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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社会资源推进消防与保险合作

2009-12-11杨春波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23期
关键词:保险合作消防

杨春波

摘要:随着政府投入的增加,国外先进的防灾防损理念和措施的引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险业和消防的良好合作,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的保险与消防合作的经验,抓住当前新《消防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大力发展消防与保险的合作,对加强火灾的预防与控制,减少火灾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建立灾后保障体系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消防;保险;合作

1 保险与消防合作发展现状

在中国,保险与消防的合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也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

1.1取得的成果

在我国,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保险就是在1951年所提出的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保险责任并充实保险内容逐渐演变而成的。自从我国80年代恢复保险制度以来,许多地方的消防部门与保险企业就有了合作关系。近年来,海外保险公司竞相进入我国,带来了许多先进的防灾防损理念和措施,增进了我国消防部门与保险企业的合作。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在客户投保前,进行现场查勘,风险评估,准确拟订合理的费率;承保后,对被保险方在有关设计、建造及运营中的各种风险提出书面改进方案,并根据被保险方的需要,提供其他诸如消防演习指导、建筑工程图纸的消防设施分布建议等。在相对落后地区,政府也通过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加强火灾的预防与控制,减少火灾给农户带来的财产损失,建立灾后保障体系。采取“政府+农户”、“政府全保”等形式推行了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云南省楚雄、保山、昆明、丽江、曲靖等州市均采用了“政府+农户”共同承保的模式,在昆明市安宁县,采用的是每年每户投10元保10000元的标准,在投入的这10元钱中,农户只需交3元、其余的7元分别按镇政府3元、市政府4元来完成。云南省临沧、红河等地就是采取“政府全保”的模式,在红河蒙自、屏边等县(市)分别由州、县两级财政全额补助150万元,实行整县推进、整县统保。截止2009年,全省共有364万多农户投保了房屋财产火灾保险,投保金额2124万余元,其中临沧等6个州市的农户投保率达到100%。

1.2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说在保险与消防的合作上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2.1火灾险种单一

除了农村火灾住房保险外,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单独涉及火灾的保险品种仅有火灾公众责任险,属于公众责任险,其条款是在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同类保险条款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设计的,但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描述不清、覆盖面窄,与其他责任险存在交叉。火灾公众责任险险种过于单一,多数参保人都要针对自身风险特点,选择多项附加险,方可满足其参保需求,这不仅加大了客户的负担,也增加了保险人的工作量。另外,公众场所的经营者不清楚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公众责任,对责任险的转嫁风险功能缺乏了解,大部分公众场所经营者保险意识淡薄,而保险部门又由于大部分公众场所防灾防损能力低,不允许投保人投保,不能满足参保人的要求。

1.2.2保险业盲目追逐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也逐步倾向于商业化,出现了摆摊设点,甚至上门直销的形式,单纯宣传招保,有投即保。有的为了完成任务或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放松投保条件,致使一些明显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还能安然处在“保险”的庇护之下。此外,保险部门宣传时只注重宣传赔了多少,只突出宣传经济补偿能力,导致一部分人产生了“重保险、轻消防”,“烧了反正有保险公司赔”的思想,鼓励了一些业主拒绝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检查,以投保方式替代消防安全投入。

1.2.3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薄弱

部分保险公司认为防火是消防部门的事情,保险公司主要职能是经济补偿,主要任务是发展保险业务;更有人认为保险是赔出来的。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在防灾费的拨付上存在着“少给或不给”的现象,防灾费对于全社会防火防灾体系的建立只能是杯水车薪。

2.海外消防与保险互动的形式

海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注重运用消防与保险的互相协作、渗透或融合,来加强火灾的防范和处理。

2.1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欧美、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已经形成了一套自有的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对参保企业的风险评估,提供相应的评估结果,显示企业的安全水平。如果企业降低了风险,则相应地降低保险费率;如企业未能按要求降低风险,则保险公司有权提高保险费率或中止合同。通过运用保险费率这一杠杆,调动企业自觉加强自我防范,而主动降低风险,这样,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效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为只有降低风险,企业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才能得到应有的经济、政治地位,才有可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先发的位置。

2.2加强防灾防损

保险业为降低保险财产风险,减少保险金支出,下大力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结合被保险企业的规模大小,定期派安全检查人员到各个单位进行检查,促使被保险企业不断检修、保养、维护设备,控制和降低风险水平。在美国,不仅公共建筑物甚至独立的住宅都装有火灾报警器和水喷淋系统,这并不一定是消防部门的规定,很多是保险公司的要求。欧美、韩国的一些保险公司还大力资助火灾预防等安全技术研究,以减少火灾事故。

2.3保险业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海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一方面得益于它的经济发达,另一方面也因为它的消防经费来源多元化。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除政府拨款外,还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补贴消防经费。美国一些保险商协会直接参与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L)是美国消防技术标准的主要来源之一,而工厂相互保险组织(FM)不仅参与消防技术标准制定,还具体从事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经营,获取了巨大的利润。它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室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它的2 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从事评估、咨询和研究开发工作,它的FM 标准成为通行全美、享誉世界的标准。

3 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几点对策

共同的防灾减灾目的,重合的业务范围,使消防界与保险业具有建立互动机制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必然性。 新《消防法》正式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确立为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正是从四个层面上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的管理高层应该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积极探索加强双方联系,建立互动机制的形式,并在各自的制度规定中加以明确,使这一互动机制制度化、规范化。

3.1 发展社会消防技术中介服务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为规范和促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修订后的《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将现有大量由消防部门承担的技术性工作转由社会提供,大力发展消防中介服务工作。

同样,《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对保险公司保障保险财产安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保险财产,下同)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要求被保险人及时消除隐患。对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安全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从《消防法》和《保险法》中可以看出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发展社会消防技术中介服务工作,对保险财产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联合监管,促使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主动地履行其对自身财产消防安全应尽的责任,使参保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步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良性轨道,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改变“保姆型消防”的尴尬角色。

3.2 提高防灾防损能力

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建立社会火灾预防激励机制和预防标准(即火灾风险评估),提高社会主体预防的收益水平,强化民间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从内心鼓励人们积极预防火灾,从而和责任机制共同作用、共同改变人们的预防行为模式,提高预防水平,突破预防困境。消防部门通过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结合日常监督执法,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通过合理开发产品,积极拓展业务,规范各项保险服务,本着“防灾重于理赔”的原则,切实加强防灾防损服务,及时为企业提供风险咨询、风险评估、风险规避等服务内容,提高这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努力帮助保户化解风险,担当保户的风险管理顾问。消防部门和保险部门要通过共同发展社会消防技术中介服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防环境。

3.3 加强消防与保险工作的宣传

消防与保险的工作任务之一是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使之投入到消防与保险工作中去。消防界与保险业在长期的宣传中都已形成了各自有效的宣传方式,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双方可以互相利用对方的宣传平台,宣传自身的工作。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的时机,将保险知识融入其中。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防灾减灾宣传中,将火灾预防及处理的内容加入进去。双方还可以充分利用重要防火季节、消防日、保险宣传时期及消防站开放等时机和形式,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3.4 加大消防工作经费投入

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还可以充分利用各自的技术和资金优势,联合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增加消防部门的防火灭火能力,提高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水平。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降低了保险公司理赔费用。消防部门可以要求将降低的理赔费用按比例划拨过来,以逐步改善消防部门技术装备落后的状况,增强灭火救援能力,使消防力量能迅速、及时地扑灭火灾、处置灾害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减少保险金的支出,提高消防部门的防灾救灾能力。同时保险公司可提取部分保险公积金,在财力上给予消防部门一定的支持,保险公司还可将部分保险公积金用以开展防灾防损宣传、消防科研、各种防灾培训以及企业防火安全奖励等活动。

走消防工作“融入式”发展之路,把消防工作真正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将消防和保险两行业有机的结合起来,消防和保险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消防需要保险的参与,保险需要消防的保障。公安消防机构与保险行业应积极协作,相互配合,加强对灾害的预防和控制,做到群防群治,消除火灾隐患,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全力发挥消防与保险的作用,积极应对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而来的严峻消防安全形势,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

[2]张洪涛主编,《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3]蔡智敏、史平松,《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消防科学与技术》,2005年1月

[4]蔡锐,《浅谈保险与消防合作的渊源与前景》,《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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