约化经营,按照市场份额、成本核算和规模经济的原则,调整了机构网点布局,实行收缩农村与拓展城市并举战略,发展战略明显呈现出向城市移位的倾向,同时,信贷重心转向了城市,新增贷款集中投放到了效益更好、风险更小的重点企业或行业,县和县以下机构基本上只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单一,服务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功能残缺,作用仅限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自身实力较弱,支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力不从心。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于服务三农,主要以小额农户贷款、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从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四)民间借贷

农村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农村官方金融而言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若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但是,民间借贷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没有实现规范发展,难以有效地补充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而且,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有其致命的弱点和缺陷,是容易违反金融法规或抬高利率,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相当一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一些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成为非法活动的助推器;风险监管不严格,存在很大隐患。并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不规范的借贷形式,利率普遍较高,既制约了资金需求,又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因此,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导致其难以成为支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

(五)直接融资

我国的资本市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都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而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乡、镇没有证券交易网点,农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融资比较困难。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农业龙头企业无论是通过争取额度直接上市,或通过股权转让间接上市,还是发行企业债券,都存在一定困难。龙头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数量也相对有限。另外,在中间业务方面,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远难满足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的需求,突出表现在服务的品种少,仅能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等常规服务,而资信评估、理财咨询、承兑汇票、贴现各类代理等特殊服务则很少,服务层次低,大多数是一些小额零散的业务。

满足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的均衡对策

(一)构建完善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1.加强金融机构对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主要措施包括: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主要对高利贷等行为加以规范;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

2.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经营。应该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小企业和弱势企业,通过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资本,壮大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张。同时,要深化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运作,促使企业在同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为上市打好基础。

此外,以大型龙头企业和非金融机构为主体、建立专业性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投资基金,对龙头企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股权等形式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以资本市场为纽带,以产业发展政策为引导,通过对国家亟待发展的产业,如农业、能源、交通等,实行股市融资及资本运作,以解决国家因财力有限而不能满足的产业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的困难,促进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等新兴产业集约成长的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也可以制定一些倾斜性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持久发展的动力。

(二)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

1.农村金融部门应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村金融应始终坚持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支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重点。要打破产业、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从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供销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现有经济成份中,选择那些对农业产业化具有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济效益优良、抗风险能力强,并与基地以及相关企业建有稳定经济关系的骨干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

2.农村金融应大力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发展具有本地特色和部分优势的主导产业是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依托和枢纽。农村金融部门在支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经营中,必须把支持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作为发展主导产业的关键来支持。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积极参与当地主导产业的正确选定。以主导产业的发展带动本地区农业逐步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及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

3.农村金融应积极支持科技农业发展。增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后劲,一要选择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品质好、效益佳、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予以积极支持,并使贷款量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经营和农村金融部门自身效益的实现。二要选择农村新涌现出的各种技术协会作为信贷扶持对象,支持他们建立起跨户、跨村、跨乡镇的技术服务网络,并通过他们以信息、技术、运销等的交流与配套服务,促使商品生产形成规模。三要适当选择符合贷款条件,技术力量强,经营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科研及新技术推广机构予以热情支持,促进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地域载体的建立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体系的形成,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进而加快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进程。

4.农村金融应热情支持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突出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特点。各地农村金融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从县情、乡情、村情、户情出发,支持其发挥各自的优势,面向市场发展当地独具特色的产品农业和区域特色产业,营造区域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农业支柱产业。并要注重支持集种植、养殖、休闲、生态保护、资源开发为一体的观赏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业产业结构,以此促进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三)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

对重点产业、特色农业领域的农户贷款,可以有选择地采取财政贴息办法给予重点支持,以体现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和财政扶持资金的示范效应。另外也可以从税收优惠、不良贷款处置优惠等方面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向新型经济组织贷款的积极性。

(四)改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

积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只是目前流转方式的一个总结,而没有提出新的流转方式。其中对股份合作制度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所以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将很难产生太大的影响。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这一领域,尚需继续探索。

积极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我国政府应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农村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五)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要由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监管转变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导的区域性监管,辅之以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监管者的监管。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金融准入和监管的权限,逐步移交给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发挥后者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作用,增强其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与积极性,分散全国的金融风险。在维护农村信用社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在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创新,让农村信用社自由发展。如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在用人、网点设置方面的自主权;适当增加其在存贷款利率期限上的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发展的能力;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储蓄利息税,放宽对核销贷款损失的限制等。

参考文献:

1.易传,楮彩云.区域金融稳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济南金融,2004

2.杰克•J•费罗门[荷].经济演化—探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黄兴林.货币政策在县域传导实施情况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

4.徐忠.金融政策,利率和农村经济的发展[J].金融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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