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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摇身一变成股东

2009-12-20

卓越理财 2009年3期
关键词:公司股票期限股票

李 玮 任 强

国际市场上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通常较长,一般在5~10年左右,目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一般为3~5年,以后新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则可达到6年。

2009年以来,债券市场出现调整,债券型基金的净值几乎全线下跌,然而,可转债却在年初脱颖而出,例如,中信转债全价指数2009年1月收盘价为2155点,较前月上涨约6.47%,为可转债市场2008年以来的最大涨幅。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相对暗淡的情况下,可转债犹如一匹重围之中杀出的黑马,日益成为国内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重点关注品种。

价内转换和价外转换

国际市场上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通常较长,一般在5~10年左右,目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一般为3~5年,以后新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则可达到6年。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转债与普通债券一样,每年在特定的某一天,付给债券持有人利息,但该利息一般低于相同期限的银行存款利息。在本质上,可转债相当于一份普通债券捆绑了一一份股本认购权证,其持有人有权在一定时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成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即有权按约定“转股”,例如,澄星转债的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澄星转债转换成澄星的A股股票。如果可转债存续期结束,相关上市公司将对未转股的可转债进行还本付息。可转债这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性使之享有“保证本金的股票”的美誉,这对众多长期沉没在低迷的股市中饱受折磨的中国投资者来说,无疑具有强烈的吸引力。

可转债实行的交易制度与债券类似,二者皆为T+O交易,即当天就可来回买进卖出,且不设涨跌幅限制,例如:上电转债在2007年6月1日跌幅为一11.74%,而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最大涨跌幅限制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5%,PT股票涨幅不得超过5%,跌幅不受限制。

假设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锁定期(可转债的存续期分为锁定期和转换期,按照2000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规定,可转债的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在转换期,债权人有权摇身一变,变成A公司股东。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假如某投资者手中持有的债券总面额为100000元,除以约定转换价格50元,该投资者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目前已上升到60元,该投资者就会愿意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其换到股票后利立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取10元,总共可获利20000元。在这种情形下,可转债就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已跌到40元,投资者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投资者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可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必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在这种情形下,可转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

乍看之下,价外可转债似乎对投资者不利,但由于其具有债券的本质属性,投资者仍然可以获取利息。即使是零息债券,也可以获得折价补贴收益。正因为可转债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价在下跌过程中可以自动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债券性质对它的价值提供了保护,即Downsideprotection。

进入农历牛年,A股市场仿佛一改上年颓势,出现了强势上涨。股市反弹,也使得可转债附有的股票看涨期权的价值不断攀升。但是,在看到可转债投资“进可攻、退可守”的稳定性和价值不断上升等优点的同时,投资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光芒掩盖下仍然存在着风险:

光芒下有风险

首先,流动性风险。与股票、基金相比,可转换债券的流动性比较差,投资者变现可转债,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将其卖出,也可以在转股期将其转为A股,再卖出AM,但在非转股期或转债的看涨期权为(接近于)0时,变现只有通过第一种方式进行。一方面可转换债券的每张面值都是100元,其交易价格都在100元上下,远远超过一般A股的价格,而买入股票或债券时必须是100股或其整数倍,这会影响到其在二级市场的活跃性;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可转换债券可能被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而持有,若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不急于变现,可转债交投自然就不活跃,从而对投资者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短期的表现是利率上升或利率上升的预期。利率变动对债券市场有直接的影响,债券价格和利率存在反向变动的关系,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会出现下跌。可转债的纯债券价值决定于其票面利率与无风险利率,在市场利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票面利率远低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如果投资者因转股价高于标的A股的价格等原因而放弃转股的权利,其损失是显然的;如果市场的无风险利率升高,这种损失就更大。

再次,信用风险。当发债公司信用发生变化,致使其无法履行还本付息或是履行交割义务时,就会使得投资人发生损失。投资可转债等同于投资于该公司的债券,还外加买了一个对该公司股票买进的选择权。所以必须对该公司有一定理性的认识。

最后,提前赎回风险。若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尚未到期前,依约以事先预定价格提前还款,会使债券持有人产生损失。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通常附有强制赎回条款,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时,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强制赎回债券。如果可转换债券被强制性赎回,投资者将不得不重新寻找其他的投资机会,这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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