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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时期家族犯罪的特点

2009-12-17杨文英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关键词:价值观

杨文英

摘要本文对秦汉时期家族犯罪的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对其包含的深层次的价值观以及伦理作了较为全面的剖析。

关键词秦汉时期 家族犯罪 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81-01

一、家族主义的价值观

家族主义是中国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家族制度的产物,是家族制度在观念形态上的表现。家族主义的核心是家族精神,这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和家族认同所形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而这种凝聚力和向心力,表现是多方面的。因论题的关系,我们仅看家族精神在家族犯罪及刑法上的体现:

其一,集体犯罪。基于家族认同,家族中有人发达时,往往提携族人,依靠族人。如张安世“子孙相继,自宣、元以来为侍中、中常侍、诸曹散骑、列校尉者凡十余人。”①如果是家族中有人入主后宫,则更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如吕氏、卫氏、霍氏、王氏、邓氏等诸家族。不过,在政治上失势时,为了家族自保,又会出现家族的集体性行动,如策划夺权、举族起兵、或家族叛逃②等等,这就是以家族为主体的犯罪。

其二,亲属相隐。亲属之爱是人类一切感情联系的基础,是博爱的起点。秦汉时期家族犯罪活动从反面证实了亲属隐匿的自然存在。如霍氏家族谋反案中。霍显毒害许皇后大逆之事,是整个案件的核心。但这个事情霍光在世时就已知晓,初闻时“大惊,欲自发举”,却出于亲情而“不忍”,并把事情压了下去。笞二百,首匿罪,免”等等。③霍光也好、衡山王刘赐也好,这一切都缘于亲人之爱。

其三,族诛缘坐。亲人的相爱、家族的认同,以及家族利益的一致,使家族成员往往共荣辱、同进退。与之相对应,古代法也往往视家族为一个整体,“一人有罪,举宗拘系”④就是对这种情况的描述。同时,为了对家族犯罪有一个彻底的打击,刑法典中又有“族”,来对一个家族实行集体性惩罚,不管家族成员有没有参预犯罪,都会以一个家族为单位来诛杀或缘坐。这就是“一人罹祸,夷灭三族。”

二、同罪异罚的原则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身份社会中的人,具有双重身份,即社会的与家族的。不同身份的人,法律赋予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论题的关系,我们只讨论在家族犯罪中基于身份所确定的同罪异罚。

先来看社会身份中的同罪异罚。《礼记?曲礼上》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对此法史研究者众说纷纭,颇多歧义。但各家之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大夫”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在刑法面前,强调的是优遇。汉初即规定:“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⑤

以“谋反罪”为例”,一旦被定上“谋反”之罪,都会“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并且谋反罪中不论主犯、从犯,只要参与,都会“以反法族”。但是,诸侯王谋反,往往是所有参与谋反的人都被“族”了,而诸侯王本人家族,却因与皇帝至亲而获免。如淮南王长,谋反。因是文帝亲弟,先是赦死罪,废徙蜀,并供给酒肉,“令故美人才人得幸者十人从居”。后来更怜悯其子早失父,相继给封侯封王。⑥

再说家族身份中的同罪异罚。家族身份主要是尊长与卑幼,包括父(母)与子、夫与妻、主与奴等。

在父(母)与子的矛盾冲突中,秦汉法律规定父母有权殴打、扑责子孙,殴打至死从轻处置。《二年律令·贼律》:“父母殴笞子孙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实际生活中不少杀死子女的事例,尊长也未见受法律制裁。子女则是不能打骂父母的,殴骂者“弃市”。杀伤父母,“枭其首市”,并且不论自告还是遇赦,均不得减免;如果不幸把父母杀死了,则更是被视为严重悖逆人伦之事,入“大逆不道”。汉律:“杀母以大逆论”。⑦

奴婢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子孙,他们与主人互犯,刑罚处置也视若子孙,兹不赘述。⑧

至于夫与妻,情况稍微复杂些。男尊女卑的观念古已有之,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由秦至汉有一个较明显的变化过程。汉初吕后二年律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只要是不用兵刃,即使折肢、决耳也没有罪。但妻是不能殴打丈夫的,否则“耐为隶妾”。⑨很显然,汉初夫妻在法律上就明显地存在着同罪异罚的倾向。

家族身份中除了父子、夫妻、主奴,还有祖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等身份。尊长与卑幼的处刑关系也适用于这些亲属。

殴骂父母要弃市,殴骂其它尊长则依亲属关系远近,耐或赎耐。尊犯卑,越亲越轻;卑犯尊,越亲越重。亲属关系越远,越接近于常人的量刑。这就象费孝通所说的“伦”——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而我们古代的刑罚也就按着这一轮一轮的差序或加刑,或减刑,以同罪异罚的原则来维护家族秩序。

三、家族伦理的维护

在与家族有关的犯罪及法律惩罚中,维护家族伦理是其一贯的精神。我们择其要而述之:

首先,对不孝罪的重视。不孝入罪应始于先秦,真正把不孝作为重罪,是到了号称“以孝治天下”的汉代。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孝罪涵盖的内容越来越多;二是处置越来越重。西汉初不孝罪只限于殴骂杀伤尊亲、诬告尊亲、不听教令等罪名。西汉中期以后,伴随着儒学的官方推广,引经入律进程的开始,不孝养父母、轻慢父母见于处置的越来越多,或弃市、或免职或贬为侯。

其次,重惩兽行。用人类学的术语,秦汉时期实行的是外婚制。在各种外婚制的规则中最常见的规则便是禁止母子或父女通婚。⑩秦汉时期是一个重视家族伦常的社会,不仅禁止母子、父女之间的性关系,也禁止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称之为“禽兽行”。

再次,设妻妾失序之罪。宗法社会是很强调嫡庶之分的。嫡长子继承是宗法制度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妻妾地位的区分显得尤为重要。真正认真对待妻妾失序问题的是到了汉代。最早见于记载的是文帝时期袁盎指责慎夫人妻妾不分,与皇后同席。到了西汉末终于出现了“乱妻妾位”之罪而被免侯徙边的案例,即孔乡侯傅晏案。由“乱妻妾位”这个罪名本身的设立也可以看出汉代法律对维护家族伦理的重视,同时也开了后世妻妾失序入于刑律的先河。

注释:

①汉书(卷59)·张汤传.第2657页.

②两汉史上这样的例子不是很多,《史记》卷93《韩信卢绾列传》:韩信亡入匈奴时与家人一起叛逃;后来韩氏后人又举族同归大汉。燕王绾亡入匈奴时也是率其宫人家属共同入胡.

③汉书(卷15上)·王子侯表上.第474页.

④汉书(卷10)·成帝纪.第318页.

⑤汉书(卷2)·惠帝纪.第85页.

⑥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第3079-3081页.

⑦通典(卷166).第4288页.

⑧本文第二章第三节《殴骂杀伤罪》.

⑨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39页.

⑩[芬兰]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二卷).第5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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